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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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的国家学说述评

“第三条道路”的国家学说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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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 出版 了《 超越 左 和 右 》 书 , 明布 莱 尔 领 导 一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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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出简要 的评 析 。
[ 关键词 ] 第三 条道路

·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

·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

·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本文是陈瑞华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燕山大讲堂的讲演稿。

边听陈瑞华教授讲,边读完讲演稿,如果用“茅塞顿开,受益匪浅”等词,我感觉都无法形容对我的启发。

可谓一语道破自己一直思索的种种问题,并为一直试图做实证研究刑诉问题的我指明了方向。

总之,拜读之余,大获感悟,敬仰之中,倍加感激。

引言: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各位研究生同学晚上好,非常高兴回到母校。

刚才主持人说我是在这儿获得博士学位的,其实我是本科、硕士、博士都是在这儿获得的。

这个419教室过去是个电教室,我们过去在这儿度过了10年的岁月,人生有几个十年?所以回到母校感到很亲切,也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做个交流。

今天讲的内容就是研究方法,我记得在两年前曾经在教学楼的一楼的某个大教室讲过一次,但近年来有些新的体会,所以还想就这个问题跟各位做一个交流。

法学研究现在已经跟国家、社会的转型一样,面临一种转型期。

同学们如果做一个有心人,你可以看一看近年来在法学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你对比一下四五年前的文章,你会感觉到有几个明显的不同。

第一个不同,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者开始做实证研究,就我所从事的刑诉这个领域来说,做实证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

比如四川大学的左卫民教授,过去他是喜欢研究理论,近年来他带着他的博士生、硕士生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从取保候审到法院的审判组织,到证人出庭,到案卷笔录,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还出版了一部著作。

我的一个师兄也是著名的学者宋英辉教授,现在在北师大当教授了,他最近开始就取保候审和刑事和解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最近《中国法学》第5期发表了他最新的一个调查研究的文章,关于刑事和解的一个调研报告。

我本人也是近两年来一直做一些调查研究,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一些专著,体现了近年来做调查研究的一些心得、一些体会。

就是单从刑诉这个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做实证研究是近年来的一种新兴的研究方法。

所以,这一点跟过去是发生重大的变化,过去动不动就是英美法德日意俄,然后是中国改革的问题、有关改革问题的对策,这种“三段论”式的研究已经不合时宜了,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实践,从实践中提炼第一手的素材,发现问题,进行这样一种带有原创性的研究。

超越左与右:社会民主主义的凤凰涅槃———评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

超越左与右:社会民主主义的凤凰涅槃———评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

超越左与右:社会民主主义的凤凰涅槃———评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发布时间:2021-12-08T05:49:13.602Z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20期作者: 1.鲁楷 2.王昕迪[导读] 20世纪70年代,工业化国家的“福利共识”逐步瓦解,传统社会民主主义遭到质疑, 1.鲁楷 2.王昕迪1.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2.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学术硕士研究生海南省海口市 570228摘要:20世纪70年代,工业化国家的“福利共识”逐步瓦解,传统社会民主主义遭到质疑,其危害波及到了福利国家。

“第三条道路”的思想主张出现在危难时刻,迅速占据了主流思想。

不仅成为了当时的社会思潮,在当今各国的福利改革、政策制定方面依旧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针对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一书,对书中“第三条道路”理论框架的创新点进行梳理,反思当今社会政策的改革思路,同时通过对于现实实践的问题探索,对本书进行客观评价。

关键词:社会民主主义第三条道路书评安东尼·吉登斯所著《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自1998年出版以来便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

20世纪末期,左派和右派均无法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在两种派别无休止的争论中,“第三条道路”作为应运而生的新思想,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为处于发展困境的国家指明了光亮,影响深远,指导了美国、欧洲多数国家的政治实践。

吉登斯表示,“第三条道路”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启示性,其内涵与外延具有社会民主主义治理的普适性。

时至今日,“第三条道路”仍然经久不衰,树立了政治理想主义的丰碑,真正代表了社会民主主义的凤凰涅槃。

一、创新:治国理论的超越构想《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一书共分为六章,第一、二章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理论背景和社会面临的风险挑战,第三、四、五章,作者将“第三条道路”在政治、经济、生态方面的超越构想,全面地展示在读者面前,将国家治理的不同方面分章节论述,框架条理清晰,观点阐述逻辑缜密,是现实取向上更具理论超越意义的经典著作。

法律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在现代社会中,法学研究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

而要进行有效的法学研究,合理的研究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并探讨几种常用的法律研究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为了确保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有效,研究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

首先,研究者需要掌握法律学的基本概念、法治理论和法律体系等基础知识。

其次,研究者需要了解相关的学术理论和方法论,如案例分析法、理论分析法、比较法等。

这些理论基础将为研究者提供一个较好的出发点,帮助他们在法学研究中找到正确的方向。

二、定量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方法是一种基于统计数据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研究者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来寻找潜在的规律和趋势。

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研究具有普遍性和可量化的问题。

例如,在法律领域中,研究者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判决和案例统计等数据,用统计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并找到其中的关系和趋势。

三、定性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是一种基于文字和描述的方法。

研究者通过对文本和实地观察的分析来获取信息。

这种方法适用于研究与主观性和复杂性相关的问题。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分析,揭示其中的法理思考和司法逻辑等内容。

此外,定性研究方法还可以通过采访和访谈等方式获取研究对象的意见和观点。

四、比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对比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或不同时期的情况来寻求共性和差异的方法。

