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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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03.02

【实施日期】1982.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长提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备案。

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由省人民政府在副省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可决定,由不是副省长的同志代理省长职务,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备案,在召开下

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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