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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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冀政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营造我省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营造统一透明、规范有序的创业环境(一)创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机制。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落实国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土地预审、环评、城市规划等事项同步放权。

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制定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实行“双随机”抽查、“互联网+监管”等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清理取消各项不合规收费,进一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推动《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制定进程,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定期分行业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政策惩戒力度,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力度,清除设置行业壁垒、市场分割的规定和做法,打击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虚假宣传、仿冒、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年度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及答案

2024年度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及答案

2024年度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要大力培养使用()科学家,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

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军事D.战略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软基础设施投资的是()。

A.环保B.教育C.国防基础设施D.服务业3.农业4.0属于()生产。

A.机械化B.智慧C.无人化D.小农4.2021年9月27日至28日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在()召开。

A.北京B.上海C.武汉D.广州5.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发展,着力形成人才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

A.均衡B.协调C.高速D.平稳6.《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提出,把()和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A.公有制经济组织B.非公有制经济组织C.中外合资经济组织D.外资经济组织7.电影作品著作权由()者享有。

A.制片者B.编剧C.导演D.摄影8.《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以()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A.促进人才发展B.优化职业分类C.促进人才开发使用D.优化人才评价9.统筹推进强基固边、()、生态护边、团结稳边六大工程建设,大力改善边境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建设全国兴边富民典范和强边固边示范区。

A.开放兴边B.民生安边C.产业兴边D.以上都是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属于()。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国际条约11.()是跨系统、跨企业、跨地域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A.标识解析B.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C.工业互联网平台D.安全态势感知平台12.知识产权是()为内容,以法律为保障,以利益为目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冀政发[2015]1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形成创新创业新生态,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一)改造提升一批众创空间。

重点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形成一批创新创业、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众创空间。

盘活现有的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改造提升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众创空间。

(二)引进共建一批众创空间。

鼓励支持京津众创空间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进我省与京津合作共建,积极引进国内外品牌服务。

对京津等地认定的众创空间落户我省的,直接纳入省级建设计划,优先支持。

(三)支持创建一批众创空间。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围绕自身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创办各类特色鲜明、需求指向明确的众创空间。

二、激活壮大创新创业主体(四)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我省实施各类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

2024年度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

2024年度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

2024年度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试题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科研机构、高校要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

A.论文数量B.工作年限C.实际贡献D.职务职级2.电影作品著作权由()者享有。

A.制片者B.编剧C.导演D.摄影3.“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数字中国”的重点任务,提出了()的重点任务A.数字中国的建设工作B.数字经济C.数字化应用D.智能制造4.知识产权是()为内容,以法律为保障,以利益为目的。

A.知识B.政策C.问题D.诉求5.《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A.民政部门B.司法部门C.市场监管部门D.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6.《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A.研究目标B.经费预算C.技术路线D.团队组成7.下列选项中,关于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描述不正确的是()。

A.科技成果是多个知识产权组合,不能单独成为一个知识产权B.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都源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重视对经济价值的评估C.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8.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

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

A.高层次人才引进B.人力资源配置C.人才结构优化D.人才自主培养9.要制定实施基础研究人才专项,长期稳定支持一批在()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A.社会科学B.自然科学C.政治D.经济10.《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鼓励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卫法监[2008]20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鼓励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卫法监[2008]20号

薯创业政策河北省卫生厅关于鼓励创业有关工作冀卫法监[2008)20号的通知一、激活创业主体(一)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对自主创业的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年限。

自主创业的陕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评专业技术职务,协调省职称管±早部门对其实施倾斜政策,调动自主创业者的积极性。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

鼓励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经批准辞职创业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要一次’I生发放到位,不得拖欠和挪用。

(三)鼓励和扶持城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活动。

积极支持和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陕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优化创业环境(一)要清除影响创业的体制机制性弊端,释放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创业潜能和激情。

要为全民创业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在基本平等的条件和规则下,民办医院和民办医学院校可参与建设临床教学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鉴定与推广、重点学科的申报等,建立公平的卫生科教事业发展环境,支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建立健全全民创业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全民创业很大程度上是平民创业,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要加强协调,进一步转变职能,向服务引导型转变,提倡“保姆精神”,改变“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和雁过拔毛、竭泽而渔的劣习,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形成良好的支持和服务环境。

