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二讲 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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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
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 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范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 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 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第二讲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关系
• 概念: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 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 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 的各种关系。
• 行政关系有四类: • 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 • 第二类是行政监督关系; • 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 • 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
行政关系
状态不同
静态
内容不同
授权
范围不同
大
理论基础不同 社会管理目的
性质不同
事实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动态 权力运行 小 权力控制目的 权力义务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 1、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 法律关系
• 2、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源自文库政法律关系
体必须发给抚恤金。 • 思考:(可替代的客体和可替代的执行区别) • 第一类中收污染费是否是客体的变更? • 第二类中拘留是否能产生客体的变更?
3、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 权利义务的消灭 • 主体的消灭 • 客体的消灭
性
三、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 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 行政关系的生成是行政法中构成性法律
规则调整行政权设定关系的结果,而行政法 律关系的生成则是行政法中调整性法律规则 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
• (调整性法律规则和构成性法律规则。前者是对已 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该规则 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后者是组织人们按规 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规则所 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二、行政法律关系
• 1、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 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 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 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 (1)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 (2)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 (3)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 (4)行政法律关系设定上的灵活性与及时
• B.构成性规则: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 规则。
• 如:《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 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物权法》第126条“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 关系
• 联系:二者均是与行政权力紧密联系的社 会关系,同属法律关系范畴。行政关系是 行政法律关系的前身,行政法律关系是行 政法继续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是一种 “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
• (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 • A. 调整性规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
控制行为的规则。 • 如:《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
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 费的权利。” •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公民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 问:行政法律关系何时产生? • 是收入达到时?还是公民申报时?还是税
务机关决定征税时
2、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 (1)内容不可变更(内容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 内容如果变动,就是新的法律关系建立,
所以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 注意内容变动的两种状态: • 一种是质的变动。如,原给处罚,后改为
2、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 3、客体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
者标的物。 • 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 。如
奖励物、罚没物、公共物等。 • 人身:如行政救助、行政奖励、行政确认法律关
系。 • 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
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 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
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六、行政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与消灭
• 1、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 一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产生,需要三项
条件: • A,法律规范的存在 • B,发生一定法律事实 • C,法律规范的适用。
• 关于产生 • 问题: • 如果某公民的年收入达到10元,过了一个月,
不处罚;(是一消灭,一产生) • 一种是量的变动。如,原处罚200元,改变
为100元。 (仍是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
• (2)主体可变更 • 主体变更,在不改变权利义务的情况下,
可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 主体变更例: • 如:主体数量增减。企业股东增加而减少;
与工商部门的关系不变。 • 如:主体接替性变更。行政主体被撤,其
职权由另一主体行使; • 如:相对人死亡,近亲属继承接受行使权
利。
• (3)可替代客体可变更 • 一般是指客体可替代的。如撤除违章建筑,不履
行的,可代执行。 • 所以,客体不可替代的――不能变更。
• 不可替代的客体主要有两类: • 一是不作为类:企业不得污染;行政主体不
得乱收费。 • 二是必须作为类:公民必须服兵役;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