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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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法院
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凡在我县法院工作的法官和执业律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细则的有关内容执行。
本细则除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外,同时规范本院法官与其他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相互关系。
律师以外的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官对审判纪律负有告知义务。
第四条诉讼中要依法构筑法官与委托代理人、辩护人之间的“隔离带”。法官要真正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禁止与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单方接触。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五条法官不准在私下场所约见所承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和辩护人。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六条法官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回避,以消除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八条法官明知具有法定回避和本细则规定的回避情形,故意不申请回避,或者私自约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具体内容或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条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或者暗示更换所承办案件的律师、其他代理人及辩护人,不得为律师介绍代理或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接受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法官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其他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或者为律师及其他人员介绍案件让其代理、辩护,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实施下列行为:
1、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或借婚丧喜庆事宜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
2、接受宴请,或要求及接受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
3、要求报销任何费用、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4、要求或暗示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凡具有上诉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应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法官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住宅以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七条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仪表,举止文明。庭审中要关闭手机,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区。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当事人、律师、其他代理人、辩护人发现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可以向本院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法官对律师有违反《规定》本细则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本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追究相应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二十一条法官发现其他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拉拢、贿买、腐蚀法官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由本院与有关机关、单位联系,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法官违反本《细则》,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官违反本《细则》,需要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的,由政治处办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辉南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建立细则执行协调机制,沟通情况,每半年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