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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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培育和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强化文化创新基因和创新优势,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宝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定义

(一)本政策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二、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二)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六)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七)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四、培育优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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