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合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等工程。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
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三)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局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信息化建设及实施项目的建设行为,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根据我局的总体部署,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决议与决策,统筹信息化工作,是我局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制定我局信息化建设规划;2)负责我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的制订等工作;3)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4)全面负责社区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5)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6)负责网络设备管理及系统维护工作;7)负责我局数字化建设的总协调与项目推进建设工作,配合我局有关部门为我局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平台技术支持;8)负责审议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规划;9)负责对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10)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监督运行和服务质量;11)对我局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12)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13)对我局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通信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机关信息化应用、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建、续建、升级等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符合我市有关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应利用市政务云平台,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实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避免自成体系,重复建设。
通过建立信息化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项目库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
负责本部门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三章建设原则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
对于覆盖市县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市、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订立本方法。
本方法依据《医院管理条例》《信息化建设管理方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医院各部门、各岗位的医务人员、员工以及与本院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供应商等。
第三条术语定义•信息化:指在医疗机构内部推行信息系统化、网络化、数字化的管理模式和手段,包含电子病历、药物管理、医疗设备管理等。
•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人员构成的管理系统,用于医院各个管理环节的信息传输、处理和存储等。
•数据安全:指对医院信息系统和患者隐私数据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窜改、泄露等。
•信息化建设:指引入信息技术,改进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的工作。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管理第四条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规划1.医院应订立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规划,并依照规划供应充分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2.信息化建设应以临床为中心,包含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远程医疗、医疗设备管理等内容。
3.信息化建设应与医院的战略发展目标相适应,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服务。
第五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包含网络管理、数据库管理、硬件设备管理等。
2.医院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故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3.医院应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包含数据备份、权限管理等。
第六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1.医院应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方法。
2.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依照规定使用系统,不得私自修改或删除系统数据。
3.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严禁滥用系统权限。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建设监督机制,定期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评估和汇报。
2.评估内容包含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效果评估、用户满意度等。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六章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第七章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ptx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 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 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交由相关部门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审计报告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资金拨付。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云服务的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安全管理责任不应随使用云服务而转移,各单位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署在区政务云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资源,以及在区政务云平台上政府单位业务系统运行过 程中收集、生产、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都属各单位所有,各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全区政务信息网,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部署在潺阳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业 务应用系统要纳入云平台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建立数据机房,已建数据机房的服务器、存储,防火墙等设 备实行集中托管,由区信息办逐步向九江中部云基地滑阳政务云平台迁移。涉密信息网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 施。根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区政务云平台建设。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 集约化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府 办《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某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某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 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 审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二) 审议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 审批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四) 决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中心) 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某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四)审核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指导、审核某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定级、备案、产品采购、工程实施等;(六)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七)协调解决某单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八)指导、审核信息化运维情况,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九)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五)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中标公示等工作;六)监督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编制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审核验收报告等工作;八)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维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保障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九)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绩效评估工作,为集团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十)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前,需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报集团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项目管理,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管理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变更管理计划、项目风险管理计划等,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后,需进行项目验收,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标准、验收报告等,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项目变更管理,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变更申请书、变更评审报告等,指导变更实施。
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项目风险管理,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应对计划等,指导风险管理实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法律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参与合同审查和签定工作。
第九条:财务中心负责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包括信息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拨付、审批和监管等工作。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直接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 第三条验收原则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2. 规范透明;3. 全面系统;4. 高效经济。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1. 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已经完成;2. 项目文档资料齐全、规范;3. 项目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4. 项目试运行结果达到预期目标。
