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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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诽谤现象也日益严重,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害。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网络诽谤案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2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28岁,某网络博主。

2019年6月,甲与乙因工作关系相识。

此后,乙在个人微博上多次发布关于甲的虚假信息,称甲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甲发现后,多次要求乙删除相关言论,但乙不予理睬。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 乙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多条关于甲的虚假信息,包括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甲的名誉。

2. 甲多次与乙沟通,要求其删除相关言论,但乙不予理睬。

3. 甲因乙的诽谤行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工作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三、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诽谤?2. 若乙的行为构成网络诽谤,甲应如何维权?四、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多条关于甲的虚假信息,且甲多次要求其删除,但乙不予理睬。

因此,乙的行为符合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

(二)甲应如何维权?1. 要求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 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甲因乙的诽谤行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网络诽谤,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如下:1. 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个人微博上公开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思修法律基础题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基础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家共用一条巷子。

张三家有一栋两层小楼,李四家则住在巷子另一端。

2010年,张三家因经济困难,决定将小楼出租给李四,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将小楼出租给李四,租金为每年5万元,李四需在每年的1月1日前支付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李四有权以同等条件续租。

五年租赁期满后,李四希望继续租赁张三的小楼,但双方在租金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李四认为,五年前签订合同时,房屋的租金为5万元,如今物价上涨,租金也应相应提高。

张三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租金不应调整,否则违反了合同精神。

双方协商不成,李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张三和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租赁合同有效。

2. 租金是否可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应当协商一致。

根据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五年租赁期限,且双方同意续租,但未对租金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租金可以调整;(二)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租金可以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物价指数涨幅。

因此,在本案中,租金可以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物价指数涨幅。

(二)判决结果1. 租赁合同有效。

2. 租金可以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物价指数涨幅。

双方应重新协商租金,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租赁合同、租金调整等法律问题。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思修法律案例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某高校大学生。

2020年,张三在网络上结识了李四,李四自称是某知名企业的销售经理,和张三聊得非常投机。

在李四的诱导下,张三加入了一个名为“财富投资”的微信群。

微信群中有许多成员,他们都在讨论投资理财,张三也被这种氛围所感染,决定投入10万元进行投资。

【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合法?张三加入“财富投资”微信群,投入10万元进行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张三与“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微信群中的讨论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投资协议。

因此,张三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合法。

2. “财富投资”微信群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财富投资”微信群中的成员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诱导张三投入资金。

因此,“财富投资”微信群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非法。

3. 张三应该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张三可以依据与“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之间的口头投资协议,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项。

同时,张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王五,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王五在工作中结识了赵六,赵六自称是某投资公司的合伙人,和王五谈得非常投机。

在赵六的诱导下,王五投入了20万元进行投资,并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在大学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巨大。

某日,李某某在校园内发现一位同学的钱包遗忘在图书馆的座位上,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

李某某一时冲动,决定将钱包据为己有。

作案后,李某某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案例分析(一)道德层面分析1. 道德观念缺失李某某在面临生活压力时,未能坚守道德底线,选择盗窃同学的钱包。

这表明其道德观念缺失,对道德规范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盗窃行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2. 道德责任缺失李某某在作案后,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意识,但在关键时刻,仍未能克服内心的恐惧,放弃违法行为。

道德责任是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李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道德责任缺失。

(二)法律层面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同学钱包,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同学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思修法律教育启示1. 强化道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通过开展道德讲座、道德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2. 严格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余款在货物到达后1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余款,以及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定金。

2. 关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余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思修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代理销售的企业。

202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手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销售该型号手机的数量不得低于1000台,若未能完成销售目标,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积极开展销售工作。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对手机品牌的选择日益多样化,乙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

至2021年12月,乙公司累计销售该型号手机仅800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每月1000台的销售目标,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违约金的合理性: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思修案例分析题法律(3篇)

思修案例分析题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是一名大学三年级学生,他从小生活在城市,父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对甲的教育十分重视。

甲性格开朗,学习成绩优秀,但有一个缺点,就是性格过于自私,缺乏同情心。

甲所在的班级有一个叫乙的贫困学生,乙家庭贫困,生活困难,但乙性格坚强,努力学习,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

一天,甲和乙一起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活动内容是为贫困山区儿童捐款。

甲在活动中表现得很积极,但当他得知乙的捐款数额比自己多时,心生嫉妒。

在活动结束后,甲找到乙,试图说服乙将自己的捐款退回,以便自己可以捐款更多。

乙拒绝了甲的请求,并表示自己愿意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甲觉得乙的做法让自己在同学面前丢尽了脸面,于是心生报复。

他利用自己担任班级团支书的机会,在班会上故意批评乙,指责乙捐款过多,是炫耀自己家境贫寒。

乙在班会上受到了同学们的误解和指责,感到十分委屈。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社会生活中两种重要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它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

道德是社会自发形成的规范,它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引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和谐。

