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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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东府[2009]59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适应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和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队伍,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为核心,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为东莞产业升级转型提供人才支撑。

二、培养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年时间,努力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每年培养造就15-20名各行各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50名科技领军后备人才;二是每年培养造就3-5个由科技领军人才带领的创新团队。

三、培养范围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在我市支柱产业、高新科技产业及重点学科中,以科技项目为纽带,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技人才团队;科技领军人才是指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培养对象面向所有在莞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具体选拔条件如下:(一)科技创新团队的选拔范围以我市支柱产业、高新科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东府办〔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东府办〔2012〕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充实招商队伍第三章聘请招商顾问第四章聘请技术顾问第五章实施委托招商第六章设立驻点招商第七章附则东莞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招商引资统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构建多层次招商引资队伍,提升招商引资能力,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市镇两级招商队伍建设,加快组建一支以市级招商队伍为主体,以园区、镇街招商队伍为补充的专职招商队伍。

聘用招商顾问,推进驻点招商,进一步充实招商力量,扩大招商范围,全方位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章充实招商队伍第三条由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分别在现有市级招商队伍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选拔等方式精选一批精通外语、产业知识丰富、商务谈判技巧熟练的专业人员充实到招商队伍,进一步强化市重大项目招商队伍建设。

市给予业务经费等保障。

第四条各园区、镇街相应成立重大项目招商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及业务经费,并接受市级专职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主要职责(一)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信息收集。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扶持省、市创新科研团队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研发水平,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园区创新创业,引导和鼓励园区单位积极申报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并取得成果,规范创新科研团队扶持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科研团队包括经政府批准认定的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园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适用范围(一)申请单位申请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园区扶持,必须符合以下范围:1.必须为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且在获得创新科研团队立项前已在园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创新科研团队立项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内,且立项资助资金已部分或全部到位。

(二)对于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从省内其他地市迁驻我市,并将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变更为在园区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通过结题验收的,执行本办法第七条扶持政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1.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 申请单位在享受园区财政扶持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或因骗取、贪污、截留、挪用园区财政资金,被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或拖欠园区财政款项至申报期截止日尚未清偿的;3. 申请单位自申报年度前两年,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4. 属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5. 申请单位未能按要求配合完成国家高新区火炬统计工作的;6. 园区管委会认为存在其他问题不予扶持的。

第三章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对省级创新科研团队的扶持,包括立项奖励和再奖励。

(一)参照省立项资助金额的档次给予立项奖励,分别为A档(获省立项资助8000万元及以上)奖励1000万元、B档(获省立项资助3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奖励700万元、C档(获省立项资助3000万元以下)奖励500万元。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是为了促进创新创业发展,吸引并留住高级人才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从政策目的、实施层面、具体措施以及预期效果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增强东莞市的竞争力。

通过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提升东莞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发展向高技术、高端制造和高附加值方向转型,推动东莞走向高质量发展。

其次,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的实施层面主要包括政策引导、项目选择和服务保障三个方面。

政策引导方面,通过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人才住房等政策优惠,吸引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落户东莞。

项目选择方面,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设立创业基金,引进具有潜力和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

服务保障方面,成立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解决项目孵化、人才引进、技术转化等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具体措施方面,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将采取多种方式。

在项目选择方面,将组织行业专家评审团队,对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确保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倾斜。

在服务保障方面,将组织相关实施单位,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团队,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提供咨询、技术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全方位的服务。

在人才引进方面,将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集中推介活动,吸引全球优秀人才落户东莞。

最后,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的预期效果是推动东莞市走向高质量发展。

首先,通过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向高端制造和高附加值领域升级。

其次,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留住和吸引高级人才,加速东莞市的人才集聚。

最后,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出一批有竞争力的创新创业项目,推动东莞市的经济发展。

总之,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通过政策引导、项目选择和服务保障等措施,促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东莞市的落户和发展。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修改了什么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吸引海内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来粤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广东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意见》中设立的“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获得资助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以下简称创新科研团队)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

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

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五条创新科研团队开展科研项目工作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对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单独建账管理。

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广东省其他科研项目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

特殊情况下,省科技厅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第六条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广东省内使用。

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在资助计划5年合同期内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申报成果奖励、发明专利、制定的标准、自主创新产品等均应标注“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东府办〔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的精神,落实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战略目标,推动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在我市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平台的规范管理和推动平台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市财政资金支持,为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发展,围绕我市产业战略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引进境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等创新资源建设的为我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创新载体。

新建或已建平台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平台的组建、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并牵头开展平台的年度考核工作。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设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拔推荐第三条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的选拔推荐范围:我市行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四条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必须诚信守法,学风正派,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承诺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科技创新团队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围绕国家、省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近3年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课题或科技项目研发,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对东莞产业的发展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且团队负责人需近3年来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其他成员需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二)科技领军人才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开展的科研项目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东莞产业的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近3年获国家级、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东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2.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在我市八大支柱行业、高新科技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重点学科等领域中处于引领地位,近3年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过市级以上重点项目;4.在我市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工作,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突出贡献,近3年来有突出科研成果或正在进行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人员。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6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6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东莞市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载体建设和创新主体培育,争取更多高端创新资源和要素聚集东莞,构建良好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建设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走廊创新项目(以下简称“走廊创新项目”)作为落实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两核三带多节点”规划布局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认定和立项或我市重点支持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等,着重支持《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确定的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走廊创新项目库每年认定(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走廊创新项目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市财政性资金优先立项支持、享受相关部门绿色通道待遇、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等扶持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走廊创新项目库由市推进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统筹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园区、镇(街)协同推进走廊创新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建立和管理走廊创新项目库,包括组织入库、跟踪实施、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走廊创新项目的支持鼓励政策,争取国家、省、市、园区、镇(街)的政策与资金支持;会同相关部门督导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东府办[2014]4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5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的管理,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关于“对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给予省资助经费1:0.5至1:1比例之间配套资助”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用于配套资助落户东莞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经费。