# 第五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向财政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项目验收申请书;2. 项目总结报告;3. 技术文档和用户手册;4. 财务决算报告;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验收组织机构财政部负责组织成立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
# 第七条验收委员会职责验收委员会负责:1. 审核验收申请材料;2. 制定验收方案;3. 实施验收工作;4. 提出验收意见;5. 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验收准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以下验收准备工作:1. 整理项目文档资料;2. 准备验收环境;3. 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4. 通知相关参与方。
# 第九条验收实施验收委员会应按照以下步骤实施验收:1. 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2. 查验项目成果和文档;3. 进行现场测试或演示;4. 评估项目经费使用情况;5. 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 第十条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编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2. 验收过程;3. 验收结果;4. 存在问题及建议;5. 验收结论。
XXX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XXX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重应用、面向未来,统一标准、体现个性,技术先进、配置优化,安全稳定、快速可靠,开拓创新、形成特色”的原则,逐步达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与服务集成”的建设目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效率和师生、校友、家长及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四条学校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牵头,信息化硬件与软件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各学院在校园内建设的面向本院师生的信息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二)负责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与考核机制等相关政策;(三)负责审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经费预算;(四)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技术问题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与预算;(二)负责学校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和咨询;(三)对信息化中心提供技术性指导;(四)承担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其他咨询工作。
第八条信息化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管理与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研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二)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三)负责学校信息化标准的制订和执行工作;(四)负责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整合,逐步推进学校信息资源集中、应用与服务集成等工作;(五)负责学校网站群建设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六)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受理、技术审查、实施检查、验收管理等工作;(七)协助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做好各项技术支撑、项目监控、项目验收和技术评估等有关管理和指导工作;(八)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九)在业务上统一管理全校信息技术人员,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十)完成学校及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信息化⼗年发展规划(2011-2020)》要求,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贯彻“统⼀规划、统⼀标准、统⼀平台、归⼝管理”的原则,实⾏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使⽤单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标。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是指直接应⽤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作,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基础设施。
是指由学校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线⽹(WiFi)室外和室内接⼊设备等。
2. 信息系统建设。
包括各类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平台、应⽤软件及中间件等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以及相关信息化硬件设备的采购,包括服务器、存储、⽹络交换机、路由器、防⽕墙等设备,但不包括各种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体设备。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遵循需求调研、⽴项申请、可⾏性论证、项⽬审批以及变更、验收、投⼊运⾏等规范程序。
第⼆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单位的责任分⼯、资源分配;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信办作为学校⽹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进⾏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进⾏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的推⼴与培训;负责学校⽹络安全。
生态环境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促进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XX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生态环境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一)业务应用系统:为生态环境工作提供政务管理、业务数据分析处理和决策支持等服务的信息系统。
(二)环境信息基础设施:环境信息软硬件设备、网络系统、业务用房和基础支撑平台。
(三)环境信息保障体系:环境信息标准规范、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生态环境局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管理。
非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维,数据集中、资金集中、人员集中、技术集中、管理集中。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XXXXXX是我局信息化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XXXXXX是我局信息化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XXXXXX负责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组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竣工决算等,XXXXXX对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XXXXXX组织编制环境信息标准规范,XXXXXX配合完成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工作。
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需求;XXXXXX负责具体的申报、实施、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化技术培训。
第三章规划与申报第十条XXXXXX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信息化发展方针政策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要求,编制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
规划每五年开展一次,经XXXXXX审议通过后发布,作为开展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根据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日常业务管理及各生态环境专项任务工作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项目需求。
(完整版)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xx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二)产品采购类:(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第三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第六条xx 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 ),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
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七条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一)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 规划、子集团业务IT 规划;(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明确合作单位;(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六)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七)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八)组织合格供应商考核;(九)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管理原则。
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007]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济政字〔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0日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专项债券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需求导向、多跨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管理,履行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并通过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大数据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立项、验收、评价和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直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符合预定目标和要求。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四条财政部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完成所有预定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确保项目文档齐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设计文档、实施报告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条财政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初步审查通过后,财政部组织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并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 项目目标和功能实现情况;2. 系统性能和稳定性;3. 用户培训和技术支持情况;4. 项目文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5. 项目投资效益分析。
