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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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公司违反劳动法单方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后你应获得的赔偿如下:1、按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按劳动法第47条和第48条及87条计算工龄赔偿应为“X15个月X2倍=30个月工资”,(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计算详见本条第2.1款和2.2款:2.1 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公司应赔偿你15个月的工资(工龄尾数不足半年的部分补半月工资,工龄尾数超过6个月的补一个月工资)。

2.2 按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你的工资赔偿还应翻倍,即你的工资赔偿应为“15个月工资*2倍=30个月工资”。

3、依据以上第1条和第2条的计算,你应获得的补偿为:“1个月工资+30个月工资=31个月工资”。

4、除以上应得赔偿31个月工资外,还应获得当月已实际工作而应得的工资。

涉及和适用的《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如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补偿方案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补偿方案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补偿方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补偿方案将取决于违反合同的具体情况
和影响程度。

一般来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可能涉及到违法解雇、未按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雇
主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对于违法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包括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为一个月工资的两倍,经
济补偿金的数额为被解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数额。

而对于未按时支付工资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雇主可能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滞纳金、赔偿金等。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受到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影响的员
工还可能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
偿等。

因此,补偿方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包括违法
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员工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在制定补偿方案时,雇主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保合理、公正、合法地对待受到违法行为影响的员工。

同时,员
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劳动仲裁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按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赔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颁布时刻】1995.05.10【实施时刻】1995.05.10【公布部门】劳动部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爱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缺失:(一)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有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缘故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缺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爱护待遇缺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爱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缺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躯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缺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缺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截了当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一、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赔偿以及方式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存在劳动合同的执行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两
方的原因导致的合同的违约,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1.劳动合同终止后,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损失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以任何一方终止或解除原因都应当视
同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具体的标准可以由劳动者的工资、福
利以及违约方的未履行的义务中确定。

2.因为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
协商,如果双方因无法谈成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劳动者所受损失。

二、赔偿办法
1.依据劳动法确定赔偿标准
在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时,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赔偿标准,要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
例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在涉及到赔偿纠纷时,双方要通过谈判或者其他途径达成协议,要将协议写成书面文件,让劳动者了解其要求赔偿,以及用人单位承诺提供赔偿的事实。

3.申请法定赔偿
当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而受到损失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
仲裁机构申请法律赔偿,经审核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获得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赔偿要依据劳动法来确定赔偿标准,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记录
赔偿事实,也可以通过申请法定赔偿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合法维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

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份文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481号文)文件赫然列入废止文件之列。

现已废止。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8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8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8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雇佣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益,就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办法,确保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经济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经济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员工的实际贡献、工作年限、岗位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2. 合法合规原则:经济补偿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理1. 若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一致解除、单方面解除和裁员解除三种情况。

2. 协商一致解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确定经济补偿。

3. 甲方单方面解除: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甲方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岗位性质、工资水平等因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 乙方单方面解除:乙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1. 补偿标准: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岗位性质、工资水平等因素,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2. 补偿方式:经济补偿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 补偿时间:经济补偿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完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法补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

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

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明确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和赔偿标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合同的忠实履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纠纷发生的索赔。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四条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一)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未依法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假;(三)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六)非法辞退、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七)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八)其他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赔偿标准第六条赔偿项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应承担以下赔偿:(一)经济赔偿: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劳动报酬;(二)精神赔偿: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精神损害的;(三)其他损失: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第七条经济赔偿标准(一)工资赔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应支付金额加付赔偿金;(二)奖金、津贴、福利赔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奖金、津贴、福利的,应按应发金额加付赔偿金;(三)其他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精神赔偿标准(一)轻微精神损害:五千元至一万元;(二)一般精神损害:一万元至二万元;(三)严重精神损害:二万元至五万元。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其他损失赔偿(一)财产损失: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

劳部发[1995]223号

劳部发[1995]223号

劳动部文件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

本条文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中的公平和正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时的工资。

4.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5. 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

6.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法律行动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法律行动:1. 请求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为未支付工资的数额加上一定的赔偿比例。

2.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为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乘以月工资。

3.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4. 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需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2. 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3. 吊销营业执照:在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3【实施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劳部发〔1994〕481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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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
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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