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公租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公租房管理办法一、房源基本情况本次配租房源为汇裕名都花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计1000套住房,该项目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村德政路。
具体房源情况如下:(一)汇裕名都花园(一期)本次配租房源25套,为建筑面积85㎡左右的三房二厅;(二)汇裕名都花园(三期)本次配租房源975套,其中建筑面积35㎡左右的单身公寓558套,建筑面积60㎡以下的一房一厅26套,建筑面积70㎡左右的二房一厅366套,建筑面积85㎡左右的三房二厅25套。
上述房源中,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本次配租房源中的部分房源有历史配租记录,但均符合入住标准。
二、配租对象本次配租对象为2022年7月31日前(含当日)属于福田区户籍,且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登记为福田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
8月1日及之后户籍从其他区迁入福田区的在册轮候人,不接受此次认租申请。
三、配租房源面积标准结合福田区目前在册轮候人家庭人口数的分布,及本次配租房源面积户型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配租面积和户型标准为:单身居民可配租35㎡左右的单身公寓户型;两人家庭可配租60㎡以下的一房一厅户型;三至四人家庭可配租70㎡左右的二房一厅户型;五人及以上家庭可配租85㎡左右的三房两厅户型。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对应配租标准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家庭人口数中计入配租面积的共同申请人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成年子女。
注: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四、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一)租金标准汇裕名都花园(一期)项目的基准租金标准为19.55元/月/平方米;汇裕名都花园(三期)项目的基准租金标准为21.6元/月/平方米。
每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最终以合同签订时的公共住房租金定价为准。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以下是分享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第一概念的差异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二性质的区别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
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
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第四缴纳租金不同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
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
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第五申请条件不同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是怎么回事?
后, 在 不减 少 建设 用 地供 应 总量 的前 地财 力 困难 程度 , 统筹 安 排 下达 保 障 投入 使用 的廉租 住 房 , 可 继续 按 原廉 提下 , 地方 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现 行 政策 性住 房配 套 基础 设施 建 设补 助 投 资 , 租住 房 规定 进行 管 理 , 并 逐 步并 入公
张 锋 :对 各 类 保 障 房 的建 设 标 支付 能力 实行 租金减 免 。对 于社会投
减弱, 地方 政 府投 资 和 中央投 资 补助 准 , 国务 院 已 有 明 确规 定 , 新 建廉 租 资 建设并 运 营管 理 的公 共租 赁 住房 , 资金 也不会 减少 。 一 是地 方政府 要将 住 房套 型 建筑 面积 控 制在 5 0平 方米 可 按 照 适 当低 于 市场 租金 的 标 准 收 原 来 用 于 廉 租住 房建 设 的 资金 调 整 以内 , 公 共租 赁 住房 单套 建 筑 面积 以 取 租金 。同时 , 地方 政府 或 用 单位 到 公共 租赁 住 房建 设投 资 , 廉租 户 在 4 0平方 米左 右 的小户型 为主 , 严格 控 可 按 规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低 收 入 保 障
关注 ・ 刨 4 — 1 一 B
公 租赁僮塞麴鏖塾住 并轨是怎么 回事
住 房 城 乡建 设 部 、 财 政部 、 国家 发 行过 程 中也 出现 了一 些 问 题 :一 是两 住房 将并 入 公共 租 赁住 房 ,合 并 后统 展 改 革委 日前 联 合 印发 的 《 关 于公 共 者虽 都属 于租 赁 型保 障房 ,但 面 向 的 称公 共租 赁 住房 。廉 租住 房建 设 计划 租 赁 住 房 和 廉 租 住 房 并 轨 运 行 的 通 群 体不 完 全一 样 , 申请人 容 易混 淆 ; 二 将 ( 含 购改 租 等筹 集方 式 ) 统 一 并 入公 知》 ( 以下 简 称 《 通知 》 ) 提出 , 从 2 0 1 4 是 住房 保 障需 求 和供 应是 一 个 动态 的 共 租 赁住 房 年度 建设 计 划 ,此 前 已经 年起 ,各地 公 共租 赁 住房 和廉 租 住房 过 程 ,近 年来 部分 地 方 出现 了保 障房 列 入 廉租 住房 建 设计 划 的项 目继续 建 将 并轨 运行 。 与保 障对 象不 相 匹配 的情况 ;三是 平 设 ,建成 后 全部 纳入 公 共 租赁 住 房进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
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三条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第四条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第五条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第六条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
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
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
第七条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轨运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保障对象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地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考虑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
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
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
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一、管理办法:
1.政府参与:深圳市政府出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以及监督。
2.购房时间限制:购房者需满足规定的购房时间限制,一般要求购房
时间不超过十年。
3.租赁时限:公租房租赁期限为五年,租期满后可以续租,但需重新
审核。
4.租金控制:公租房的租金由政府制定,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5.分配原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居住需求、社会评价等因素进行公
租房的分配,优先满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需求。
6.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维修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1.户籍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持有深圳市户籍。
2.家庭结构:申请人婚姻状况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婚人士
需年满18周岁。
3.收入要求: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具体标准由
政府制定并根据不同区域进行调整。
4.住房现状: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单位分房等。