按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要求,配套所需资金纳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资金”部分的“配套国家和省项目专项资金”列支范围。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配套经费的落实、使用和评估,研究解决配套经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协调配套经费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配套经费的申报,提请市政府安排配套经费,协助监管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负责对配套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实际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配套经费的监理事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东府[2005]10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15【实施日期】200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10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十五日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为了保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五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参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第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审定年度引进工作计划,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层次、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定引进名单,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编制预算、发布公告、受理、公示、签约、监管、验收考核、资助奖励审核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并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协负责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公告发布。

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外公布引进计划,并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三章引进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引进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东府办〔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章奖补措施第四章奖补申报流程第五章重点举措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支撑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研发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包括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建有研发平台的企业等)和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除外):(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7%,且营业收入总额增长比例不低于我市同期GDP的增长比例(且须为正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东府办[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东府办[2004]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激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9月5日根据《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精神,下发了《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

现结合新修订的《关于颁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3〕134号)以及我市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对实施《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激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而设立的,其主要目的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全社会科技进步。

二、从2004年起,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技奖励项目和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资助项目两个部分,每年分两批受理:3月份受理科技奖励项目,9月份受理科研立项资助项目。

三、受理科技奖励项目按新修订的东府〔2003〕134号文件执行。

四、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资助项目原则上按东府〔2002〕81号文件执行,但申报人须对申报项目的产业化前景和效益预期作出充分说明,并附上《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一月五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东府〔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0日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现代产业,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人才奖”),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产业创新人才奖励按照激励贡献、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市产业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资金监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部门是产业创新人才奖的配合部门。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责是督导和协调产业创新人才奖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三)组织奖励的申报和奖励名单的复核,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引进优秀人才团队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引进优秀人才团队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引进优秀人才团队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东莞市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及东莞市整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东莞市产业转型和升级,凝聚并稳定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根据我院及东莞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秀人才团队引进的目标是协助我院再技术研发,管理等方面提升研究院在电子信息领域的领先作用,并为东莞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本章程管理所涉及的优秀人才团队包括我院引进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后备人才等,博士后,院士等。

根据各类人才的特色和优势进行不同层次的引进和管理。

第四条现在,优秀人才团队是竞争的关键点。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有利于研究院科研整体水平的提升,才能够产生强大的人才作用。

第二章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五条人才的选择。

1、创新创业科研团队。

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55岁2、创业领军人才。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海内外成功创业经验,曾在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成果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拥有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3、创新领军人才。

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有明显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4、院士及博士后。

根据研究院发展需要和东莞市以及广东省电子信息领域的发展急需,引进此类人才。

第六条人才的申报立项。

由科技创新部负责对优秀人才团队的选择和引进,并向省市科技部门申报备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东府〔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东府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精神,加快推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升级、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三条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

其中,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等日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年龄不超过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具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沿的人才。

(二)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且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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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参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第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审定年度引进工作计划,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层次、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定引进名单,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编制预算、发布公告、受理、公示、签约、监管、验收考核、资助奖励审核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并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协负责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公告发布。

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外公布引进计划,并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三章引进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引进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

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其层次、创新能力及项目先进性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进行资助。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已入选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十条承接主体。

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

团队也可自主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并自筹资金解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有关问题。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十一条申报推荐。

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引进协议或已落户东莞并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组织部门或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

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主体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申报单位必须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检查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学历、创新能力、合作基础,项目的专利成果和研发进展,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与团队合作意向和近三年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书面评审。

市科协负责组织国内外同行技术专家对申报团队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

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可进入现场答辩阶段。

第十五条现场答辩。

市科协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投资专家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进行现场答辩,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层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以及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团队答辩情况进行独立打分和投票,通过汇审确定推荐名单及推荐等级。

第十六条实地考察。

市科协组织技术、投资、财务专家赴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用人单位或其创办公司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并形成专家考察结果。

第五章报批和公示第十七条市科技局综合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的审定后,以市科技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项目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助经费。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经费管理第二十条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人才办、科技局等主管部门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明确引进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

(一)引进人才在其发表、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以及在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中,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优先在东莞市内使用。

(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合同。

所引进国内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转至我市用人单位并全职工作,所引进的海外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

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以由原单位续聘,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将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评价内容可适当调整),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

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自筹资金配套保障。

我市对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资助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具备良好的项目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且当项目申请资助额度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由用人单位配套补足。

第二十四条重复资助。

如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同时获省市两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或以同一人才或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配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其资助或配套经费按照最高额度执行,重复资助部分将予以核减。

第二十五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创新科研团队及其用人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合同规定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二)资助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

项目用人单位在指定科技支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奖励经费原则上应用于加大项目后续研发投入、改善团队福利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四)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单位管理费、外部协作费,其他等支出科目。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外部协作费等七项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其支出总额占项目资助经费总额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

(六)用人单位计提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其他费用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2%。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融资引导。

市科技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七章监管与服务第二十七条年度汇报。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信息上报,向市科技局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信息采集表》;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东莞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资助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日常管理。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项目实地考察,主要了解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市人才办。

创新科研团队所属的镇街(园区)要加强跟踪服务,协助其解决项目实施和人才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

经评审入选后,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成员和用人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

团队个别核心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市科技局备案,并经市人才办同意后方能实施。

核心人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中期检查。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项目资金投入及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

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期满结题验收。

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项目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研发、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视为验收合格,具备享受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奖励的资格。

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

对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未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承诺等行为的,应追回全部已核拨的财政资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违约处理。

对创新科研团队或用人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迁离东莞、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有关单位须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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