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公路工程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高速公路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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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版本本.docx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监理单位:证书编号: 证书 包括 工程 内容 现场 检查 结论 交工 证书 签明 问题 处理 结果 姓名工作单位(部门)职务职称担任本项目职务签名检 查 人 交工证书签明缺陷责任期起讫时间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时间签发人 保修 期内 自费 修复 内容 保修期起迄时间 承包人(章):监理工程师(章):业主(章): 附 件 注:本证书一式陆份,由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无责任缺陷后签发。 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第页,共页本证书包括的工程: 检查人(单位:施工、监理、检测、设计、业主): 合同规定缺陷责任 月实际缺陷责任 年月日 年日 终止日期终止日期 承包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名: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名:年月日业主代表意见: 签名:年月日说明:如为一级机构,可根据监理机构职能分配,签字栏及监理机构名称可做相应调整; 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如总承包单位内部划分了合同段,成立了具备项目管理各种职能的项目经理部的,可按内部划分的合同段进行申报。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 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 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单位: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 合同号: 第 1 页,共 1 A1 页 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你单位承建的A1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 1 号与第 3 号中列出的未完工程尾工和缺陷,已经于2016年06月25日以前完工和修补完毕,并由监 理单位确认符合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依据合同规定,本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已于2016年06月25日期满,特发此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盖章) 日期:年月日业主意见 (盖章) 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意见 (盖章) 日期:年月日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工作程序与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 发工作程序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934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工作程 序 Engineering Defect Liability Termination Certificate Issuing Work Procedur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程序 一、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 1)、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3)、竣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二、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评估小组:

1、高级驻地办确认具备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提请总监办成立由省质监站牵头,并邀请业主代表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作评估小组,承包商列席,并为评估小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评估小组的任务主要为: 1)、审查承包商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申请报告; 2)、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 3)、审查竣工资料; 4)、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鉴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三、评估小组审查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申请报告: 评估小组对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并确认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四、最终检查和评估: 1、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 1)、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况; 2)、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工作程序 - 制度大全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工作程序-制度大全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工作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程序一、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2、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3...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程序 一、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 1)、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3)、竣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二、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评估小组: 1、高级驻地办确认具备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提请总监办成立由省质监站牵头,并邀请业主代表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作评估小组,承包商列席,并为评估小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评估小组的任务主要为: 1)、审查承包商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申请报告; 2)、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 3)、审查竣工资料; 4)、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鉴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三、评估小组审查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申请报告: 评估小组对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并确认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四、最终检查和评估: 1、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 1)、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况; 2)、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 2、评估主要围绕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除合理磨损外,工程均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五、评估报告: 1、评估小组必须就评估工作写出评估报告,报送业主,同时抄给承包商。 2、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概述:评估小组的授权及其名单、工作简况、收受承包商申请的日期; 2)、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3)、评估小组对承包商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的评议;

57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运营养护、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项目法人(含代建项目,下同)是工程竣(交)工验收和项目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运营管理单位是项目试运营期运营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人,负责做好收费、路政、监控及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和公路养护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配合

项目法人做好收尾工程、缺陷修复及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负责协调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督促项目法人、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 (二)协调本辖区征迁安置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征迁资料,完成征迁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三)协调试运营期收尾工程、水毁工程、缺陷修复工程所需用地的补征(租)用; (四)其他应当由市高指负责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做好竣(交)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试运营期工程缺陷责任认定、缺陷修复和收尾工程监理,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市高指、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单位应当保留原机构,配备必要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完成竣工验收和试运营期的各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岗位。 第二章交工验收与交接验收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容及职责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 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 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青临高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各单位工作容、责任、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从而用于指导青临高速公路工程责任缺陷期的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临高速公路路桥、交安、绿化、房建及附属工程等的责任缺陷期工程管理工作。机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青临高速公路各单位职责: (一)省市项目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对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调查及修复、施工,对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负责与运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督促驻地办、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的调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上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四)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对本标段已完工程进行认真自检,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按照缺陷责任期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进行及时修复,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开工申请;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作流程: 对于省市项目办及总监办、驻地办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前应将施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项目办,并取得运营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申请上路施工;开工申请批复后,必须对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后方可施工,驻地办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五条严格开工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填写开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施工、安全保畅方案未批复不得开工,保畅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工,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得开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 第六条严格现场监理程序,驻地办监理人员全过程进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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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50. 2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了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对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进一步明确规定: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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