第六章验收结果第十三条验收工作组应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提交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验收报告,对项目进行最终评价,并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生成的示例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和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后评价。
第五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六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技术方案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信息化办初审。
市信息化办组织乌鲁木齐市信息化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初审通过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并通报。
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按程序申报并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应用。
第九条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信息化办。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项目管理机构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应设立信息管理部门或委任信息管理负责人,统一领导、协调、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四、项目管理职责1、信息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对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管理和评估,协调项目相关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信息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咨询、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实施管理、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
3、信息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安全与信息安全。
4、信息管理部门或信息管理负责人应及时进行项目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按期、按质量、按预算完成。
五、项目管理规范1、项目管理应遵守国家、地区和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合理。
2、项目管理应遵循信息交流、互信互利、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原则,真正实现信息化的协同效应。
3、项目管理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进度、预算和资源,确保项目的高效实施和良好运营。
4、项目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六、项目管理流程1、咨询阶段:根据公司的信息化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项目进行需求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方案设计的各个环节,并进行方案评估和流程优化。
3、实施管理阶段:按照方案设计的要求,进行实施管理、资源调配和执行计划。
4、维护和升级阶段:进行项目的定期维护和升级改进,以保证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和不断完善。
七、项目管理成果评估1、项目管理成果要定期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安全性、经济效益、应用效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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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提咼投资效益和资源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投资,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根据国家及陕西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市场应变能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内控能力和工作效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信息安全、安防监控和软件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自主研发、引进试点、推广完善、运行维护等列入或调整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综合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部门是指公司及其直接管理的各部门和输油处。
建设单位或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或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公司信息中心。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提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下设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信息化总体目标;负责审批信息化发展战略;负责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负责审批重要的信息技术政策和规定;负责审批和确认项目的优先级;负责解决战略性问题和冲突。
第四条公司信息中心是公司信息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相关决定;负责信息化战略项目直接控制;参与对非战略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支持;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管和考核;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投资、计划的审查;负责编制和分派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负责制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组织建设和运营维护部门。
负责提出并确定信息技术需求;负责或参与编制和确认技术解决方案;负责编制项目预(估)算;负责对经公司审批并分派的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建设;负责对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对最终使用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建设单位向集团内部招标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采购,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第九条凡涉及应用软件开发和硬件采购的综合性项目,必须分标段招标,禁止一揽子”式的招标。
其中分标段实行招标的项目如下:投资额>=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含机房装修、智能弱电、安防监控等);投资额>=100万元的应用软件开发项目;投资额>=100万元的硬件设备采购项目;投资额>=50万元的系统软件采购项目;投资额>=50万元的咨询设计服务项目;投资额>=50万元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第十条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
其中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如下:投资额>=100万元的机房装修项目;投资额>=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含安防监控和智能弱电等);投资额>=200万元的应用软件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施工。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
对于先建后报、边建边报、擅自提高标准、擅自增加内容、同一项目拆分建设等为回避公司相关部门监管等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公司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凡由于承建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照合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无故拖延工期的等情况,将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凡受到通报的承建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应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
凡未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产品,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进行,包括详细(深化)设计、到货验收、工程施工、测试与初步验收、系统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各阶段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阶段验收标准和阶段验收成果。
阶段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阶段的实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部门应接受公司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信心中心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
第十九条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该管理办法及批复要求的,公司信心中心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信息中心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依据集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对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章验收评价管理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遵循〈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部门按照《佥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公司信息中心提出终验申请,公司信息中心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组或委托项目建设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合同约定的试运行时间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向公司信息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和其他必要的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并移交项目档案后,建设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中心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部门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会同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程,对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阶段验收和单项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
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规范》(GB/T 19668-2005 )的要求,对相关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三^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档案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形成验收报告。
档案竣工验收由信息中心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按照〈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二)执行。
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档案应报公司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 —二年元月一日起施附件一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大纲一、验收时限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约定的试运行期限后,建设部门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验收任务1、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3、评价项目试运行情况。
4、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情况。
三、验收依据1、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1、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