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的法理解析4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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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誉为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人的亚当·斯密, 在西方第一次对税收原则理论系统地加以分析 和阐述。他开创了税收四大基本原则,即“公 平”、“确定”、“便利”、“最少费用”四 项原则。其中“公平”是指“一国国民,都须 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 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 国赋、维持政府。”可见,他所主张的是自然 正义的公平,认为个人为支持政府,应按个人 的能力缴纳税款,即以个人在国家保护之下所 获得的利益,按比例进行税款的缴纳。
• 3、继亚当·斯密提出的四大税收基本原则之后,法 国古典经济学派的西斯蒙第又补充了几点纳税原则 和思想:税收不能侵及到资本、不能以总收入为课 税对象和税收不能侵及到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等。
• 4、阿道夫·瓦格纳是西方财税理论界的集大成者, 他结合了当时的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发展的现 实情况,在他所写的《财政学》一书中将税收原则 概括为“四项九端原则”。其中第三项社会正义原 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应当 使每一公民都负有纳税义务,不能因其特殊的社会 地位而例外;平等原则是指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大小而征税,使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 即税收应矫正社会分配不公。
• 5、凯恩斯学派的经济学说和福利经济学派的 学说将伦理上的正义原则运用于税法制度的健 全,认为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应尽 可能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力求公平合理。这期 间,在西方税收公平理论中又分为利益说、负 担能力说和公平与福利观点相结合的学说。
• 利益说,又被称为“收益标准说”,即纳税人 应纳多少税,是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 中所能够享受的利益多少来确定的,没有享受 到利益的人不纳税。
则要求采取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课税。也
就是说,在现代税收法律关系中,建立在纳税人
平等基础上的税收负担在公民之间的分配必须达 到公平合理的目标。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修订后 的《个人所得税法》在 1994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 施。此次税改主要是考虑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
• (二)国内税收公平理论的发展
•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占绝 对领导地位,使得“重均平而抑分化”、 “重农抑商”的儒家经济伦理从汉朝开始 占据统治地位。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儒 家思想以封建等级制度的“礼”为奉行标 准,不可使富者太富,贫者太贫,一面社 会上的财富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动乱,国 家四分五裂。
• “负担能力说”是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 依据来确定征税金额的。对纳税能力大的 人多征税,对纳税能力小的人少征税,对 没有纳税能力的人就不征税。
• 6、美国当代杰出的税收经济学家马斯格雷 夫将“公平分配税负”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收被用于其 它目的时,应当尽量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作为税收原则的重要内容,这是一个新突 破。
• 具体到个人所得税法中,公平不是直接对纳 税所得而言的,它还要考虑纳税人的其他相 关情况,比如存在费用扣除标准的问题“如果 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是家庭中需要抚养的 人数不同,有多有少,在核算应缴所得税金额 时,倘若对这两个家庭征收相等的税金,这显 然有悖公平原则”依照横向公平的原则,应当 允许有不同的费用扣除额,才能做到现实生 活上的公平。
•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将重心转移到经济建 设上,税收制度及其指导思想和原则也随之发生
了重大改变,开始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税收公平理 论。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税法公平原则, 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
间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
纳税主体在地位上必须是平等的。根据这一原则,
• 然而,纵观中国历史,朝代更迭动荡多是 因为收入分配不均衡所致,农民的反抗更 多是基于繁重苛刻的赋税而起。我国人数 最为庞大的农民阶级普遍具有平均主义意 识,于是就有了太平天国时期农民平均主 义思想,这种思想对建国以后我国社会主 义的分配制度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 总体说来,中国封建社会历次赋税改革, 其指导思想都是向赋税公平的方向迈进, 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经 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各阶段具体的任务 不同,税收的功能也就不同,其基本原则 和指导思想也各具特点。但在1978年以前, 我国的税收关系主要靠计划和政策进行调 整,没有提出自己独立的系统的税法公平 基本原则理论。
• 一、税收公平的理论介绍 • 二、个人所得税公平实现机制 • 三、公平原则在各国税法中的体现
• 四、个人所得税法实现税收公平目标中的 局限性
• 五、公平目标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建 构
一、税收公平的理论介绍
• (一)国外税收公平理论介绍 • 1、威廉·配第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
人,也是国外最早提出税收原则的学者。 在其所著的《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 他首先提出“公平”、“简便”和“节省” 三条基本原则。他明确指出公平是税收对 各类主体和对象都必须一视同仁,且税收 负担不宜过重。
• 他认为,税收公平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 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
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从这种意义上
说公平的概念被划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
平两个方面,对经济上处于统一收入水平
线的人,应课征相同税金,不考虑其收入 来源和性质,也不考虑其个人负担能力,
这是横向公平;对经济情况不同的人,课
以不同的税金,要考虑其个人的负担能力 情况,这是纵向公平。
• 纵向公平就是指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应交缴 纳不同的税收金额。一般看来,收入高的纳 税人,其负担能力要高,应缴纳比较多的税收; 收入低的纳税人,其负担能力要低些,应缴纳
比较少的税收。我们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以 满足这种要求,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 对低收入者按较低税率征税。
• 从表面上看来,税法条文适用不统一,有悖于 税收公平原则之嫌,但是从实质上看来,却是 符合公平这一基本原则的。应该强调的是, 纵向公平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纵向公平不 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如果适用于公 司企业收入就有些不适宜,但用它处理个人 收入则最适合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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