2024年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及答案

2024年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及答案

2024年河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事业单位设置(),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A.流动岗位B.技术岗位C.管理岗位D.创新岗位2.《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以()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

A.1B.5C.10D.15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第二条第八项不涉及其中哪一项?()A.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B.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C.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D.天气预报4.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属于()方面的措施内容。

A.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B.创新人才评价机制C.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D.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5.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各类人才。

A.用好用活B.用对用活C.用好用准D.用足用活6.()阿里软件在江苏建立首个“电子商务云计算中心”,标志着云计算正式走入了中国的历史舞台A.2009年B.2010年C.2011年D.2012年7.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发展,着力形成人才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

A.均衡B.协调C.高速D.平稳8.农业4.0属于()生产。

A.机械化B.智慧C.无人化D.小农9.维权流程呈现“两低一高”的趋势,其中“一高”是指()。

A.侵权成本高B.维权收益高C.维权成本高10.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

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

A.高层次人才引进B.人力资源配置C.人才结构优化D.人才自主培养1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以()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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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四大攻坚战”重要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要求,充分释放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着力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

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除从事的科研项目不可间断或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便离岗的情况外,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签订相关协议,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实行另册管理,期限为3年。

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年期满后,重返原单位的,工资连续计算;继续创业的,要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二、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三、省内高校、公益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采取以资金、非职务科技成果、有效专利入股、参股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分红,也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服务科技型企业。

四、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公司设立登记时可凭全体股东保证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和限额的首期出资的承诺,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冀政发〔2015〕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档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辅导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冀财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27日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产学研用合作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围绕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目标导向、优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创新创业成为了推动各行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在这一过程中,事业单位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领域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需制定一系列支持和鼓励措施。

一、建立相应的支持机制首先,需要建立相应的支持机制。

针对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求,可以设立专项资金。

此外,还可以成立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中心,提供一系列支持服务,如技术咨询、法律顾问等等。

这将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促进他们的创新创业。

二、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在创新创业中,激励措施十分重要。

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激励措施。

如在职场晋升、薪酬福利、奖励评选等方面给予优惠。

这样既可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也可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

三、提供资源支持创新创业需要丰富的资源支持,如金融资源、信息资源等。

因此,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还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

比如想要创业的人员可以通过政府、银行等机构获得特定的贷款、补贴,也可以通过创投机构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可开展一系列创新创业的培训、学习活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和创新思维。

四、加强宣传和推广最后,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协会、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创新创业、成果由政府、社会公众、企业等各方利用,这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进步。

总之,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推动行业发展和进步的切实举措,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落实。

只有在政府、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推动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进程,推动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河北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河北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河北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河北自主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政策内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办理程序:申请人凭有关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企业性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河北自主创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内容: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提高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

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将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和网络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人社部印发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人社部印发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Z HUANJIASHIJIAO 专家视角栏目编辑:李国君栏目编辑:时宏明RENSHEZIXUN人社资讯2017年4月号总第229期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4号和第5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公共就业服务术语》《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就业援助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职业指导服务规范》等8项公共就业服务国家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由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将有利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推动解决公共就业服务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服务;有利于提高整体公共就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各类服务对象在不同地区都能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共就业服务8项国家标准出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
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布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3.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四大攻坚战”重要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要求,充分释放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着力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和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

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除从事的科研项目不可间断或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便离岗的情况外,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签订相关协议,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实行另册管理,期限为3年。

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年期满后,重返原单位的,工资连续计算;继续创业的,要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二、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三、省内高校、公益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采取以资金、非职务科技成果、有效专利入股、参股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分红,也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服务科。

河北事业单位离岗创业2020年河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新政策

河北事业单位离岗创业2020年河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新政策

河北事业单位离岗创业2020年河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新政策据报道,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单位同意,可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管理进行了说明。

《通知》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果你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想离岗创业需要哪些特定的程序呢?首先需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

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经单位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离岗创业协议书应载明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有关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单位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即可。

此次实施细则最大的亮点是,离岗创业人员的原单位只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他们也能与在岗人员一样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同时,他们一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前或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

河北省创业政策

河北省创业政策

河北省创业政策河北省十项政策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创业导师河北行”活动启动仪式上,河北省科技厅厅长王志欣以河北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十项政策为主题发表专题演讲。

