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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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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ஸஸ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缩写FCPA)制定于1977年,1988年修订,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公开交易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规定。
ஸஸ美国纽约证交所1970年中期曾做过一项研究,发现有400余家美国公司承认曾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所涉总金额超过3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以制止海外腐败行为,重建美国商业系统的公众信誉。
ஸஸF CPA规定,美国公民个人或某些海外股票发行者,如向外国官员支付财物,以达到获得或保留生意的目的,即属违法。自1998年起,此法案亦对在美国境内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的外国公司和个人适用。
ஸஸ法案对适用范围界定得非常明晰,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而外国官员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任何有政府职能的机构官员。如果美国公司打交道的是外国王室成员、议员以及国有企业官员,美国司法部FCPA网页建议,应向司法部FCPA小组申请裁量是否属于“外国官员”范畴。FCPA并不对行贿的是政府高官还是低级官员而有区别对待,哪怕受贿者是最底层的职员,亦同样被视为非法。“重要的是行贿意图而不是受贿者级别。”司法部网页上的解释说。法案还规定,不得通过第三方向外国官员行贿,亦不得对通过第三方行贿视而不见或装作不知。
被确认违反法案的公司罚款最高可至200万美元,而故意违反该法案的个人(包括官员和公司管理人员)可处以高达10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罚并用,并承担民事责任。
FCPA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则适用于在美上市公司,规定要求,上述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财会制度,并保留交易的财务记录,以防止产生非法开支。由于这些条款的执法机关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所以违反这些条款的处罚与大多数违反其他证券法律的处罚一样,违法者通常会被处以罚款,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该法案的执行机关主要是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美国证监会负责在美发行证券的公司违反FCPA所导致的民事诉讼,而司法部负责除此之外所有主体的民事诉讼及所有的刑事诉讼。
整理/张帆
资料来源:美国司法部FCPA网页(/criminal/fraud/f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