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急救实施方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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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急救方案(新)
————————————————————————————————作者:————————————————————————————————日期:
绵阳市卫生局文件
绵卫办发〔2010〕749号
绵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园区社发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工作,全面夯实应急救治体系工作基础。现将《绵阳市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有关情况上报绵阳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梁倩,联系电话:2216005
附件:绵阳市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急救培训通知
抄送:四川省卫生厅、绵阳市政府应急办。
绵阳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2日印
附件:
绵阳市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急救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及《绵阳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绵阳市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基本要求》(见附件),将急诊科的建设纳入本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应按照《绵阳市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基本要求》等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经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审验合格后登记、注册。
第四条各乡镇卫生院急诊科一律使用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殊服务电话号码“120”,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号码。
第三章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急诊科由医疗急救、通信、转运等要素构成,承担院内医疗急救和辖区常态院前急救的早期现场处置、伤病员转运及后送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六条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非常态医疗救援应急救治及防控工作。
第七条负责乡村医生急救“三基”理论和业务技能指导与培训;开展公众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
第八条收集辖区内医疗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登记、汇总、统计和报表工作。
第四章急救服务管理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急诊科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急诊科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服务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等,确保急救服务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急诊科应及时受理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各县市分中心调度指令和市民的紧急呼救,并按“就近、就急、就能力、就专科、尊重病人意愿”为原则派车、派人参与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救援指令和呼救,指令和呼救信息应保存2年。
第十二条院前急救平均反应时间从接听处警或呼救电话
到救护车出发时间,不超过5分钟,并尽快到达现场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和转运。
第十三条现场急救的原则是: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先止血后固定,先救治后转运。
第十四条在现场发现伤(病)情超出处理能力时,应及时向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各县市分中心报告,请求支援或直接将伤(病)员送往指定医院。
第十五条对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病患者,应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伤(病)员和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院且急救医务人员认为病情许可时,可将伤病员送达指定医院。
第十六条完成院前急救任务后,6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各项记录内容真实、准确、项目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院前急救三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各县市分中心报告出车、到达现场、接回伤(病)员及返回医院情况。
第十八条救护车的标识和急救人员服装应符合《绵阳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试行)》标准,并按照国家对救护车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救护车按相关规定运送伤(病)员。出诊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急救现场时,应立即向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各县市分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应制定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治专业队伍,做好物资储备,定期开展演练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按照事件性质和预案启动程序,立即启动本院《自然灾害及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按照《绵阳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试行)》第三部分第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首批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援人员,应快速检伤分类,了解伤亡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边界乡镇卫生院和“110”、“119”、“122”等社会应急救援系统的沟通,共同构建紧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急诊业务指导和急救质量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绵阳市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基本要求
一、设置原则及管理
(一)建制乡镇卫生院按规定设置急诊科。
(二)急诊科应设在卫生院显著位置,标牌、急救绿色通道标识醒目,流程合理、规范。
(三)急诊科实行24小时应诊、院前急救24小时服务轮流值班制度。
(四)建立健全急救组织领导体系,实行院长“一岗双责”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制定急、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五)信息基础资料四簿一表(见附表1、2、3、4、5、6)填写规范,内容完整。
二、人员配备
(一)急救医师:中心卫生院专(兼)职≥3人;一般乡镇卫生院专(兼)职≥2人。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急救护士:中心卫生院专(兼)职≥2人;一般乡镇卫生院专(兼)职≥1人。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三)急诊科专(兼)职科长、护士长各1名。从事临床医护工作三年以上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四)急诊科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术,经口气管插管术,电除颤技术,外伤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