通过比较研究,研究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探索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以及法律改革的效果等。

五、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基于事实和经验的研究方法。

研究者通过对现实状况的观察和实证数据的分析,来验证或推翻已有的理论假设。

这种方法强调实证证据的重要性和科学性。

在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方法可以用于评估法律政策的有效性和法律制度的功能性等问题。

(下)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讲解

(下)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讲解

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下)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很多人没有机会“环中南海”,他“环大会堂”,给那帮大会堂委员们提建议,就像出售商品一样,出售我们的草案,“你看我的草案多好,你采纳吧”,采纳完了以后我的教科书满天飞了,到处请我讲课。

问题在哪里?这就是对策法学。

对策法学是出不了法学家的,只能出法典、出规则、出司法解释,做的是政治的贡献、法制的贡献,不是法术的贡献、法学的贡献。

所以我们要善于发现“issue”,这是我今天讲课一个关键点。

所以刚才给各位做了三个区分,代表了今天法学方法转型中的三个重大的概念区分:政治与学术、法制与法学,作为一个制度缺陷的“问题”与作为理论难题的“问题”。

今天的标题是“第三条道路”,我们先看前两条道路。

我们先给大家回顾一下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再给各位讲一讲什么是第三条道路。

总体上来说,这是我近期的学术上的方法论上的一个划分,做了好几次演讲,前天还在给北大博士生讲法学方法论,整理出来以后将来想出一本小册子——《论法学研究方法》,可能明年5月份就能出来。

这几年对法学方法有点个人的体会,我不是研究法理学的,对法理学也不精通,但是法学方法绝对不是法理学所垄断的。

事实上,各位要注意,像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这两部所谓的《法学方法论》,根本不是法学研究方法,而是法律方法,法学方法不等于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官的裁判方法,法官的推理、法官的适用法律的方法,也叫裁判方法。

当年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了《法学方法论》,我在图书馆看到这本书拿到以后欣喜若狂,还有这样指导大家写论文的书,拿过来一看大失所望,扔一边去了。

它全是法官怎么裁判,法官怎么解释法律,重要不重要?重要,但它没办法教你怎么做论文,没办法教你怎么选题,怎么找材料,怎么分析问题,怎么论证,怎么提出一个理论,它是给法官看的。

你再看杨仁寿写的那本《法学方法论》,也是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间有一部分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大量的更是法解释学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裁判方法、法律方法。

陈瑞华讲座实录

陈瑞华讲座实录

陈瑞华讲座实录: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西北政法大学08级法理研究生李茹君整理/插图理论来自实践,最有生命的理论应该从中国的实践中提炼。

愿我们的研究生深入观察中国实践,有所建树。

——陈瑞华【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获2005年“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及八十余篇论文。

【时间】:2008年10月29日上午8:30【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模拟法庭【主持人】: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

一、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和研究生同学应该都知道我国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律师法》,这是中国近年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律师法》作为一部规定律师权利义务、规范律师协会行为的组织法,此次修订却对刑事辩护做了一些调整,严格来说这应该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陷入了困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酝酿了四年,我本人就参加了很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会,每次会议最大的争论点就是律师的辩护权。

比如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全案阅卷,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反对,检察院认为律师只能看他们允许看的案卷,而且律师掌握的证据他们也要看。

又如律师会见当事人,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批准并且在场,律师协会认为这种“批准”有很大的随意性,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实现。

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很多律师因为被其调查过的证人改变证言而入狱。

近10年来,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刑辩律师,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迟迟不能成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了。

如何阅读经济学的专业书籍?

如何阅读经济学的专业书籍?

652022年第4期 总第197期| 开卷有益2022年第4期 总第197期如何阅读经济学的专业书籍?◎ 黄春兴经济学的专业书籍是指以严谨的逻辑论述经济理论的书籍,但我不讨论入门的专业书籍,也不讨论学术期刊的单篇论文。

入门书籍的章节架构都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初入门者只要虚心地从第一章依序阅读下去,都能获得作者计划传授的知识。

所以,我不讨论入门书的原因并不在于内容的深度,而是没有我可以挥洒的空间。

另一个理由是,入门书大都涵盖所有的相关问题,以致章与章之间缺欠连续性。

连续性不足的书籍,真的很难谈阅读的方法。

学术期刊的单篇论文则是另一个极端,它仅探索特定问题的特定争议。

由于阅读学术期刊的研究者绝对比我还熟悉这些争议的来龙去脉,哪里还可能会有我可以置喙的空间?我要讨论是介于这两端之间的专业书籍,可具体地以三本书为例: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以及米塞斯的《社会主义》。

这些书籍的共同特色就是:他们都只关注一个特定问题,然后利用一个特殊见解(或分析角度)全面性的探讨它。

就以米塞斯的书为例。

早在1920年,他就发表了一篇备受重视的学术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经济核算》。

直到1951年,他才将这篇文章扩充成《社会主义》一书,全名为《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的分析》。

