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太极养生协会章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当太极养生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武当太极养生协会。

英文名称: WUDANG TAIJI HEALTH ﹠FITNESS INSTITUTE 英文简称: WTF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武当太极养生专业人士及爱好者

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搭建中国武当太

极养生文化的交流、研究挖掘整理的合作平台,具有国际性、全国性、

联合性的行业促进、指导性专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致力于发展武当太极养生事业,弘扬太极养

生、传承道家文化。组织和团结太极养生爱好者和研究者,严格接受

主管单位武当山武术局和民政局以及其他国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

理,指导。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使积淀几千年的道家养生精华更好的为现代社会服务,

弘扬传统养生文化,为减少人的疾病,提高人类健康水准为己任、为

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当山武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武当山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总部、国际会员中心和接待中心:

武当山琼台宾馆贵宾楼(3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组织本会会员及武当太极养生爱好者开展太极传统养生文化的交流活动,承办国家级养生培训任务。

第七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太极养生交流和比赛,组织武当太极养生的比赛,举办养生文化研究会,研修班,学术讲座,不断提高养生学术和太极运动技术水平。

第八条收集,挖掘,整理传统武术和武当太极养生典籍,组织编写相关教材。

第九条为社会各界提供养生学术咨询服务,传授太极养生功法。第十条接受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有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人员。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养生文化资料;至少每年交养生学术论文一篇。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