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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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令人遗憾的是,“空中花园”和巴比伦文明其他的著名建筑一样,早已湮没在滚 滚黄沙之中。我们要了解“空中花园”,只能通过后世的历史记载和近代的考古 发掘。
诺亚方舟(Noah's Ark)是出自圣经《创世纪》中的一个引人入胜的传说。由于 偷吃禁果,亚当夏娃被逐出伊甸园。此后,揭开了人类互相残杀的序幕。人世间 充满着强暴、仇恨和嫉妒,只有诺亚是个义人。上帝看到人类的种种罪恶,愤怒 万分,决定用洪水毁灭这个已经败坏的世界, 只给诺亚留下有限的生灵。
印度法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的概述 划分的等级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等级深严的种姓制度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土地国有 私人的财产受到保护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契约关系简单 契约的法律效果 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保护
印度法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 严格维护种姓内通婚 夫妻制度,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
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 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 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经藏
论藏 律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 佛教教义
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外国法制史
古代东方奴隶制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 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 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两 河流域法。
楔形文字:《辞海》解释为 “钉头文字或箭头文字。”
楔形文字
书写工具
文字变化 字母对照表
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乌尔纳姆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法制史——古代篇

外国法制史——古代篇

2、罗马法发展演变线索: 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 古老氏族习惯和社会通行各种惯例,王政后期演化为习
惯法。 2)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4)克里斯提尼立法:
按照三个地域重新划分居民;创设500人议 事会和十将军委员会;确立“贝壳放逐 法”,防止僭主政治。
5)伯里克利立法:
官职向所以公民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限 制;公民大会成为雅典最高权力机关;实 行官职津贴制。
2、雅典民主制:(取决于领土狭小、商业 发达平民阶层力量强大)
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拉拉马法典》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18世
纪汉穆拉比王统一两河流域,颁布《汉穆拉比法典》, 楔形文字法的最完整的集大成的一部法典。
二、《汉穆拉比法典》:
1、制定历史背景:实现法律的统一需要;调整新 经济关系需要;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 要。
第五讲、罗马法
重点问题: 1、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2、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基本内容 3、罗马法的复兴和对后世的影响
一、罗马法形成过程(武力、宗教、罗马 法律三次征服世界)
1、形成阶段: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既 包括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476西罗 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士丁尼 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债权人可将低等种姓债务人变为债务奴隶,高等种姓债 务人可逐年偿还,不能沦为低等种姓债权人的债务奴隶。
4、婚姻家庭法:
合于神意的行为,不得离婚;
维护内婚制,顺婚和逆婚区别。
一夫一妻(低等种姓)和一夫多妻(高等种姓)。
5、继承法:长子优先制;与种姓制度挂钩。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正面、背面全图
统治合法性的 宣告
石柱上部雕刻中 站立者为汉穆拉 比;座中为太阳、 光明及审判之神 沙马什;前者从 后者手中接受象 征统治权的权杖。
序 言 ……我,汉穆拉比,虔诚敬神的君主,为使正义在国中出
现,消灭邪恶,使强不凌弱,使我象太阳一样升起在民众 之上,给国家带来光明,安努和恩利勒为了人民的幸福, 呼唤了我的名字。 我是汉穆拉比,恩利勒选中的牧人,堆积起丰盛财富的人, 为天地的纽带,尼普尔城,把一切都作得尽善尽美的 人,…… 苏穆拉伊勒的后代,辛穆巴利特的强大的继承人,不朽的 王胄,强大的王,巴比伦的太阳,光照苏美尔人与阿卡德 人,使四方臣服统一的王,伊什塔尔锺爱的是我。 当马尔都克命令我治理人民,使国家走上正轨之时,我使 全国都讲公道和正义,我改善了人民的生活。 结 语 我是汉穆拉比,高贵的王。恩利勒把百姓送给我,马尔都 克把他们的统治权交给了我。我不疏忽怠惰。我为他们找 到了乐土。我解决了困难。我给他们带来了光明。
2、它独立于宗教之外,有效调整古东方奴 隶制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后世立法具 有重大影响;
3、它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不仅影响了 古代西南亚诸国的法律制度,而且通过希 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
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覆盖了法的基本
领域; 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条文中没有宗教、道德规范,而是实在的
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而且法律调整 方法也基本上是世俗化的。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 制定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是: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外国法制史讲义

