正当防卫案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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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三篇

篇一:正当防卫案例

被告人:牛XX,男,29岁,XX省XX县人,系XX市铝合金厂工人。19XX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李XX,男,34岁,XX市人,个体经营者,19XX年、19XX年和19XX年分别因流氓、斗殴及赌博被拘留、罚款和劳动教养二年。

19XX年9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牛XX替其妻杨XX在XX市XX区立新里市场卖布头。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XX走过来指着一块布头要牛拿给他,牛问明情况后告诉李说布头小,不够做衬衣的料,但还是将布头拿给了李XX。李接过布头简单看了一下,即扔到牛XX的脸上,牛拿过布头也抽了李XX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经他人劝开。牛XX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头离开市场。牛离开市场不久,李XX带着一个纹身的男青年返回原地。纹身青年过来就抢拿牛XX摊位旁边刘XX摊位的布头,刘说“这布头是我的。”在他人的劝说下,纹身青年才将布头放下,然后离去。李XX仍留在市场没走。当日下午5时许,牛XX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头时,被等候多时的李XX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牛的面部。将牛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牛的眼皮,但牛没有还手。接着李XX又用右臂夹住牛XX的颈部,继续殴打牛。由于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挣脱不开。牛XX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XX乱捅。先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牛的殴打,后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牛放开,牛也没有再捅李。在市场管理

人员赶到后,牛XX将水果刀交给管理人员,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XX 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审判」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XX也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牛XX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X区人民法院经过合并审理后,于19XX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5元。被告人牛XX不服,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审判决认定牛XX 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XX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XX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认为,被告人牛XX在遭受被害人李XX殴打时,持刀将李XX捅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其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赔偿。念被告人系初犯,其行为属防卫过当,犯罪后又能投案自首,故依法减轻处罚。应当指出,被害人李XX是本案的挑起者,且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经济赔偿一节本院酌情予以判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XX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牛XX赔偿李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5.03元,已经交付1000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作案凶器折叠水果刀予以没收。宣判

后,被告人牛XX不服,仍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理由,提出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牛XX在遭到李XX的不法寻衅时,为避免事态扩大,采取了克制和躲避的态度。后在李XX对他进行殴打,身体、健康遭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使用的水果刀将李XX捅伤。牛XX制止不法侵害后,没有继续捅刺李XX,而是主动投案自首。足见牛XX捅伤李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基本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牛XX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是正确的,但认定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欠妥。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XX 年5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重审判决;

二、宣告牛XX无罪。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牛XX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牛XX 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李XX因故与牛XX发生争执,为了出气找牛XX寻衅,继而殴打牛XX,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牛XX对此有权实行防卫。但是,李XX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牛XX却掏出水果刀朝李XX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必须与侵害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牛XX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李XX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牛XX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牛XX

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XX重伤。从这个角度看,牛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牛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宣告无罪。理由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不能认为只有刀对刀、枪对枪、棍棒对棍棒、赤手空拳对赤手空拳才算手段适当。而判明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又必须结合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以及防卫能力的大小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衡量。就本案而言,当时李XX一只手夹住牛XX的颈部,另一只手用拳猛击牛XX的头部,致使牛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XX的侵害行为没有使用凶器,但因李的身体强壮高大,牛的身体瘦小,牛是为了摆脱李的不法侵害才掏出水果刀乱捅的。乱捅中,李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牛也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牛XX 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宣告牛XX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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