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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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科室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公司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1. 厨房、餐厅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2. 公共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3. 员工严禁在公司内吸烟。

4.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公司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5.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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