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镇乡综合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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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陡坡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重大环卫设施周边及重要管线两侧区域、蓄
滞洪区;
限制建设 区
深丘地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矿产富集区周边、受航空 限高影响地区、农业产业园区、耕地(基本农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与森 林公园的非核心保护区(具体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林地、园地;
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城镇、社区及村庄建设用地或独立建设用地
(4)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 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适宜建 设区
坡度 15 度 以下地区
一般地区
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城镇行政区域内
其他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空间管制的三区划分应完全覆
盖规划范围内的所有用地。
空间管
总规主要内容
土规主要内容
标准制定策略
制分区
禁 止 建 河流水系、一级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
设区
湖的蓄滞洪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 的核心保护区(具体内容按国家 相关规范要求)、重要生态廊道 及生态敏感区 地下矿产资源富集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 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 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 栖息地
将“两规”内容合 并并将规划限建 的蓄滞洪区纳入
禁建区
陡坡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
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
重大环卫设施周边及重要管线
两侧区域
限 制 建 深丘地区、蓄滞洪区
除蓄滞洪区、生态
设区
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 防护区 矿产富集区周边
廊道外的部分合 并纳入限建区(含
基本农田)
受航空限高影响地区
农林用地(基本农田区和一般
4
农田)、农业配套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 生态廊道和斑块、林业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
H5
E1
E2
E3 农用 地、 未利 E 用地
E4 E5 E6 E7
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 地及尾矿堆放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含国土分类中的农用 地和其他土地
水域
E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 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成都市镇乡综合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草案)
1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解决农村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中布局不合理、土地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 减少管理的矛盾,加强两规合一的操作性,规范乡(镇)规划的编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村镇规划 编制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小城镇规划建设导则(试行)》,制定成都市成都 市镇乡综合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适宜建设 区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中有国土指标、在 2020 规划建设范围内 的区域 适宜建设区中暂无国土指标、未纳入 2020 规划建设 范围内的区域
5
2.3.3 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参照即将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全国土地分类》,
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 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基础用地调查时可以通过土地现状调查的资料快速 准确地统计和落实各类用地的空间和数量,提高效率。
E74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 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E75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宽度≥1.0m 的地坎。
7
“镇区”层面的用地分类具体参照《成都市小城镇建设导则》(《镇规划标准》)
用地分类标准。
1.2.6 指标分配标准
土地指标的分配主要在“全(镇)域”层面实现各类用地指标特别是建设用
本次导则对土地利用按照“全(镇)域”和“镇区”两个层次进行分类,其 中“全(镇)域”层次以国土部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为 准,具体内容如下表: 综合规划土地利用分类表(全域)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建设 用地 H
H1
H2
H3 H4
小类 H1 H11 H12 H13 H14 H15
H2 H21 H22 H23 H24 H25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
E71 设施农用地
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 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

E72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宽度≥1.0m 的村间、田间道路 (含机耕道)
E73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 万 m3 的坑 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1.5 修改
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提 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
2
第二章 综合规划编制标准
2.1 总体目标
2.2 控制原则
(1) 技术指引与政策管理相结合; (2) 弹性引导与刚性控制相结合; (3) 整体调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
类别 资源保护类
风险避让类
要素
禁止建 设区
河湖湿地
重要水 系、水库 等蓝线范 围内及其 两侧区域
水源保护
地表水源 一级保护 区、各水 厂取水口 相应水源
保护区
绿化保护
自然保护 区、风景 区、森林公 园、高速、 快速和干 线公路沿 线绿化
矿产资源 保护
地下矿产 资源富集

水土流失 与地质灾 害
坡度 25 度 以上陡坡 地区、 泥石流、滑 坡易发区
本次导则对规划空间管制分区的划分仍然采用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 宜建设区(含已建设区)的三区划分,分别包括:
镇(乡)综合规划空间管制分区
空间管制 分区
主要内容
河流水系、一级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具
禁止建设 体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重要生态廊道及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富集
污染物集 中处理设 施
垃圾卫生 填埋场、 垃圾焚烧 厂等设施 周边 500
米地区
市政基础 设施防护
架空高压 电力线、 高压输气 干管、输 水干管、 通信干线 中线等重 要管线两
侧区域
3
限制建 设区
地表水源 二级保护 区、地下 水源防护

矿产富集 区周边的 建设应进 行地质勘 查和地震 安全性评

坡度 25- 15 之间、深 丘地区蓄 滞洪区、
1.2 编制原则
1.2.1 统筹协调原则 1.2.2 重点保护耕地原则 1.2.3 因地制宜原则 1.2.4 集中集约用地原则 1.2.5 结合时序原则
1.3 作用
本导对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乡(镇)综合规划的编制进行技术指导,制 定技术层面的标准,规定乡(镇)综合规划的内容与成果要求。
1.4 适用范围
E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
E13 滩涂
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
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
自然保留地 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
盐碱地、沙地、裸地等
的非核心保护区(具体内容按国
家相关规范要求)
适 宜 建 城镇、社区及村庄建设用地 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独立建 内容相似,合并后
设区
设用地、
即为适建区
经过对原成都市规划和国土部门的“两规”空间管制分区划分要素与具体内 容的梳理,采用“合同舍异、从严控制”的原则,即将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分区进 行合并,不同的分区内容以更严格的一方为准,在此原则下将“两规”的空间管 制分区标准进行统一。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
园地
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 50%或每亩有收益பைடு நூலகம்株数达到合理株数 70%的土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林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
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2.3 综合规划标准的统一
2.3.1 规划编制总则 2.3.1.1 规划名称 本规划名称为“XXX 区(市/县)XXX 乡(镇)综合规划” 2.3.1.2 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统一至 2020 年,现状基数年统一为 2010 年(国土二调更新数据) 2.3.1.3 2.3.2 空间管制分区标准
成都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空间管制分区及其影响要素分析表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总建设用地
基数年现状建 设用地
2020 年规划新 2020 年规 增建设用地 划建设用地
备注
8
第三章 综合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
3.1 规划名称
名称统一为:“XXX 区(市/县)XXX 乡(镇)综合规划”。
3.2 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统一至 2020 年。
3.3 规划内容及深度
综合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建设时序相结合,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 远期——全(镇)域总体规划; 中期——镇(社)区规划; 近期——重点地区或社区详细设计。 3.3.1 全(镇)域总体规划 3.3.1.1 全(镇)域层面现状分析部分 现状分析应包含乡(镇)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土地利用、各类设施现 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方面。主要规划内容包括: (1)乡(镇)域行政区划; (2)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分析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 用情况(与国土衔接统一现状基数的时间),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包括镇、 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 用地、采矿用地,以及水域、农林用地等非建设用地; (3)基本农田的规模与空间分布; (4)各居民点的位置、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5)全域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 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6)风景区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位置; (7)灾害影响评价; (8)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H41
类别名称
范围
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镇(乡)建设 用地
社区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独立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 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 用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 镇(乡)人民政府所在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 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 用地、绿地 农村新型社区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 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设施以及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 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 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 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 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 区等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 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 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6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 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9
(9)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3.3.1.2 全(镇)域层面总体规划部分
(1)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 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 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3)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 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耕地
E3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 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E32 水浇地
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
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E3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 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地指标的全覆盖,主要通过《全(镇)域土地指标分配表》和全(镇)域总体规
划图两者图表对应的方式进行控制。
全(镇)域土地指标分配表
用地分类
H12 H13 H1 H14 H15 H2 H3 H4 H5 H
区域
镇(乡)区建设用地 独立建设用地
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村庄、聚居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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