在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甲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损害了乙的权益,但甲并没有触犯法律。

乙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但他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

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常见的现象。

一方面,法律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道德规范,导致某些道德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另一方面,法律可能过于严格,对某些道德行为进行限制,导致道德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案例中,甲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但并没有触犯法律。

然而,乙的行为虽然符合道德规范,但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

这是因为乙的捐款数额可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度,从而可能构成偷税漏税。

3. 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方法(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第一篇: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李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积累实践经验,小李决定在课余时间兼职打工。

经过一番努力,小李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兼职服务员的工作。

工作期间,小李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得到了餐厅管理层的认可。

然而,在兼职打工过程中,小李与餐厅发生了劳动争议。

具体争议如下:1. 工资问题:小李认为餐厅承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

2. 工作时间:小李与餐厅在兼职工作时间上存在分歧,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3. 工作环境:小李认为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要求餐厅进行整改。

二、案例分析1. 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小李的工资。

然而,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餐厅应当合理安排小李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小李加班。

3.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保障小李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应当及时整改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三、案例分析结论1. 餐厅拖欠小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拖欠的工资。

2. 餐厅安排小李加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3. 餐厅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及时整改。

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打工过程中,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知名餐饮企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例,探讨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知名餐饮企业,以其独特的菜品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近日该企业被消费者举报,涉嫌在菜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具体表现为:1. 在鱼头汤中添加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使汤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加鲜美,但实际上对人体健康有害。

2. 在炒菜中使用劣质油,以降低成本,但未告知消费者。

3. 在菜单上标注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添加违禁物质、使用劣质油等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1000台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还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甲方。

然而,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履行交付义务,导致甲方无法按期进行生产。

甲方遂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方在催告后15日内履行交付义务,但乙方仍未履行。

甲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2)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采取措施消除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支付违约金、承担运输费用等。

(3)赔偿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因货物未能及时交付而造成的生产延误、原材料浪费等损失;b. 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因生产延误而造成的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等损失;c. 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如信誉损失、商誉损失等。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

2017年7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在合同期间未休年假,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有权,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8000元,故其未休年假工资应为8000元×20%=1600元。

思修详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详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合同纠纷。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2020年10月,由于李某某的工作原因,他需要提前结束租赁关系。

李某某遂向张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愿意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然而,张某某以房屋已装修且租赁期限未满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租金及装修费用。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2. 违约责任的承担。

3. 房屋装修费用的处理。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第四种情形。

因此,李某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关于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后,张某某提出异议,因此,双方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为李某。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

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2.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故意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李某的赔偿责任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总数为500人。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生产部技术员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

在乙入职后的前6个月,甲公司对乙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认为乙能够胜任技术员职位。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发现乙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乙经常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0次;2. 乙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次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生产线上出现质量问题;3. 乙与同事关系紧张,经常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多次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改正。

然而,乙并未认真对待甲公司的要求,仍然我行我素。

甲公司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张某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致人死亡,故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三)案件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因此,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19岁,某大学大一新生。

某日,小明在校园内散步时,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地,腿部受伤。

小明立即上前询问老奶奶的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小明一直陪伴在老奶奶身边,安慰她并帮她联系家人。

救护车到来后,小明陪同老奶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在老奶奶治疗期间,小明了解到她的儿子小张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赶到医院。

小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照顾老奶奶,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老奶奶的伤势有所好转。

然而,在出院后不久,老奶奶因腿部感染再次入院。

这次,小张因工作繁忙,无法在医院陪伴老奶奶。

小明再次伸出援手,不仅陪伴老奶奶,还承担了她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小明在老奶奶跌倒后,主动上前救助,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小明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从道德角度来看,小明的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友善”的价值追求,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正是这种友善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援助与义务在老奶奶住院期间,小明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这体现了小明对老奶奶的关爱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明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对老奶奶的关爱和帮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也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

三、法律关系与权益保护在本案中,小明与老奶奶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小明作为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老奶奶及其家属对其付出的帮助表示感谢。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网络技术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经查,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多个方面。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1)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未经授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李某作为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2. 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该案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需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男,18岁,某中学高三学生。

小明自小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长大。

母亲为了维持家庭生计,长期在外地打工,小明则由祖父母照顾。

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小明在学校里表现出了叛逆的性格,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

在一次校园暴力事件中,小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一、道德伦理分析1. 孝道观念缺失:小明自小父母离异,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导致其孝道观念淡薄。

在家庭中,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明的行为违背了这一道德伦理。

2. 社会责任感不足:小明在学校里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显示出其社会责任感不足。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

3. 道德认知能力欠缺: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说明其道德认知能力欠缺。

他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伦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

二、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小明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

在本案中,小明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三、教育对策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关心孩子的成长,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2. 完善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3. 强化社会教育:社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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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

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

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

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

(10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5分)案例二: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分)案例三: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四: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案例五: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六: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3 4.1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案例七: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案例八: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3.2、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九: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案例十: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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