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2]33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2.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33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的战略方针,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持续提升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信贷倾斜政策,确保信贷投放持续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老、少、边、穷地区采取倾斜的信贷政策,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引进等方面完善配

套机制,科学制定年度信贷资金跟进安排,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发挥信贷资金对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效应。从2013年开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信贷投入增长要高于其他地区平均水平,在这些地区县域的信贷投入增长要高于当地城市地区的平均水平。

二、推进机构网点建设,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老、少、边、穷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支持符合条件和监管政策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述地区县(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这些地区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参照西部地区政策,实行上述地区县(市)与发达县(市)以2:1比例挂钩。加快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坚持服务县域、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将其打造成为服务“三农”、治理有效、财务健康、内控严密的农村社区银行。深入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乡镇、村延伸服务网点,在暂不具备条件设立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通过布放ATM机、助农取款点、设立村级金融服务站等方式,着力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