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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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
分参照标准
(2010年修订)
一、量化赋分项目(最高计200分)
(一)基本项目5项,最高计95分
1、专业工作年限(最高计20分);
2、学历及所学专业(最高计35分);
3、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最高计15
分);
4、职称外语成绩(最高计10分);
5、任职期间继续教育学分(最高计15
分)。
(二)加分项目4项,最高计105分
6、业绩荣誉(最高计25分);
7、获奖成果(最高计45分);
8、论文、著(译)作(最高计25分);
9、专项加分(最高计10分)。
二、分项赋分标准
1、专业工作年限赋分
专业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每满1年1分,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最高计20分。
2、学历赋分
博士研究生硕士
研究
生
与双
学士
本
科
大
专
中
专
所学专业第一
学历
35 25 20 15 10 学
历
分
值类别
与从事专业一致后取
学历
30 20 15 10 5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近第一
学历
33 23 18 13 8 后取
学历
28 18 13 10 3
(1)学历均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为准,取得两个以上学历者,只按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最高学历赋分;
(2)后取学历计分,自取得学历起应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不足3年的,按前学历与后学历差值的均值加上前学历分值计分;
(3)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相近的不计分;
3、聘任现职期间考核赋分
按最近4年度的考核等次(以考绩档案和年度考核表原件为准)计分,年度考核优秀每年5分,合格每年2分,基本合格每年1分。最高计15分。
4、职称外语成绩赋分
60分以上或具有合格证计10分,符合放宽条件在50-59之间的记8分,符合免试条件的记6分。
5、任职期间继续教育赋分
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下发的继续教育证书中的记载为准,最近2个聘期(4年)内的继续教育学分有效,乘以15%
计算,最高计15分。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应
达到20学分以上。 6、业绩荣誉赋分
国家级
部级(行业)和省政府级
厅级(行业)和市政府级
市直部门(行业)和县市区政府级 县市区部门
(行业)和乡镇政府级 所
在单位 专业奖励 25 20 15 10 5 2 行政奖励 15 10 5 3 1 劳动模范 25 20
15
10
级
别
赋
分
项
目
项
(1)只计最近5年的成绩,同一业绩获得不同层次的荣誉,只按最高级别计分;
(2)以奖励证书原件为准,一般应附原公布文件;
(3)不同的业绩荣誉赋分值可累加,最高计25分。
7、获奖成果赋分
第1位第2
位
第3
位
第4
位
第5
位
第
6
位
国家级
一
等
45 40 35 30 25 20 二
等
40 35 30 25 20 15 位
次
分
值级别
等
35 30 25 20 15 10
省部一
等
30 25 20 15 10 二
等
25 20 15 10 6 三
等
20 15 10 7
厅(局)级一
等
23 18 13 8 4 二
等
20 15 10 7
三
等
15 10 7
县(处)级等
13 8 5 二
等
8 5 2
注:(1)获奖成果指国家认可的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丰收奖、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级别按评审或颁发单位计算;各级行业学会的相似奖项比照上述奖项就近降低2个等级计分。
(2)赋分时只计任现职以来所获奖项,多项成果可计算总和,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按最高奖计分;
(3)持有国家专利的首位人员,一项发
明专利40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10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5分。
(4)以上成果或专利转化为生产力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计20分。
(5)最高计45分。
8、著(译)作论文赋分
(1)著(译)作赋分
公开出版(ISBN)内部出版(准印证号)
第一位第
二
位
第
三
位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级
别分
值
类别
著(译)
作20万字以
上
15 10 8 8 6 4 10万字以
上
10 8 6 6 4 2 3万字以
上
8 6 4 4 3 2 3万字以
下
6 4 2 3 2 1
(2)论文赋分
国家级
省
级
市(地)
级
第一位第
二
位
第
三
位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第
一
位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级
别分
值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