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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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十五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审批对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四、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条件。

八、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

内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2、在批准同意发证的地形图和总平面设计施工图上分别加盖“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并在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基础结构图)上加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3、《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各一份。

4、如建设工程需要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的,附《订界通知单》一份。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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