外国法制史讲义

第一章罗马法按照大纲的要求,外国法制史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古代的罗马法,第二部分是普通法,大陆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产生我们在学习这门学科时要汲取前人的经验。

我们首先要了解罗马法存在的时空范围。

即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5世纪。

罗马法产生于古代罗马国家,是当时亚平宁半岛上一个古老的城邦国家。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由于传统的氏族血缘关系的变化,这个城邦国家渐渐进入到一个新的国家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罗马的奴隶制度国家时期,这时的罗马采取的是共和政体,据说这是由于平民不断斗争的结果。

伴随着国家的形成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习惯法也面临着一场变革。

到公元前5世纪也就是公元前450年前后,由于社会平民阶层提出的要求,最高政权机关元老院不得不对这样一些累积起来的要求给予足够的尊重和考虑,而且导致他们对传统的习惯法作出根本性的变革,这就是导致产生了古罗马法最初的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

我们一般是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后5-6世纪的时间范围来谈论罗马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

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结构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3.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罗马法最初仅适用于罗马人,但是随着罗马城邦的扩张,它逐渐征服了亚平宁半岛的部族。

最初用来调整罗马城邦市民内部的法律,历史上称为市民法。

市民法主要是调整一些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被征服的民众,在罗马人看来是外国人,对于这些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就需要有一套新的规则进行调整——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邦人、外邦人彼此之间的法律纠纷的规则)。

《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一章

《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一章

⼀、世界各国法律产⽣的基本过程 (⼀)古代法 1、古代东⽅法 2、古代西⽅法 3、古代东西⽅法的⽐较 (⼆)中世纪法 1、中世纪东⽅法 2、中世纪西⽅法 3、中世纪东西⽅法的⽐较 (三)近代法 1、近代法的形成 2、两⼤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四) 20世纪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 ⼆、各国法律发展的⼀般规律 三、外国法制史学科概述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 (⼆)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 (三)外国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四)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和⽅法 第⼀章楔形⽂字法 本章重点:楔形⽂字法概念;《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法典》 第⼀节概述 ⼀、楔形⽂字法的概念 楔形⽂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公元前6世纪新巴⽐伦王国灭亡时⽌。

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制国家以楔形⽂字镌刻⽽成的法律的总称。

⼆、楔形⽂字法的产⽣和发展 公元前3000年⾄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地区出现最初的为法律。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所发现的世界上第⼀部成⽂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巴⽐伦第六代王汉穆拉⽐制定了的《汉穆拉⽐法典》,在世界法制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古巴⽐伦王国灭亡以后,楔形⽂字法逐渐⾛向衰落。

第⼆节汉穆拉⽐法典 ⼀、法典的制定 《汉穆拉⽐法典》⼜称为“⽯柱法”。

《汉穆拉⽐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个⽅⾯。

⼆、法典的结构体系 《汉穆拉⽐法典》由序⾔、正⽂和结语三个组成。

三、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汉穆拉⽐法典》是楔形⽂字法的代表,也是古代东⽅法的代表,其基本内容和特征有如下⼏个⽅⾯: (⼀)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制度 (⼆)⼟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 (三)社会结构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 (五)债权法 (六)刑法 (七)诉讼制度 第三节楔形⽂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楔形⽂字法的基本特点 ⼆、楔形⽂字法的历史地位。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外国法制史_第1章_古埃及法

