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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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高政发〔2009〕27号
印发《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1号)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8〕192号)精神,结合高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下同)。

第二条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因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失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本着“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即征即保”和“先保后征”的办法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第四条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土地征收(流转)时年龄划分为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被征收(流转)的农民名单由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镇(街)审核,由区农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审定。

审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六条自土地被征收(流转)之月起,对第一年龄段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18000元,分五年支付。

该年龄段人员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七条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次月起,对第二年龄段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20元,发放期限为5年;对第三年龄段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70元,发放至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对第四年龄段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八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畴,以土地征收(流转)补偿安置费用置换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置换年限统一确定为15年。

达到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土地征收(流转)时已参加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失地农民,按照相应年龄段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双份养老保险。

已参加新农保的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失地农民可以向城乡居民养老转移,将土地征用(流转)补偿安置费用用于累加缴费基数,提高养老金水平。

第十条土地征收(流转)时已享受养老保险(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失地农民,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新农保待遇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土地征收(流转)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一条宅基地按照评估价格将补偿金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家庭成员个人账户,用于建立参保关系或增加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迁出户籍所在地时,可将其保障关系及其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转到迁入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转移的,可将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被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开设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开设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地农民参加保障所需资金在土地征收(流转)时一次性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来源由70%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安置补助费、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同时根据土地出让后的用途,收取失地农民保障风险基金,其中经营性用地每亩收取4万元、工业用地每亩收取2万元、公益性用地每亩收取1万元。

第十五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未就业或失业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失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高港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规划区域内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民保障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印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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