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港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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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港集团文件

温港集〔2012〕108号

关于印发温州港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

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各合资企业:

《温州港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二年十二月三^一日

温州港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突出安全归口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生产装卸、工程建设、船舶航行助泊、特种设备、物业出租及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建设管理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甲类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乙类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丙类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皆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范围及程序

集团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工程施工项目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施工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上报。

(一)丙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事发单位应当于24小时内向集团职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安技部负责人报告。

(二)乙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发单位应当于2小时内将事故向集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集团安技部负责人报告,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

后各自分别立即向集团归口副总经理和集团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报告。同时事发单位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安委办值班室。集团安委办值班室事故报告、应急救援24小时电话:X,传真: XX。

(三)甲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直接报告集团主要领导、集团归口副总经理及集团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并于1小时内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包括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同时事发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安委办值班室,集团安委办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温州港集团综合预案要

求通知有关副总指挥和相关人员到位。

(四)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所辖范围内第三方单位发生的事故由各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程序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发生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行为,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自行成立,负责丙类事故的调查处理。集团事故调查组由集团安委会组织成立,由集团安全技术部、事故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监察监事审计室、人力资源部和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由集团安全技术部牵头,负责甲、乙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集团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初步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九条事故调查分类及程序

(一)丙类事故由基层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送集团安委办备案并落实处理意见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即告结束。集团安委办如对调查处理意见提出异议,可要求事发单位重新组织调查处理。

(二)乙类事故由集团安委办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报集团安委会批复。集团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集团安全、监察、人事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报安委会审议,最后提交集团党委研究通过作出处理决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

(三)甲类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事故调查组负责协助事故调查,并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处理决定后,结合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集团安全、监

察、人事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报安委会审议,再提交集团党委研究通过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政府有关部门。甲类事故政府不立案处理的,由集团成立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报集团安委会批复。集团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集团安全、监察、人事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报安委会审议,最后提交集团党委研究通过作出处理决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

集团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确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确定责任务必实际全面,有责必纠,处理不留空档。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办法的事故责任追究范围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集团中层干部和总部工作人员,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按管理权限由各事故单位按本单位相关规定处理,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事故责任追究分为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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