5.参保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如社保、公积金等。
6.无不良记录: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并需良好履行法定义务。
7.面积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口不得超过公租房的评估标准。
以上是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公租房作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申请条件,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13696877_“沿用”与“延用”辨析
“沿用”与“延用”辨析冯薇(商务印书馆,北京100710)[摘要]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沿用”的释义为:动词,继续使用(过去的方法、制度、法令等)。
而并没有为“延用”立目。
按照苏培成(1995)的观点,汉语中只有“沿用”这个词,没有“延用”这个词。
然而,在政府公文、媒体报道及正式出版物中,我们仍然经常看到二词的混用。
尽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明确“沿用”为正确写法,但为何多年来人们仍会频频误用“延用”呢?本文试基于实际语料,描写“延用”的使用情况,并从语义上辨析“沿用”与“延用”,顺带提及“继续沿用”“继续延用”等语义重复错误;然后运用词汇化的相关知识,分析人们误用“延用”可能的原因;最后,再次强调应倡导使用“沿用”,以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关键词]沿用;延用;用法;语义;词汇化;语言文字规范[中图分类号]H1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7)02—0070—04[收稿日期]2016-02-17[作者简介]冯薇(1984-),女,商务印书馆编辑。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沿用”的解释为:动词,继续使用(过去的方法、制度、法令等)。
例:~原来的名称。
各类词典均没有为“延用”设立条目。
一般认为,“延”因字音相同而为“沿”的别字。
苏培成(1995)引用文章中把“沿用”写成“延用”的几个例子,指出把“沿用”写成“延用”已经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并从“沿”“延”的语义区别和构词的角度进行分析,说明汉语中只有“沿用”这个词,没有“延用”这个词。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虽明确“沿用”为正确写法,但在政府公文、媒体报道及正式出版物中,我们仍然经常看到“沿用”和“延用”的混用。
本文试结合实际语料,描写“延用”的使用情况,从语义上辨析“沿用”与“延用”,并运用词汇化理论解释人们误用“延用”可能的原因。
一首先,通过搜索北京大学CCL 语料库现代汉语语料,出现“沿用”的例句有1538条,“延用”的例句仅94条。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19年)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9年9月2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11月13日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7年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第五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出租屋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管理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
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用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组织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的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排查能直观发现的出租屋安全隐患,并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及人口户政管理,指导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依法实施管理。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创新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模式
梯 性保 障体 系 ; 各地执 行 标准 和实 施方 式存 在较 大差 异 , 导 致行 政管 理成 本较 高 。上海 的保 障房 体 系也 比较 复杂 , 管理 成 本较 高 , 如近两 年 不断调 整廉 租房 、 共 有产权 房 准入 门槛 。 2 . 可售 型保 障房 存在 较多 问题 。从 全 国来看 , 经 济适用 房存 在诸 多不 规范 现 象 , 比如 准入 审
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 , 创新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模式
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 , 创新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模式
张 永 岳 崔 裴
( 华 东师 范大 学商 学院 , 上海
摘
2 0 0 0 6 2 )
要 : 目前 , 我 国基本 形 成 了以廉租 住 房 为基 础 、 以公 共租 赁 房 为Leabharlann 重点 , 包括 适 当 一
审核 、 统 一 管理 , 实行 分级补 贴、 租补 分 离、 明收 明补 , 以完善 租赁 型保 障房 制度体 系。
关键词 :廉 租 房 公租 房 保 障房制 度
中图分类号 :C 9 1 3 . 3 1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5—1 3 0 9 ( 2 0 1 3 ) 1 1 — 0 1 0 1 — 0 0 3
适 房制度 的优化 和完 善 , 在 全 国具 有一 定 的示范 意义 。
3 . 保 障房配 后管 理 、 退 出机制 不健 全 。整 体 而言 , 当前各地 对保 障房 的 申请 准 入机 制与 供应 分 配机制 考虑较 多 , 少数地 区 已经较 为健全 , 但在 配租或 配售 后 的管理办 法和退 出机制 方 面相 对 薄 弱 。近 些年 , 各地 不断 曝出保 障房违 规违 法事 件 , 突显 了保 障房 后 期管 理 问题 。尤 其 在 “ 十 二 五” 保 障房 大规模 的供 应分 配之后 , 将 面临艰 巨 的供后 管理 工作 。按 计 划 , 上海在“ 十二 五 ” 期 间 要 新建 和筹措 1 0 0万套 保 障房 , 未 来几 年也 面临 复杂 的供后管 理工作 。 4 . 作 为主 导产 品的公租 房分 配情 况不理 想 。发展演 变至今 , 公 租房 已取代 经济 适 用房 , 成 为 住 房保 障体 系 中的主打产 品 。江苏 、 广东 、 重庆 、 武 汉等 省 、 市更 是积 极 行 动 。2 0 1 1年 9月 , 国务 院在《 关 于保 障房安 居工程 建设 和 管理 的指 导 意见 》 中 明确 提 出 , 未 来保 障房 以公 租 房 为 重 点 。 但 全 国部 分地 区公租 房运 行 的实践情 况差 强 人 意 , 重庆 、 郑州 、 上海 、 武 汉 等 地 的居 民 , 对 已经 推 出的公 租房 申请并不 积极 。 2 0 1 1 年底 和 2 0 1 2年初 , 上海分别 推出新江湾 尚景 园( 2 2 0 0套 ) 和华 泾馨 宁公 寓 ( 2 9 0 0套 ) 两处
深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加强监管,提高服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章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第四条租赁房源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住房的相关规定,具备安全、消防、卫生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等。
第六条租赁价格住房租赁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租赁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应提供规范、便捷的租赁服务,包括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支付、房屋交付等。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权益保护第八条租赁双方权益租赁双方享有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第九条房屋维修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能及基本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第十条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方式、时间由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应当通过规范的支付渠道进行。
