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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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
1.适用范围
1.1.为了规范公司、所属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人员作业行为和文明施工工作,对在工作中为安全施工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消除现场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各类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安全管理体系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引用文件
2.1.《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2.《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职责
3.1.公司负责对本公司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的奖惩;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的奖惩;
4.奖励
4.1.公司定期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实现公司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目标的进行全员奖励。
4.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额外奖励:
4.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门、地方、上级单位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以及防止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2.2.主动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4.2.3.发生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2.4.在降低事故危害中见义勇为者。
4.2.
5.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方面积极提出技术改进措施,或者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明显降低安全风险的。
4.2.6.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2.7.在安全管理中工作出色,多次得到上级、业主或监理表彰的。
4.3.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获奖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依据评奖具体标准提名,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个人获奖由所在单位提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
5.事故处罚
5.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规定由政府或上级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处理的,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和处罚意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上级或事故调查组要求公司自行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照事故性质、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5.2.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5.2.1.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5.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5.2.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2.4.对有关专职安监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记过的处分。
5.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5.3.1.对负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5.3.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3.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给予批评警告至降职处分。
5.3.4.
6.5.4对有关专职安监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警告处分。
5.4.其它事故的处罚
5.4.1.对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给予不低于5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给予有关领导者和有关专职管理人员经济处罚。
5.4.2.对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处以不高于损失15%的经济赔偿;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处以不高于损失5%的经济赔偿;给予有关领导者和有关专职管理人员视后果和情节,给予罚款1000元直至行政警告的处分。
5.4.3.对于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不高于损失15%的经济赔偿,同时亦可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不低于500元的经济处罚。
5.5.对恶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不低于500元的经济处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一年中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轻伤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的,或者其他事故频发率超过公司控制线的单位领导,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或者专题会议上做专题检查“说清楚”
5.6.事故发生后整改不力并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专职安监人员、相关责任人员要加大对其处罚力度。
5.7.一年内或项目执行期内发生重复性事故(含未遂事故)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5.8.对事故处理中有关其它问题的规定
5.8.1.
6.
7.1本制度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处罚比照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罚;涉及党纪处分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由公司党委予以处分。
5.8.2.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5.8.3.对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按上述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
5.8.4.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掩盖事故真象的,一经查证核实,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安监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直至行政警告处分。
5.8.5.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安监人员,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5.8.
6.对事故处罚的审批程序是:对一般性的未遂事故、记录事故、火灾事故的经济处罚,应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上述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其它事故处理决定(包括以上事故处理中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5.9.对安全事故中涉及到的公司级领导处理,由上级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