这例子说明了一篇学术论文发展成一本专业书籍的过程。

原则上,一篇学术论文只能聚焦在一项问题的特定争议上。

当然,这争议必然困扰过作者,直到他找到了可以解决争议的新见解,并出版了重要的论文。

然而,这新见解的仙气并未随论文消散,反而是萦绕着他的生活。

不论走到哪里,他总感觉到新见解在发功:不自觉地以新见解去解释看到的现象、尝试以新见解去重构旧有的定论、甚至企图透过新见解去发现新的现象。

逐渐的,他发现新见解并未让他失望。

于是,他开始记下每一次观察到的现象和以新见解解释它的推演过程。

为了能解释新发现的现象,他有时必须调整原先的新见解,有时则需要略加扩充它。

方法论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方法论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一、导言非常高兴有机会与诸位研究生同学讨论法学研究方法问题。

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反思,因为在三个小时内讲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同学都不是很感兴趣,毕竟大部分同学都不是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

但是,法学研究中却有一套相通的东西,那便是研究方法问题。

如果说在本科阶段我们可以不在乎法学研究方法,在硕士阶段我们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初步训练,那么到了博士阶段,我们必须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认真的反思——我们现在的研究方法有什么问题?我们应当从前辈学者的研究中吸取哪些营养和教训?我们应当走怎样的法学研究道路?这些问题已经切实摆在了我们面前,而为了使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更加感性的认识,我试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前几年,我去京外某大学参加博士论文答辩,遇到一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的博士论文。

整篇文章洋洋洒洒30余万字,但却大约有21万字是资料的累积,包括对英美和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只是在最后约1/3的篇幅中才切入中国问题。

而论文中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又属于典型的“三段论”式论述:“大前提”是西方国家在公益诉讼问题上的一般理论和原则;“小前提”是中国在公益诉讼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结论”是改造中国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

对于这篇博士论文的研究范式和写作思路,无论是参加答辩的中青年学者,还是老一辈学者,都颇有微词。

因为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发现,二十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制已经有所进步,但是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没有任何长进,仍然徘徊在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之间。

尽管按照这些研究方法,文章的资料收集得比较丰富,加工整理得也很不错,但是却经不起以下追问:第一,除了对西方理论的整理和总结外,这种研究有理论推进吗?这种研究存在理论线索和红线吗?第二,这种研究能够与西方或者中国的前沿理论进行对话吗?它所研究的是理论问题吗?在经历过一篇篇类似博士论文的答辩之后,我便产生了一种冲动,要给我们的研究生讲讲什么是真正的法学研究。

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一对部门法学的反思对策法学已经山穷水尽,对策法学是指研究问题以对策作为归宿,以教科书体例为模式,如无罪推定,性质、意义、理论基础、表现、趋势、中国,典型的教科书体例。

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对策法学的一个失败,以为引入对抗制能解决很多问题,不料产生更多新问题。

(一)什么是你的贡献?只是资料的总结和整合,在理论上没有推进。

凡演绎者很难做出大贡献,只是应用而已,且是把主观认为的通例用于中国的个案。

提出理论产生学派造就大师,非对策法学所能。

(二)真的能发现中国的问题吗?问题在于没有浓烈的问题意识。

对抗制真的是一种潮流吗?“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不会轻易改变,它与思维方式、思想、文化传统相联系。

”1 沉默权有学者称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是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言论自由是政治权利,而沉默权体现的是公民权利的防御权。

我们要学会追问,因为科研始于问题。

为什么别的当事人不能沉默?不要用自己的短处而抛弃了自己的长处。

问题在于,为什么中国没有沉默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之是背道而驰的,抗拒从严被演绎为辩护从严。

沉默权能解决刑讯逼供吗?结论是沉默权在中国没有生存空间。

▲季羡林《牛棚札忆》最愚蠢的学者研究的是不存在的问题,真问题的发现是科学发现的第一步。

2 辩诉交易最早引入的是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一起伤害案中。

就制度本身而言,与我国国情差距太大。

▲《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与皮囊”》载于《中外法学》1)辩诉交易真的适合中国吗?这一制度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民诉化: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个人处分原则。

当事人意志自由,可以处分案件的结局。

当事人认罪后,检察官可以处分结局。

而在我国,认罪也要审。

对抗制: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超然的裁决者,检察官可以放弃重罪追诉。

与中国刑法的罪刑相应原则相背离:在美国,一些死刑案件也可以交易,罪名也可以交易,辩诉交易可以突破刑法的量刑幅度。

2)为什么在牡丹江会引入这种制度?主要是考虑效率成本,对案件速决。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txt如果你同时爱几个人,说明你年轻;如果你只爱一个人,那么,你已经老了;如果你谁也不爱,你已获得重生。

积极的人一定有一个坚持的习惯。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陈瑞华上传时间:2008-11-11浏览次数:761字体大小:大中小尊敬的高院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来到我们西南财大法学院,与在座的各位就法学研究方法做一个交流。

坦率的说我不是在讲一些自己的成功经验,这确实谈不上,我只是想给各位汇报一下,一个法律人做法学研究的一个心路历程,过去的经历,失败的教训,我有那么一点点心得体会,如果说有那么一点点心得体会的话,也是在这种失败过程中总结教训提炼出的感想,在座各位绝大部分都是我们财大法学院的硕士、博士,各位是法学研究今后的未来,你们有一百个理由应当超越我们这一代,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经常说一个观点,在我们过去学法律的时候,我过去的学术背景是十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后来到北大读博士后,专业性的学习应该是指读书,读得很专业,研究得也很深,但是知识面太窄,我昨天也在跟我们高院长发出一种慨叹,我最大的遗憾就是,在本科阶段没有学经济学,没有学社会学,我现在发现所有社会科学,这两门学科是它的动力乃至支柱,法学其实到最后要是有这两门学科的知识背景的话,我们可以做出更大的贡献,很遗憾的是,你到了一定的年龄,随着你的工作事务的繁忙,没有时间再系统地补这些课了,只能在偶尔学习工作之余,自己看书再恶补一下,但是远远不够,没有系统的训练,到最后你会发现一种非常茫然的感觉。