第十一条房屋交付出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及钥匙交付给承租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政府部门职责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住房租赁企业、租赁双方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住宅租赁法律文件2024年版
深圳住宅租赁法律文件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人的基本信息1.2 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1 房屋的基本信息2.2 房屋的使用范围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支付时间第五条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的退还第六条房屋维修责任6.1 出租人的维修责任6.2 承租人的维修责任第七条房屋保险7.1 保险的购买7.2 保险的理赔第八条房屋转租8.1 转租的条件8.2 转租的通知第九条合同的解除9.1 解除合同的条件9.2 解除合同的通知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11.2 争议的解决机构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修改14.3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人的基本信息出租人姓名/公司名称:深圳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路X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1381.2 承租人的基本信息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95678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1 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X栋X单元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户型:室厅卫2.2 房屋的使用范围房屋使用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学习、工作、娱乐等。
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X月X日3.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X月X日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每月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4.2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等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3 租金支付时间承租人应在每个租赁周期开始日前支付当期租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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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实施办法
文号:深建规〔2016〕6号
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
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享受廉租保障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经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
未经认定为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共同申请人,不计入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
第九条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接受申请材料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廉租保障对象可以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
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
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发放。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当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配租面积和租金的标准与其他公租房轮候家庭一致。
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保障对象退出轮候库,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
保障方式,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
自合同解除当月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市场房租金补贴,同时停止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正在承租市场房源且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承租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经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轮候公租房。
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房租赁合同解除,应当退出原承租的廉租房,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其退出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续租。
续租合同的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续租期间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二)不再续租。
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或者按规定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相应发放市场房租金
补贴或者公租房租金补贴。
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承租公租房导致原廉租房货币补贴停发的,廉租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为其补发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到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户籍、低收入居民身份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根据申报和核查的结果,廉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等发生变化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并将理由书面告知。
未承租公租房的,同时告知其可以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二)已按规定轮候公租房或者已承租公租房,但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保障的,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的信息档案,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名单清册(台账),租金补贴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账单,廉租保障对象统计月(季)报表,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保障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材料。
廉租保障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实现对保障对象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