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韩非子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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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韩非子与法治、人治

姓名:李淼

[论文摘要]就我们所知,法治是指“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人治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利,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由此可以看出,韩非子的“法治”并不是当代意义上绝对的法治。他在以“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来为君王提供王权的保障的前提下,争取为社会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

[关键词]法家,儒家,韩非子,法治,人治,君权

作为治国的基本办法,法治和人治是许多学者争论探讨的地方。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到底他提倡的是“法治”还是“人治”?他的“法”,仅仅是“刑”吗?他所设立的法对君主有没有约束?

当我们严格地从“法治”与“人治”的定义看,似乎韩非子提倡所谓的“法治”偏向于人治,但人治理论有个特点,就是那个治理的“人”一定是一个“贤人智者”,人治建立起来的基本假设中有“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利”。通过以下的论述,我会逐步证明韩非子提倡的“法治”从真正意义上既不完全是“法治”,也不完全是“人治”,但总体偏向于“法治”。我们只能辩证的看2000多年前的法律思想,毕竟能从“人”向“法”的转变已经是很不易了。

韩非子的“法治”

冯友兰认为法家是出于“法术之士”,而法术之士就是“当时之一种专以政治为职业之专家”。“之所以别家没有冠上法术之士的称号,是因为别家对于政治的见解,多解于理想,与实际政治相差甚远。”我认为冯友兰的说法是正确的,这就是为什么只有法家的刑罚特别苛刻但是平等。为什么终于从“人治”的观念逐渐转变到“法治”的观念。这样看来,韩非子是一位政治现实主义者而不是政治理想主义者。

首先,这个政治现实主义者提出的法是公正的。“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七法》)”以上论述表明,法家从一开始就是把法认定为客观的,公正的而不是君王意志的派生物。《韩非子·五蠹》中“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自环,就是专为个人一己打算。较早说明法的“大公无私”的是慎到,而韩非子也继承了慎到以公私来区分法与非法的传统,“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

另外,从“大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以乱法也。(《韩非子·诡

使》)”可以看出,为法家法所禁之私,不仅包括了“臣私”而且还包括了“君私”。韩非子明确的主张“上无私心”、“上无私威”君王的“私心私威”是法律所不能容得。在法家人士眼里“臣私”违法,而“君私”同样违法。因此,不能说君代表了公,臣代表私。公正的法律对君臣一视同仁。而且,在管子看来,君之私尤其需要反对: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授私以为公。这里就是说的君主和臣子“上梁不正下梁歪”。

同时,《韩非子》中强调了法律不宜经常变动,认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五蠹》)对此,韩非做了进一步分析:“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谓之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解老》)这正是法家与儒家的分歧之处,儒家不注重法,标准不定,是非赏罚可以随统治者的意愿而变动,会造成人心不稳;法家则主张法令不变,则治理国家的原则不会因人而异。

并且,法家反对孔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坚持同样的法适用于所有的人,不分高贵卑贱。韩非子在商鞅之后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法律绝不屈从偏袒尊贵者,正如作为量直之具的绳不能缠于曲的东西一样。对过错的刑罚不能避开大臣;对善行德奖赏,也不能撇开匹夫。对于历来法律偏私“尊贵之臣”,对于“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韩非子深感不平。作为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子比管子、商鞅、慎到等人更为注重君权,但他没有放弃他们一以贯之的要求君王守法的传统。“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用人》)”以上论述表明,韩非子并没有将君主置之法外。他告诫君王,如果肆意妄为而不守法,亡国是必然的结局。君王守法,是君王治国必不可少的。同时,在此段“中人”指的是除了尧舜这些“上人”和舜纣这些“下人”以外的大多数君王。如果所有君王都像尧舜那样,法术势都不必要。这里看出韩非子并没有要求君主一定是一个“智者贤人”,这也与“人治”中对君王的要求不符。

韩非子的“人治”

虽然韩非子所提出的法也具有了“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但是我们仍然不能笼统将他完全归于法治的范畴,毕竟法家的“法”不是由人民制定,而统治者也没有对法律负责的义务。法家人士无疑都以君王为立法者:一切法律都是由君王制定的。尽管君王在立法时会听取大臣,尤其是宰相的意见,但是,这种立法程序远远不够规范。比不上古罗马时代由元老院立法的制度。例如,虽然法家人士主管上孜孜以求君王守法,但并未设计出一套客观的制度来使君王不得不守法。而在罗马法体系中,则有监察官来转门负责监督执行法的情况。正如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所言: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而已······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夫人主可以自由废法立法。

梁启超如此评说法家是非常中肯的。在立法和守法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君王守法难以有客观的保证,而维系与君王个人的主观品质。因此所谓法治完全可能会变成人治。

按照韩非的思想体系,立法权完全操纵在君主一人手中。韩非提出“法自君出”、“言无二贵”(《问辨》)的观点。申不害断言“一言正而天下治,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一张嘴就是法,实际上就等于无法。纵然法家在措辞上有所侧重,但其所谓法治的内容实际上还是体现君主个人一直,只是希望君主不要凭自己一时喜怒而随时变动,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规范,所以,这和现代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从君主一个人独掌立法大权看出还是有一定“人治”成分存在的。

另外,在韩非的立法思想中,他认为法不必求民众满意。在他的思想中,民众都是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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