昨天我跟我们财大的汤老师,包括艾佳惠老师聊了很长时间,我说现在对我个人来说,面临的问题特别多,可以说通过接触司法实践,我可以找到几十个课题甚至做出比较大的理论贡献的课题都不难,比如说我们法院里面现在这个财政拨款体制,这么多年研究司法改革大家才发现财政的拨款体制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我们今天的财政拨款,政府把法院当作一个创收的企业,你的罚金你的诉讼费到最后通过财政系统的一种转换变成了你的办案经费,它不会为你多投一份钱,我在几年前就感觉到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课题,现在由于接触法院越来越多,接触的材料越来越多,很多法院的院长都可以把一些材料给我们看,跟过去相比,我们接触材料的机会多多了,但是真的不敢下手,这靠传统的那点法学功底是远远不够的,你怎么研究,我们刑诉界要研究这个问题就只有一个路子,问题是什么,原因是什么,解决方案是什么,英美法制中可借鉴的东西是什么,结果你把这些方案跟一个法院院长说,他会笑着说,这解决不了问题,我们陷到一种茫然状态,什么茫然状态,又没分析透问题,又解决不了问题,你写了一篇论文到最后,没有自己的东西,提不出概念,提不出理论,创造不了一点点学术上的理论推进,我们说学术最高的境界应该是发现规律性的东西,规律找到了吗,没有!我记得还有一次让我痛感现在我们的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就是研究法院内部的业绩考核,我这几年走访了很多法院,大家都知道现在法院内部业绩考核制度非常兴盛,我们一提都感觉到不可理喻,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是以以下指标作为考核的标准,当事人的上诉率,学法律的人都知道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全国的法院都以上诉率为标准累考核下级法院,上诉率不能超过多少有个最低限度,比如说江苏省规定上诉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五十,超过一个百分点对法院要扣分,对法官要处罚,再比如说调解率,现在强调和谐社会注重调解,有的法院规定百分之六十的调解率,我见过一个极端的个案,在国家法官学院讲课的时候,某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告诉我他们省民事案件调解率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再比如说发改率,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率,发改率近十年来都是捆在法官头上的一个紧箍咒,超过一个比例就要惩罚,每年的十二月一号,是全国法官的受难日,每个法院都要填一个表格,非常复杂,设计得非常复杂,不知道有没有经济学家给它把把关,给它鉴定一下,这科学性有没有,从最高法院到省高级法院,我们四川是全国独树一帜的四川模式,上海有上海模式,湖南有湖南模式,这是全国著名的三大模式,也是对法官最狠的三个法院,发改率,结案率,当我接触了很多的材料甚至一个法院把它考核的表格都给我的时候,我感到手足无措,我不知道怎么研究了,这个问题感觉很严重,因为你发改率一旦作为考核指标,下级法院不敢判了,一审的时候就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很多时候一审判决就是二审法院的意见,内部沟通了,它担心发改率给太多了,影响它的考核影响它的业绩影响他今后的升迁或者政绩,这个时候你会发现法官的行为不再被程序所左右,实体法没用,他关心的是他的生存,当一个法官生存问题解决不了的时候你让他追求正义那是不切实际的,这个问题如此重要以至于我每每都有这样一种冲动想要写这样一篇论文,不行,方法自己不满意,写出来就是调查报告,现在这种论文不少,你在互联网上点击“业绩考核”这四个字,会出现上百篇论文。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读后感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读后感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读后感《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是北大陈瑞华教授在一次与研究生上课时的讲稿行文而成的论文,主要探讨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以及对其的反思和回顾。

文章集中关注法学研究三条道路的探讨和比较分析,引用大量事实和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深入浅出的讲授了法学研究方法论中的一系列理论性问题。

在文章的首段说道:“在本科生阶段我们可能不用去在乎法学研究方法”,当然,作者的观点并非如此。

在后来的论述中,作者引入了两个毕业论文的例子来说明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中存在的论文写作上的一些问题,足以看出作者实质上认为法学研究方法这门课是所有法学学子,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硕士生博士生,都应重视的一门知识,这才导致作者所言的“我产生了一种冲动,一定要给大家讲讲什么是真正的法学研究”。

作者在文中引用的两个毕业论文的例子主要是为了说明“尽管中国法制已有所进步,但是法学研究方法却没有长进,仍然徘徊在对策法学和比较法学之间”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中的毕业论文纯粹属于对西方理论的整理和总结对比,文章没有“线索和红线”,研究出来的东西无法与“前沿理论对话”;第二篇论文则属于“社会调查报告”型,有深入的调查和数据统计分析,但是没有将经验事实概念化,实质上不能推进理论研究。

事实上,作者所提到的论文写作这种情况在我们法学本科生中也大量存在。

虽然在平常学习和实践中要进行法学专业论文写作的机会可能不多,但是,涉及这方面的学术活动或者在老师布置的作业要求中却并不鲜见。

这种论文写作的不良现象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论文单纯为资料的累积和国外流行理论的拼凑,没有自己的写作逻辑,也没有提出属于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第二类:属于上述的社会调查报告型,混淆了理论研究与调查报告的概念,不能将所研究的问题上升到与学术同行对话的高度;第三类:有自己的看法,但是观点并没有建立在强有力的依据说明之上,行文显得空洞而没有说服力。

