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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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众公司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众公司不适用的,公众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
但应在披露时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条公众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在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1期相关财务资料。
第五条重组报告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及其备查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重组预案和重组报告书
第七条公众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交易对公众公司的影响以及交易过程中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三)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四)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结论性意见;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出具意见的,应当作出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意见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五)退市公司应当对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申请重新上市以及其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第八条公众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
简要介绍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双方实施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决策过程、交易标的名称、交易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按照《重组办法》规定计算的相关指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情况、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等。
退市公司还应当对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申请重新上市、对申请重新上市相关事宜的后续计划及其中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说明并披露。
(二)公众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2年的控股权变动情况、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及与公众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情况说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及其情况说明(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四)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披露:
a.该经营性资产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历史沿革;
b.该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或控制关系,包括其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原高管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c.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d.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
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e.该经营性资产的权益最近2年曾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的评估价值、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
(2)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
a.相关资产的名称、类别及最近2年的运营情况;
b.相关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c.相关资产在最近2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应当披露评估价值、交易价格、交易对方等情况。
2.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应当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包括各类资产的评估值、增减值额及增减值率,以及主要的增减值原因等)。
3.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公众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拟购买资产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1)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2)业务模式或商业模式;
(3)与主要业务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
a.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
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b.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c.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
(4)与其业务相关的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a.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b.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的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等;
c.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1期末账面价值;
d.拟购买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
e.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f.员工的简要情况,其中核心业务和技术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及任期以及持有公众公司股份情况;
g.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4.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出售的,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前述第3项中(1)、(2)的要求进行披露,简要介绍拟出售资产主要业务及与其相关的资源要素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