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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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加强医护人员自我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因此,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认真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医患双方履行知情、同意诊疗项目的范围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患者病情允许、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条件下,在向患者或其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表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腹腔穿刺等有创检查、治疗等。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规定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各类手术、在出检查、治疗:★二是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三是实施麻醉;★四是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五是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六是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七是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八是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九是实施尸体解剖。

二、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实施步骤 1、要求各级医护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在实施各种有创检查、治疗时,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2、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履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手情况,经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志愿书》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4、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者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并签署《麻醉志愿书》后,方可实施麻醉。 5、对医院首

次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科室必须将其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名称、风险、技术保障及患者选择情况,逐级报医疗主管部门论证、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患者接受治疗。 6、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接受实验性治疗知情同意书》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否则严禁安排治疗。 7、为及时解答患者或其亲属的咨询,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必须由操作者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替代。 8、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明确了患方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顺序,即: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患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手续的处理办法 1、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规定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臵方案,填写《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志愿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院领导批准实施。 2、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 3、对急诊、危重患者正在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患者亲属要求终止治疗时的处臵:要求接患者出院的,经治医师要将亲属意见立即报科室领导,由患者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将终止治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向患者亲属充分交代清楚,明确告知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尔后将医师意见、亲属意见用专用病案纸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即时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亲属的要求;对于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吸机等),其亲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但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如停止使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等),医务人员应当拒绝患者亲属要求。 4、因病理冰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办理接受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特殊情况下,由患者所住科室通知病理科,由病理医师、手术

医师共同与患者亲属办理接受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由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亲属补办接受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 5 、根据《民法通则》,尸体的处臵权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臵。因此,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尸检。所有死亡患者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要求;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方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经治医师应及时告知对方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院不承担责任。对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经治医师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医院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

四、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处理好的三个关系由于患方对医学知识、医疗风险和后果的认知程度的差异性,如何让患者真正了解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发生等情况,即在向患者告知情况时,以何种方式、时机,告知到什么程度、范围,才能满足患者的知情,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规范。我个人认为,在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方面应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1、要正确处理知情权与告知义务的关系医疗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可以治疗疾病、恢复机体健康的一面,同时还具有对人体构成一定伤害的后果,这种双重效应是伴随着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因此,许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治疗前,均要求患者签署治疗同意书,但有的患者质疑为什么在手术或有创检查治疗前还要签字,常认为这是“画押”,一笔定生死,甚至误认为这是医务人员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而医师则认为只要患者签了字,即使发生不良后果,也不应追究责任,理由是我履行了告知义务。这种认识上的错位,常常引发医疗纠纷。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 ? 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做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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