外国法制史_第1章_古埃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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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组织与诉讼
诉讼采取书面形式,原告应当写明案件细节,内容包括指 控要点、事实,以及损失的情形等的书状,呈递给法官。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对于其中的每一点同样要以书面的方 式进行答辩。 然后双方作第二次书面答辩。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两次书面答辩材料后,进行集体讨论, 并做出判决。 根据现在仍然保存着的当时的一些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 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及其重要材料包括:案件审理的日期、 在位法老的名字、案件提要、原告的陈述、被告及其代理 人的答辩、法院的裁决、法官以及包括法庭记录员在内的 其他出庭人员的名单,说明当时的审判制古国之首,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医学、 建筑等方面尤为突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亦有所建树。 由于历史的原因,古埃及并没有给后人留下一部法典甚至 是一条可供考证的完整的法律条文。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是当时埃及法的一个特色,这一特 点在后来的一些法制文明中为人们所熟悉,实则反映出初 民基于现实的一种自然的选择。 婚姻继承制度的相对发达,表现出古埃及人对于婚姻家庭 关系的极端重视;而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及其亲属有着较 高的地位,多少折射出母系氏族社会遗风的留存。 司法审判制度的发达,说明处理纷争、裁决案件等业已成 为当时的统治者的一大关注,同时也表明社会经济关系的 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 由于其处在人类文明的源头,因而包括其法律制度在内, 古埃及对于后世的影响无疑是深远和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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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
据说在法老萨吉西斯执政时,他曾经颁布了一项法令,借 贷时,债务人如果没有其他财产作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 伊作为抵押或者以其自身将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 保,即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下葬。 这一规定可以看作当地古老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的一个实 例。 根据石雕和铭文考证,到公元前15世纪中叶,埃及出现了 成文法典。 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 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内 容涉及有关军队的组织与编制、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民 事交往中的债务、买卖,以及对于刑事犯罪的追究与惩罚 等。 古埃及时代,法老发布的各种敇令和指示构成了法律的主 体,此外,以宰相为首的各级行政官吏发布的命令和条例, 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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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代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一、楔形文字法的起源与发展;楔形文字法的总体特征;《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二、了解古印度法的发展演变过程;掌握古印度法的独特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进一步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密切关系。

三、了解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古希腊法的一般特征;了解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理解雅典“宪法”的先进性及局限性,进一步理解民主的多样性。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四、《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

(三)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买卖契约:注重形式,标的多样。

租赁契约: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

劳务契约:对劳务的质量、报酬有明确的规定。

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1、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2、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3、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二节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及其演变1.古印度法的产生古印度法是伴随着婆罗门教和印度国家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

公元前1000——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解体,逐渐形成了奴隶制国家。

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并很快发展成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式形成。

2.古代印度法的全盛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建立了统一的奴隶制帝国孔雀王国。

第三代王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广为宣扬佛法。

佛教经典《三藏》基本定型于约公元前253年召开的第三次结集,它不仅是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律汇编。

在佛法迅速发展的同时,婆罗门教法也得到重视。

在这一时期,印度法制史上最有名的一部法典——《摩奴法典》开始编纂,后又经多次修订和补充,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4.古代印度法的衰落公元3世纪,印度北部印度重新陷入分裂。

印度社会也逐渐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

6世纪以后,佛教日趋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重新兴起。

这一时期除《摩奴法典》继续沿用,还有作为其补充的《那罗陀法典》和《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较为著名。

以后,由于印度逐渐为穆斯林所统治,古代印度法不断衰落。

三、古印度法的渊源吠陀:印度最古老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神圣的经典。

法经: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

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

四、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五、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

五、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而不同的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三)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而且比较注重形式;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但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之间的婚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五)继承法继承实行长子优先原则;继承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六)犯罪与刑罚许多罪名的设置及其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七)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神明裁判广泛运用。

第三节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一、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1.希腊文明发端于克里特岛,考古发现刻在墙上的法律。

2.随着奴隶制城邦国家兴起,法律亦应运而生。

3.希腊各城邦国家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4.希腊化时代的法律也属于古希腊法的组成部分。

二、古希腊法的特点1.古希腊法是古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各城邦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形式都存在较大差别,古希腊并不存在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总体立法水平相对较低,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而不是分析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3.古希腊法中的私法相对落后,公法比较发达。

4.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较发达。

三、雅典“宪法”(一)雅典“宪法”的创建“德拉古法”是雅典最早的成文法。

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创立陪审法院;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梭伦立法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开端。

(二)雅典“宪法”的发展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主要有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居住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以500人议事会取代原来的4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立法使雅典“宪法”得以最终确立。

阿菲埃尔特制定法案进一步削弱了贵族的诸多权力,并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雅典“宪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三)雅典“宪法”的繁荣伯里克利进行立法改革,规定几乎所有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并向全体公民开放;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陪审法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雅典“宪法”逐步完善。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并存:1、妇女和异邦人及奴隶无权参政。

2、民众大会参加人数有限,行使的立法权也有限。

3、外邦人公民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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