结合平常写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本科生论文写作中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大致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分析:1、客观上,法学知识基础不深厚作为本科生,学习法学的时间并不长,我们还处于熟悉基本法学概念和内容的层次。

家电企业的“第三条路”

家电企业的“第三条路”

家电企业的“第三条路”
陈保弟
【期刊名称】《商界名家》
【年(卷),期】2004(000)009
【摘要】继格力与国美闹翻后,近期TCL也正酝酿整合现有经销网点,并切入消费力强劲的三、四级市场,大规模建立家电卖场。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陈保弟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4.6
【相关文献】
1.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福利思想与第三条道路下的社会工作 [J], 徐丽敏
2."第三条道路":从理论到实践的尝试——再读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 [J], 赵洁
3."第三条道路":从理论到实践的反思——再读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 [J], 赵洁;赵阳
4.论诗歌的第三条道路——以《第三条道路》(第一卷)为例 [J], 罗婧
5.第三条路:创新成就报业的一个典范——评黄扬略主编的《第三条路》 [J], 童兵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第三条道路”的价值结构分析——社会工作理念的嵌入为研究

“第三条道路”的价值结构分析——社会工作理念的嵌入为研究

“第三条道路”的价值结构分析——社会工作理念的嵌入为
研究
许倩倩
【期刊名称】《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二战后,西方现代社会福利思想围绕国家和市场的博弈,先后经历了民主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和"第三条道路"三次演变,特别是"第三条道路"对"左"与"右"的超越,其发展过程中体现的价值理念和思想基础契合了社会工作专业"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并对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试从"嵌入"的视角,以社会工作理念的嵌入为研究,对"第三条道路"的价值结构进行梳理分析。

【总页数】3页(P144-146)
【作者】许倩倩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系,江苏徐州2211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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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_英国实践与中国社会保障改革_构_省略_政府_市场_社会_三位一体_的

第三条道路_英国实践与中国社会保障改革_构_省略_政府_市场_社会_三位一体_的

第三条道路、英国实践与中国社会保障改革———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模式陈 雷,江海霞(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河北保定 071003) 摘 要:针对西方国家的福利病,“第三条道路”适时应变,超越“左”和“右”的传统与局限,其指导思想是:重新界定政府和市场职能,强调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变“福利国家”为“社会投资国家”,变消极福利为积极福利;通过促进就业、注重人力资本投入、推行终身学习政策、提倡培育公民社会发挥第三部门效用等社会保障措施,使英国的福利改革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也为我国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就业保障制度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第三条道路;积极福利;公民社会;三位一体;社会保障改革中图分类号:C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9)022*******收稿日期:2009202226作者简介:陈雷,男,华北电力大学(保定)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第三条道路”作为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在当代社会的政策主张,它不仅适应世界经济形势和国内所面临主要问题的变化,而且在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摒弃了旧的观念和思想,提出了福利国家改革的构想和一些值得认真思考的主张。

这不仅对英国等欧美国家今后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践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转型期的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也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有益的启示。

一、第三条道路的缘起与基本福利思想(一)第三条道路的缘起“第三条道路”社会福利思想出现于20世纪前期,经历了20世纪中期的发展,并于20世纪末开始对西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

1997年,以布莱尔为首的工党政府上台执政,标志着英国社会保障改革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1998年,安东尼・吉登斯出版了《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其理论已经成为流行于欧美的“第三条道路”思想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道路”是布莱尔新工党政府的执政理念,并作为社会福利改革的指导原则。

陈瑞华 法教义学 法解释

陈瑞华 法教义学 法解释

武汉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是为了解决武汉市当前面临的法律
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学研究成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设立的。

该课题旨在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

课题研究内容原则上从《武汉市法学会2021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以围绕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全局的重大法治问题自拟题目。

课题申报要求包括:申报课题范围应符合《武汉市法学会2021年度法学研究课题指南》范围,也可围绕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全局的重大法治问题自拟题目;申报单位应为武汉市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申报人应为武汉市法学会个人会员;申报课题的字数应不少于8000字。

此外,武汉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还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如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

总之,武汉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旨在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

通过开展法学研究课题,武汉市法学会可以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的法学知识,促进法律实践与学术研究的互动。

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9-22关键词: 证据法学/方法论内容提要: 在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中,理论与实践完全形成了“此案”与“彼岸”的两个世界。

我们的学术研究不存在缺乏资料的问题,而缺少的是一种科学的研究证据法学问题的方法。

对于证据立法运动、法律移植运动和思辨法学,我们要反思和辨证看待。

证据法学的发展从方法论的角度看,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必须关注中国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必须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三是必须从经验和教训的角度出发,发现中国存在的深层问题和制度问题,总结出深层的结构,上升到概念化,从而提出自己的理论。

一、引言证据法学目前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证据法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吗?不论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民事诉讼法学者,还是行政诉讼法学者都是在各自的学科体系之内来专门研究本领域的证据规则。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三大诉讼法都是将证据规则作为各自法典的专章予以简单规定,尤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规则区区不过八条。

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定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而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制定。

证据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谓尴尬之一。

第二,迄今为止,证据法学科的理论体系、理论基础、知识体系、具体的框架结构还处于尚待建设之中,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