他指出,创业导师是万众创新的新标识,创客是万众创新的新动能,众创空间是创业创新的摇篮。

目前河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强大引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创业导师、创客等创业主体的鼎力支持。

河北省支持创业导师,支持创客和众创空间发展的十项政策包括:一是设立创业导师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导师开展创业辅导创业投资,对成绩突出的创业导师给予相应的资助、补贴及奖励,并授予河北杰出创业导师称号,纳入河北省高层次创业人才管理序列。

二是鼓励京津众创空间品牌输出,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对京津创业导师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在河北领办创办众创空间的,优先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并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京津创业导师与河北传统资源型企业及科技型领军企业共同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者入驻经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和宽带互联网使用费,省级财政连续3年给予众创空间不低于50%的房租补贴和年度宽带费补贴。

三是对京津创业导师来冀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只备案,不再重新认定,按照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上市期四个梯度,分别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计划,优先享受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

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50%予以财政资金奖励,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河北,给予1年的认定过渡期,过渡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四是设立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人、创业孵化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和创客项目,省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优先核缴省级资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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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人事政策保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四)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第三条从事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人员”)属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再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创新创业。

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国家另有规定不得从事创新创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须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登记表》(见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三方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符合创新创业条件且有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创新创业申请,制定具体方案,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报表》(见附件2),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协议书、可行性报告或其他辅证材料,报本单位人事部门。

(二)单位批准。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签订协议。

创新创业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协议。

在协议中约定创新创业期限、创新创业人员的职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报酬与收益分配、发生争议处理方式、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协议终止等。

(四)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报表》、创新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名册》(见附件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每年7月10日、次
年1月10日前将创新创业人员名册汇总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公示。

事业单位应将创新创业人员名单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规范创新型岗位管理。

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按照岗位管理规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设置岗位时,应明确职责、岗位等级、考核办法和设置时限。

第七条创新创业延期。

挂职和参与项目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离岗创业的创新创业人员,协议期满,所从事工作确需延期的,可以续签创新创业协议,协议要一年一续签,续签不超过三年。

相关手续按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续签协议、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变更聘用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创新创业终止。

创新创业期间或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创新创业申报表》(见附件3),原单位要及时考核其创新创业期间的情况,按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安排工作,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再逐步消化。

创新创业人员自愿申请调离的,原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与创新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其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
理退休。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第十条创新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当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在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可实行绿色通道评审,聘任时可不占本单位岗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计入工作人员总数,核定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因创新创业所得收入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本人基本工资2倍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1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基本工资5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2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

所需资金由核定的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离岗创业人员,若离岗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办理解聘手续后两年内需要重新到省内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
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直接选聘。

第四章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事业单位应停发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其他创新创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协商约定,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单位保留,继续按原规定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缴费基数、比例、资金承担方式等与原单位在岗同职称人员一致,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三)工伤保险由创新创业人员所创办或就职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地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离岗创新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失业保险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保留,继续参加原单位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一致,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创新创业人员所创办或就职的企业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规定依法
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住房公积金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创新创业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由原单位按在岗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创新创业人员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管理办法,按创新创业协议约定的职责对创新创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创新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情况,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

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离岗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的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比例。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事业单位加强指导,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要积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积极研究设置创
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并做好引导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创新创业人员管理,按时办理返回、调离和延期相关手续。

督促期满未申请调离或延期人员必须两个月内返回单位,对既不申请调离或延期,又不返回单位的,单位要按规定作出解聘处理的决定。

对单位不按时办理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核,严格监督管理,督导事业单位按时做好创新创业期满人员的相关手续,确保创新创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登记表
2、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报表
3、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创新创业申报表
4、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名册
附件1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登记表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2.填写项目内容时须注明所去单位。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报表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2.备案时请附创新创业项目书、创新创业协议等相关材料;3、离岗创新创业的按冀人发[2016]3号文件附表填报。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终止创新创业申报表
注:本表格一式四份,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人社主管部门各一份。

直属事业单位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创新创业人员花名册汇总表报送省人社厅。

2、创新创业类型:企业挂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

3、填报创新创业人员花名册,无须填写“返岗时间”栏;填报终止创新创业人员花名册,填写“返岗时间”栏。

附件4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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