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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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2)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3)

爆破器材管理、惩处和奖励制度 (4)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5)

爆破器材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6)

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制度 (7)

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8)

雷管全电阻检查制度 (9)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分,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3、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5、用爆炸法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6、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7、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

8、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9、此制度由安全科、通风科监督执行。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仓库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

2、爆破器材出入仓库都必须经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或发料凭证有关手续方可出入仓库。

3、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规定容量,且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必须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库区内不得从事其他无关活动。

5、如发现爆破器材被盗,要立即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以便及时破案。

6、变质或过期失效的产品应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报废后要造册登记并办理销毁手续。

7、经常查对,保持账物相符,库房内外保持清洁卫生。

8、本制度由通风科、安全科监督执行。

爆破器材管理、惩处和奖励制度

1、管理爆破器材的保管员应严格执行验收、保管、发放制度,坚持日清月结,帐、物要对口,不得发生差错。

2、清退的产品要办理清退手续并及时入帐,不搞帐外物资。

3、保管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防止爆破器材变质损坏,积极做好“三防”工作。

4、严禁任何人私藏偷拿爆破器材,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追查其行政责任直到法律责任。

5、对在管理爆破器材工作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呈报矿领导批准后给予表扬和奖励。

6、本制度由通风科、安全科、财务科监督执行。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1、各班组领料员凭放炮合格证到仓库领取当班所需用的爆破器材,货物要当面点清,办完手续后再拿走器材。

2、领料员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加上牢固的锁,严防炸药与雷管混装,否则发料员有权拒绝发货,影响生产由领料员负责。

3、当班用不完的炸药、雷管,由领料员将剩下的全部拿到仓库清退,并办好清退手续,货物要当面点清,严禁任何人私藏或私带爆破器材上井。

4、发料员要及时将退回的爆破器材入帐,交班时要做到帐、物二对口。

5、本制度由通风科、安全科监督执行。

爆破器材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原煤炭部的“四号指令”各项规定管理好爆破器材。

2、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验收工作。

3、做好雷管的测试工作,按电阻相同性编成组划上号,每发雷管要打结短路。

4、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办理爆破器材的发放和清退工作,做到当班核销,当班清退,由我相符。

5、认真落实“仓库专业化、货位固定化、存放合理化、计量标准化、库容整洁化、四防经常化”的六化要求。

6、对库里的爆破器材务必做到“不潮不霉、不变不丢”的保管要求。

7、遵守矿规,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本制度由通风科、安全科监督执行。

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制度

1、爆破器材在装卸时必须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冲击,堆叠按仓库规定。

2、在装卸时不得将包装箱拆开或将纸箱的加固带取走,必须保持包装箱的完整。

3、爆破器材在长途运输前收货单位必须到县公安局办理《爆破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由公安部门派员持枪搬运。

4、长途运输爆破器材车辆除押运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5、装运火工品的车厢不能混装其他货物,84#和85#产品不能同一辆车厢运输。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保持正常时速行驶,严禁超速,途中需要停车歇时要在远离人烟稠密的地方停歇,并有押运人员看守,严禁在运装爆破器材的车辆边吸烟。

7、本制度由通风科、安全科监督执行。

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爆破器材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照明线路及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安全型,库内不得装灯。

2、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守岗位,不脱岗,不睡岗,熟练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知识。

3、特殊工种(火工品保管员、安检员、公安保卫员、爆破员)人员,必须交验证件方可进入爆破器材库。其他工作人员无爆破器材库通行证或未经安全科批准,一律不得入内。经批准的非工作人员进出必须登记,并遵守进库的有关规定。

4、经常检查库内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时清理库区内的包装杂物,保持库容整洁卫生。

5、本矿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安全、消防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分管理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三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

6、本制度由通风科、安全科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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