第三,我国证据法中的许多命题、概念、理论、甚至思维方式都来自于西方,学习西方的证据法学理论可谓每一位法学院学生的必经之路。

中国自清末沈家本法制变革以来一直是在学习西方,所不同的是,清末法制改革学习的主要是欧陆法;建国之后我国开始学习苏联法律;70年代末我国的法制改革开始学习英美法;现在不管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其相关理论都能在中国学界和学术中找到影子。

需要指出的是,证据法这门学科可能比其他学科受国外法学的影响更加深远。

从英美证据法中的可采性、相关性,大陆证据法上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替代证明的几种方式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无罪推定、自由心证、直接言辞等几乎都是来自于西方的法学理论。

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及研究的60条经典论断

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及研究的60条经典论断

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及研究的60条经典论断【来源】法律出版社【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作为一个在法学研究领域苦苦跋涉了近二十年的学者,笔者深知研究方法对于初学者甚至年轻学子的重要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未来的法学研究者如果有着学术上的志趣和抱负,就要反思原有的研究方法,重新掌握一套更为科学、更为实用的研究方法。

笔者向读者传达的是研究方法,如何做选题、列大纲、找资料、做论证和提出思想的方法。

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

——陈瑞华教授以下语录选自《论法学研究方法》……✦有两句关于学术研究的格言,我一直非常认同,第一句是:“一个最愚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的问题。

”他非常强调对经验事实的关注而反对进行抽象的理论思辨。

第二句是:“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不是论证理论的成立,而是证明理论尚未被推翻。

”✦理论要想取得重大的突破,必须首先提出一般理论的例外,然后用经验事实对这个例外加以证实,之后再将其确定并概念化,最终提出自己的理论。

✦方法上的革新和新理论的提出本身都不是目的,这些最多只能算作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种比较低层次的境界,社会科学是在理论的竞争和对话中前进的,对话才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归宿。

✦一个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五个阶段是不可或缺的:第一,研究者要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要从经验事实出发,发现、提出并解决理论问题;第二,要学会提出假设;第三,要运用科学方法对其加以证明,特别要注意证伪方法的使用;第四,要学会如何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个别到一般,提出概念化、模式化的理论,进行因果律的分析;第五,就是要跟最前沿、最经典、最权威的理论进行对话,发现这些理论的例外,反思甚至挑战它的权威性,到最后,例外累积起来,或许就是一种理论的创新。

✦卢梭就曾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人生而自由却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生而自由”是价值判断,而“无时无刻不在枷锁之中”则是一种客观的现实描述,我们不用去研究虚无缥缈的“自由”,而完全可以去研究枷锁之中的奴役现象。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陈瑞华)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陈瑞华)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陈瑞华)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应游伟教授的热情相邀来到华东政法学院进行交流。

刚才参观了校园,感觉这是一个非常漂亮的校园,在国内应该是第一流的。

校园里有水,有树,有草,同学们能在这样一个环境里学习,应该说有了一个非常好的氛围。

今天晚上我想给大家讲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我们在研究法律、学习法律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困惑的现象。

我们举几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的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的人之间,有一套惯用的概念和思维方式。

对一些刚刚上大学学习法律的同学来说,在高中阶段接触的都是一些基础的各方面的知识。

我在北大法学院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有时候会发现一个问题,对有些知识、概念,接受起来并不是特别困难;但是,你让同学们回答一下:“你这个学期学了刑法,学了诉讼法,甚至学了证据法,学了民商法,究竟你的观念发生了哪些改变?”尤其是当涉及到一些具体案例的时候,他就会往往变得很不确定。

我举个例子,比如说大家在学民法总则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叫宣告死亡。

我记得当年我读大学的时候,这个制度一开始我接受不了。

人死和生,这是一种生理现象,死了就是死了,活着就是活着。

你在大学里学了宣告死亡制度,回去给自己的家人讲讲,他们一般也接受不了。

那为什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宣告死亡制度呢?这是典型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比如说有个人在外地打工,五年不回来。

根据我们《民法通则》规定,四年不回来就可以宣告死亡了。

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也经过调查和审查,最后发现确实是失踪了,杳无音信——既没有消息,也没有任何的信件,这种情况下他的家人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死亡。

法院经过调查后确认,确实是失踪了四年以上,就宣告了死亡。

对宣告死亡我们要问一个问题:究竟是真死了还是假死了?如果按照一种法律人以外的人的思维方式——不管他是学什么的,哪怕他也是大学毕业的——他可能会说:“一个人死亡,无非是两种,确实死亡和确实没有死亡。

”但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生死不明。

陈瑞华:法学研究要关注方法论

陈瑞华:法学研究要关注方法论

陈瑞华:法学研究要关注方法论本书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笔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

简单地说,本书所要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

经过缓慢的观察、思考和摸索,笔者终于找到了一条新的学术道路。

这便是本书所说的“从经验到理论的学术道路”。

本书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笔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

简单地说,本书所要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一个法学研究者不论从事哪一个研究领域,只要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就都有资格发表自己的看法。

从大的角度来说,中国法学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到了反思研究方法的时候了。

身处正在发生剧烈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法学家们有责任总结中国的法制经验和法制教训,发现中国问题的深层结构,寻找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规律,做出自己的理论贡献,并与世界法学进行平等的学术对话。

而这些都需要法学研究者掌握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在法学研究领域苦苦跋涉了近二十年的学者,笔者深知研究方法对于初学者甚至年轻学子的重要性。

