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国商标基本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法商标操作实务

一、德国商标操作实务

1、概要德国专利局官方网站:www.dpma.de

(1)1990年10月3日,原东、西德(即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实现统一。根据同一天生效的有关德国商标和领土延伸到的国际注册商标的条约规定,自该条约生效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应依照原西德的法律注册并在整个德国生效。1990年10月3日之前原东西的德商标申请或领土延伸到西德的国际注册仍由原机关分别处理并在远东西德的领土上分别保持效力而不相互延伸。

(2)德国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3)德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但是,申请注册商标时,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只是申请人应当按照类别的多少缴费。

如:德国商标注册申请三个类别之内的政府费用为300欧元,每超过一个类别增加100美元的政府费用。

(4)目前,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2、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德国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商标不能取得注册:

商标缺少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即含有表明服务、贸易的专用标志,或专指类别、质量、数量、服务目的、价值、原产地、产品的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时间等要素的商标;违背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的商标标记;包含国家的军徽、国旗或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徽记以及地方性徽记,或者包含德国社团或社区徽记的标记。

3、申请人资格

德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均可以向德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

联邦法律还规定,在德国没有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只有在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接受德国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和其本国的商标相同的待遇时才能依法在德国申请商标保护。

4、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和使用

德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提出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申请续展时应当附上委托书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续展费用在注册到期后的2个月内可以缴纳,在该期限后若还未缴纳费用,专利局将发出付费处罚最后通牒;若在期满6个月内或最后通牒下达一个月后还未缴纳续展费用的,注册将被撤销。

法律规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应当使用,5年未使用的商标将被撤销。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德国出售的商品上的使用或其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并且包括商品的宣传材料的使用,在贸易博览会

上展示宣传材料并将商品本身输入德国的使用,在供出口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也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使用。

德国人或瑞士国际的公民在瑞士使用注册商标也被视为是符合要求使用。

5、转让和许可

德国法律规定,因商标的注册或申请而享有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他人,并在专利局备案并办理手续。

6、侵权处理

刑事处罚:3-5年的徒刑

民事处罚:罚款,以及其他救济权利,如有权要求销毁假冒商品及造假工具,有权从侵权者获得有关假冒商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销售点等有关信息。

7、海关

海关对出口或转口进入德国的非法带有德国公司的名称或地址,或者带有依法注册的商标的外国商品,经受害方的请求(必须提供担保),海关有权予以没收或扣压。

8、注册申请操作

(1)申请德国商标所需文件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商标标样;选择的商品和服务;不要求委托书;如要求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文件。

(2)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申请人向德国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的形式以及商标是否有注册性进行严格审查,但并不对该商标之前是否有相同或相类似的注册或申请进行审查。

因不具有注册性而被专利局驳回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

对商标的注册性进行审查后,对于有注册性的商标即予刊登商标公告。

在公告刊登之后的3个月内,任何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人或在先申请的申请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由专利局做出裁定。另外,异议也可以基于在先申请或使用而在外国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取得权利的一方提出,或者由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异议人订有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应当保证异议人的商标利益而且其申请注册该商标应当事先经异议人同意的一方提出。

商标注册后,即授予注册人将商标贴附于其获准注册的商品或包装物或容器上,将附有该商标的商品或包装物或容器上,将附有该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并且将商标使用于广告、价目表、商业信函、通知、账单或目录表等的专用权。

没有异议、驳回等情况出现,整个过程需要9-12个月时间。

二、法国商标操作实务

1、概要法国专利局官方网站:www.inpi.fr

法国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也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法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时也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2、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国商标法将商标称之为:“一种能以书写描绘表示的,用于识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具有显著特征的有下列要素构成的商标可以注册:

(1)文字、组合文字、地理名称、姓氏或笔名、数字、字母、首字母、缩略词等任何形式的名称;(2)声音标记,如声音,音乐语言;

(3)图画、标签;戳记、花边图案、立体形状、浮雕、图形、合成图像、特殊的外形(尤其是产品或产品包装的外形或表示某种服务外形)、条纹;颜色的特殊条配、组合或细微差别。

3、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名称或标记

A.在公共用语或专业用语中,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常用、通用及必要名称或标记;

B.用来表示商品和服务的一种特征,尤其涉及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活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记或名称;

C.那些仅由表示商品性质或功能的外形构成的标记或表示商品主要价值的标记。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或标记

A.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标记;

B.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产地来源方面产生误解的标记;

C.有损于在先权利的标记。

4、申请人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否使用过该商标,均可提出注册申请。

外国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当地代理人办理。

5、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法国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10年后可续展,续展后新的有效期也为10年。

6、商标的使用

(1)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是否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由注册人自行决定。

(2)商标所有人如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任何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