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

摘要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对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危害极大的罪行。而在我国相关的刑法中,对其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存在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在我国法律中被无限的扩大并不正规使用。所以本文通过大量的调查,从刑法的核心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进行关于其他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内部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研究与反思,并研究各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例实情,从而提出在我国法制框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化调整的构想。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方法罪刑法定具体化

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y meas

Abstract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is a kind of dangerous bad public personal, property safety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crime. But in our country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penal code provisions of the vague, which led to charges of abuse of entrie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large number of specific cases, from the core principle - criminal legal principle angle, problems and the hidden troubles exist on the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with the danger of reflection, and through to thevarious countries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as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then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adjusting embodied in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in dangerous means to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crime.

Key words:With dangerous means to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The dangerous method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Concrete

目录

前言 (1)

第1章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背景 (2)

第1.1节研究意义与价值 (2)

第1.2节研究综述 (2)

第1.3节研究范围与内容 (2)

第1.4节研究视角与方法 (2)

第2章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 (5)

第2.1节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构成 (5)

第2.2节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意义 (6)

第3章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国内外研究争议 (8)

第3.1节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的认知 (8)

第3.2节“其他危险方法”国内外学术界争议 (10)

第4章规范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建议 (10)

第4.1节其规范对我国法制制度建设、发展的作用……………

第4.2节该罪的“公平”建设的意见 (8)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前言

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现状的规定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该条文仅仅规定本罪行为的其本身各个方面的要素,但其并未真正提出本罪的方式与其自己存在的机构。如今促发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正规的界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准确性要求明显存在很大的差距。

司法实践中经常把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不构成其他一些犯罪行为均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近年来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一些“危险方法”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2000年11月我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炸药、偷渡、设置电网等危害方法破坏动植物资源,构成犯罪,按照情节给与相应的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他们不仅再促进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对人权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保留“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犯的前提下,更要缓解其与其他罪行的矛盾。单个法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举出符合条件的“危险方法”。二是取消4大罪名,把114条同时概括为一个罪名,使“其他危险方法”变成其罪名的补充。

第1章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背景

第1.1节研究意义与价值

1.1.1理论意义与价值

在对世界各国的文献资料研究中,发现对以其他危险方法,但在实践中却做的很少。笔者发现在刑事立法上犯罪“其他危险方法”范围的宽窄,致使学术界对本罪认定争议。

在分析前人的基础上,本文对这些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同时,可以提高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从而使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得到的充分的发挥,并有利于我们对犯罪预备制度的进一步认知。

1.1.2实践意义与价值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受到群粽的重视,对其界限的确定,能够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有预测的可能性。对犯罪预备研究的意义,从刑法本身的功能来讲,一方面可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充足的发挥我国法律的人权保障功能;同时在于刑法理论对我国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

对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罚,再坚持可罚的前提下,导致不能对司法实践发挥充分的指导作用。因此,我国迫切的需要来完善此制度。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中其所存在诸多缺陷,最终导致不能对司法实践发挥充分的指导作用。因此,我国急需完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制度。

第1.2节研究综述

1.2.1国内研究

(一)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研究。劳东燕教授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中》指出,“以其他危险”方法是“危害公共安全”之外的独立的构成要件,切不可将“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等同于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段。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这一罪名既要求行为在事实具有导致大部分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与很高的概括性,同时要求行为与最终的后果之间在联系上满足最为直接的的要求,且这种行为所包含的的危险一旦成为现实为侵害结果那么它将具备扩展与不可操作的特性,正如人们所言,如果把“碰瓷”、偷到水井盖乃至于生产销售伪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