回想当年,在研究生学习阶段,经常就论文选题问题处于茫然的状态,经常在论文的谋篇布局上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也经常在论文的论证方面误入歧途……那时候并不知道“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理论”的道理,既没有深入实践调查研究的机会,也对司法程序的运行状况缺乏兴趣。

那是一个崇尚高谈阔论的年代。

无论是年轻的法律学者,还是初入法学之门的研究生,都将做出“原创性的理论贡献”作为自己的学术目标。

曾几何时,法哲学被普遍看作最为高深的学问,探讨“法理”、“原理”和“理论基础”,被视为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

但是,法哲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部门法中的理论体系也不可能从天而降。

当时,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本土法学家们还大多忙于法律注释工作,不可能提供某种成型的基本理论。

年纪不大、涉世不深的研究生们,只好钻到西方法理学论著之中,寻找理论上的启发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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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下)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很多人没有机会"环中南海",他"环大会堂",给那帮大会堂委员们提建议,就像出售商品一样,出售我们的草案,"你看我的草案多好,你采纳吧",采纳完了以后我的教科书满天飞了,到处请我讲课。

问题在哪里?这就是对策法学。

对策法学是出不了法学家的,只能出法典、出规则、出司法解释,做的是政治的贡献、法制的贡献,不是法术的贡献、法学的贡献。

所以我们要善于发现"issue",这是我今天讲课一个关键点。

所以刚才给各位做了三个区分,代表了今天法学方法转型中的三个重大的概念区分:政治与学术、法制与法学,作为一个制度缺陷的"问题"与作为理论难题的"问题"。

今天的标题是"第三条道路",我们先看前两条道路。

我们先给大家回顾一下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再给各位讲一讲什么是第三条道路。

总体上来说,这是我近期的学术上的方法论上的一个划分,做了好几次演讲,前天还在给北大博士生讲法学方法论,整理出来以后将来想出一本小册子——《论法学研究方法》,可能明年5月份就能出来。

这几年对法学方法有点个人的体会,我不是研究法理学的,对法理学也不精通,但是法学方法绝对不是法理学所垄断的。

事实上,各位要注意,像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这两部所谓的《法学方法论》,根本不是法学研究方法,而是法律方法,法学方法不等于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官的裁判方法,法官的推理、法官的适用法律的方法,也叫裁判方法。

当年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了《法学方法论》,我在图书馆看到这本书拿到以后欣喜若狂,还有这样指导大家写论文的书,拿过来一看大失所望,扔一边去了。

它全是法官怎么裁判,法官怎么解释法律,重要不重要?重要,但它没办法教你怎么做论文,没办法教你怎么选题,怎么找材料,怎么分析问题,怎么论证,怎么提出一个理论,它是给法官看的。

你再看杨仁寿写的那本《法学方法论》,也是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间有一部分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大量的更是法解释学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裁判方法、法律方法。

至于山东大学陈金钊教授出了一本连续出版物,叫《法律方法》,没有几个教你怎么做学问、做论文的,全都是怎么裁判的。

所以,大家注意,法律方法不等于法学方法,我们这里讲是法学研究的方法。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

当年我在法大读硕士、读博士的时候,我们当时盛行的是第一条道路,这条道路至今仍然有人在走,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条道路:连接中国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黄宗智教授(美籍著名社会学家,退休以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当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就是《经验与理论》,其中有两三章讲方法,他的原话就是从经验到理论,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理论来,这是我今天倡导的方法。

当然我要加一个概念,可能对黄宗智教授的观点稍微补充一点,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来理论以后,再跟西方的理论进行对话。

如果有成功的地方就是新的理论,如果没有成功的地方那就意味着你的理论创新失败了。

要对话,而不是抛弃西方理论。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它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它是一种研究的范式、研究的路向、研究的路径。

1.大体说来,它可以分为四种子方法:(1)抽象的法理学的理性思辨:从一个西方的理论和概念出发,进行逻辑的推演,发展出一套概念和理论来。

(2)比较研究: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进行比较,发现相同点,找到差异点,寻找未来的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这条道路走到极致,就是所谓的"国际接轨论"。

(3)法解释学: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的法解释学,目前在很多学科里极为盛行,包括民法、刑法在内,这些实体法的学科受法解释学的影响格外深刻。

法解释学有多种方法,但是很多法解释学有一个前提,以西方的理论或某种制度作为推理的大前提,来解释一个制度。

(4)对策法学: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以中国的问题作为小前提,结论是按照西方的制度和理论改造中国的制度。

2.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有哪些可取的地方?它有三个贡献: |(1)在一个国家法学空白的情况下,引进西方的法学理论、法学概念,对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学是有帮助的,可以说是功劳卓著。

(2)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推进了中国的法制,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3)以西方的理论和法制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能够给我们形成一套现有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3.第一条道路存在的问题:(1)最大的缺陷:把西方的理论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成了不容挑战的教条。

曾几何时,谁敢挑战罪刑法定,谁敢挑战罪刑均衡,谁敢挑战无罪推定,谁敢挑战程序正义?但是,理论一旦成为教条,就没有了生命力。

在理论的教条化问题上,我讲两个重要的观点:第一,从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任何理论都有其适用范围;第二,没有超越时空的绝对的理论,时间的变化、社会的改革、新的思潮的兴起,会使某些理论成为例外,乃至被推翻。

