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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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制度

工作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运营部工作范畴

1.制度管理:制定商场日常工作的流程,工作秩序,制定相关的运营管理制度。

2.费用收缴:商业店铺、写字楼等业态整体租金、管理费等费用收取

3.商户经营状况分析:分析各项工作任务及商户的经营状况,对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解决运营中出现的问题。

4.协调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商户关系。

5.商户管理:制定管理相关规定及程序,协助商户办理进场、撤场手续,督促商户服从各项管理制度。

6.监管工作:监管各商铺运营情况,定期分类各类报告,了解员工工作表现、人员变动、掌握商户经营情况,促销活动之成果,避免浪费,改善工作流程。

7.顾客服务:巡视商铺经营状况,若有顾客投诉,及时解决问题及投诉,保持商业体之信誉及形象。

不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公司及商户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服务改进措施8.培训工作: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如日常工作程序,商户沟通技巧等,要求店户对其销售及管理人员进行基础培训,如顾客服务技巧,商品信息,安全意识等。

9.培养员工团队精神:倡导彼此信任、友好一致、团结互助、精诚合作的工作氛围。

第二部分岗位职责

2.营运管理人员

(1)对商户装修、现场运营状况进行监控、督导、巡查;

(2)建立商户日常经营管理档案,对其经营活动适时跟踪、监控,并定期分析、不定期针对现有商户经营状况,向招商人员提供相关建议。

(3)建立日常巡场制度、适时监督、把控商户经营秩序、经营环境、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4)建立健全商户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及时更新;负责合同文档的保存(包括日常商户通知、各类商户沟通函件等、商户日常申请等)

(5)建立健全商业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商户意见和建议,做好项目与商户沟通的桥梁;

(6)商铺店容、店貌、营业人员的仪容、仪表的规范;

(7)配合项目大型营销活动的实施、组织、落实商户促销活动的执行;

(8)负责项目公共区域及建筑物附添广告位的策划、租赁、管理;

(9)做好空置商铺的处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10)协助处理日常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

(12)协助进行本部门员工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工作;

(12)商户、物业等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工作

第三部分:商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商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户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制定,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在制定本办法中,与商户共同将商业街经营秩序管好。

第四条:商业管理部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在商业内进行经营、从事商品经营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各商户应当积极配合商业管理部工作,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肆意妄行,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商业管理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凡在商业项目内经营的商户,均应办理合法的入驻经营手续,所有商户在入驻后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进入商业项目经营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商户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在商业项目内经营的商户应当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每个商户应保持自己经营区域卫生干净整洁,商品摆放及店内秩序良好。

第十三条:在商业项目内的商户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冒充真等不法行为,商品应明码

标价。

第十四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在商业项目内经营的商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七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商,商户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十八条:商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税金、按照租赁合同及时缴纳租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商户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户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商户不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商业街的管理,要求商户严格遵守

(一)使用外地来务工人员的商户,应当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二)凡在商业街进行经营活动的商户,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管理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商铺进场撤场管理规定

1.进场管理规定

(1)招商部签定租赁合同,商管部进行相关装修审批,并协助商户进行相关进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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