以程序正义为例,程序正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吗?不是。

我最近在一本书里提出了程序正义几条例外:第一,在对抗性司法中它是存在的,在合作性司法中它没有存在的空间;第二,程序正义是在普通程序中制定的,如果是简易程序照样没有存在的空间。

无罪推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和理念,英美法把它作为一项特权,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刑事和解运动的出现就对无罪推定构成了挑战。

刑事和解运动怎么挑战无罪推定的?刑事和解运动是在案件没有生效判决之前,双方就达成合意了,被告人认罪了,就成了有罪的人了,完整的司法证明体系不存在了,在这里,难道不是无罪推定的例外吗?2009年《中国法学》第1期可能要发表我的一篇论文——我最新的研究《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无罪推定是约束的定罪。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几万字的那本影响极大的书,刑事法的一本非常重要的经典之作,它防止定罪的泛滥。

请问:被告人一认罪,法官一定罪,还有无罪推定的空间吗?罪已经定了,到了量刑阶段了,还有无罪推定吗?所以,将来要构建一种独立的量刑程序,就没有无罪推定了,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了,没有司法证明了,连证明标准都非常简单、比较低了;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在量刑问题上也未必不能用,因为量刑强调信息的最大化;被害人完全地当事人化了,在公诉程序中涉及到定罪问题,他没有这么高的地位。

什么意思?无罪推定没有办法超越时空,将来一旦量刑程序独立了,无罪推定的空间也就没了,这是另外一套价值系统。

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前提的研究就犯了这个毛病,把西方的理论当作了绝对的真理、推理的前提、分析问题的逻辑基础,你没有办法发展它、挑战它,所以我们永远是跪倒在地上,向这些概念缴械投降。

概念重要不重要?对推进法制极为重要,但是对于推进法学我们认为它们不是不可超越的。

(2)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过分关注制度的构建,没有理论的视野。

(3)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前提、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演绎方法盛行,这是出不了理论贡献的原因。

演绎方法的特点是从一般到个别,西方的理论、制度是大前提,小前提是中国的问题,结论是中国跟着西方走。

这样的演绎推理,是我们在方法论上、逻辑推论上犯的错误,我们浑然不觉。

真正的开创性研究从来不是演绎优先的,是先归纳后演绎。

先归纳意味着从个别到一般,提炼出理论来,然后演绎,把一般的结论放到各个具体情况下检验。

这就是当年毛泽东的那句原话:理论来自实践,高于实践,回到实践中检验。

毛泽东在方法论上,当年的《湖南农民运动报告》以及后来的《实践论》,实际上对做研究有帮助,对这点连黄宗智先生都给予高度的评价。

一个美籍华人在美国做了二三十年的教授,回来说:毛泽东在他的人生的早期,在他的《实践论》里已经体现了我们今天做学问的一条法宝,先从实践中提炼出理论,理论来自实践,高于实践,然后到实践中去检验。

我们都忘记了这一条,在方法论法他有贡献的。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用教条来指导实践,过去是言必称希腊,今天是言必称英美、大陆,拿来一个教条改造中国实践。

拿来这个教条以后做哪几个工作?第一,先仔细把玩一下,欣赏一下,自娱自乐一下;第二,再用它来评论一番,我过去也这么干过,用无罪推定看中国刑诉,你可以找出108个毛病来,无罪推定是教条,是我们的"圣旨",这儿有问题,那儿有问题,整个刑诉是千疮百孔;第三,改造一番。

于是我们不仅要问,对推进法制来说,它可能是这样一条道路,要评论一番、改造一番,你这种从西方的理论为大前提来看中国的问题,你能解释中国问题的原因吗?解释不了,我们很多研究很浅薄就在这里。

对策法学的浅薄在于,连原因都没找着,就想到对策了,不屑于找原因,上来就是对策。

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1.第二条道路,是近几年来刚刚兴起的一种研究方法,它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子方法:(1)实证研究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做实证研究、实证调研、田野调查、访谈,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

比如,清华大学的王亚新教授,最近5年来一直做实证研究,应该说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到很多地方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调研,调研回来以后,根据表格、图表做一些统计,得出结论。

一个最大的贡献在于,发现了以前理论研究者从来没有发现的问题,深入到第一线、司法实践的前沿去调查。

再比如,北京大学的白建军教授,研究罪刑均衡,用了很多的判例、案例,他分析了几十万个案例,写了好几本书。

他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来进行统计,来发现实践中的量刑问题。

比如罪刑均衡的实证研究,就是这样出来的。

比如研究死刑问题的均衡化问题、死刑标准在各地的差异,研究的非常好。

实证研究大行其道,社会科学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了。

(2)试验方法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在搞立法推进之前要搞试验,特别是刑诉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搞试验。

所谓试验方法,就是提出几个假设,找一个基层的法院、检察院,把一种改革思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加以试验,然后观察试验的效果。

法学跟物理学、化学不一样,自然科学可以搞试验,试验可以证明一个结论,法学很难搞试验,过去很多人说没法试验,都是假设、理论的论证,现在终于有学者开始用试验方法了。

比如说在刑诉领域,有大量的试验,像取保候审的改革试验、警察讯问的律师在场权(我的老师樊崇义已经做了很多开创性的贡献)、刑事和解的试验、少年司法改革试验、量刑程序独立改革试验、证人出庭改革试验。

整个刑诉界现在是试验遍地开花,十几种改革试验都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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