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鲁发改经体〔2023〕682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3〕68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公司,各有关企业:为提升山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水平,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第四章风险等级管理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监管措施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参与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第三条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公正透明、防范风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社区的安全与秩序、提升房产的价值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物业管理办法。
一、物业管理的职责与范围(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结构、屋面、外墙、楼梯、电梯、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系统、消防设施等。
(二)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保持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垃圾清运和消毒工作。
同时,负责小区内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包括修剪草坪、树木,种植花卉等,营造优美的居住环境。
(三)公共秩序维护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设备,加强小区的巡逻和监控,防范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小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确保交通秩序顺畅。
(四)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及时响应业主的咨询、建议和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
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一)业主的权利1、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二)业主的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与使用(一)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服务内容、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三)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原则。
二、信用档案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经营场所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服务评价信息:业主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估、行业评价等;(五)其他相关信息:企业社会责任、环保信用、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培训、考核情况:职业培训、业务考核、职业道德考核等。
三、信用档案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查询、更新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查询,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开查询:对业主、社会公众等查询人,提供公开查询服务;(二)授权查询:对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授权查询人,提供授权查询服务;(三)保密查询:对个人隐私信息,提供保密查询服务。
四、信用评价与奖惩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根据信用档案内容,结合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评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更新日期: 2010-6-9 11:21:19 浏览次数:38 评论次数:0《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渊源(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六章共十四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自1999年7月30日起施行,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号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二)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法规规定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3、《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房字〔2004〕168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三)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7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五)审理物业管理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物业管理概念第三条适用范围第五、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架构图:(山东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济南市房管局)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 (各主管职能部门的分工)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与小区居民或物业所有者的民生息息相关)等其他主管部门各司其责。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产买卖二手房商品房纠纷房产税费购房指南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小区物权房屋抵押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是指记录物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员工素质、信用评价等信息的一份文档。
这份档案很重要,不仅可以为业主、政府部门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更可以保证物业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
一、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性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是物业企业的形象代表,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度和声誉。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可以反映物业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水平,对于业主及其相关单位也具有相当的重要价值。
对于业主来说,可以通过查阅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以便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对于有关部门来说,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可以作为检查考核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
二、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1、物业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企业发展历程:包括成立日期、发展历史、业务范围、业务领域、发展方向等。
3、管理组织结构: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层及其职责等。
4、业务领域: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投资、服务等。
5、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经营分析、财务状况等。
6、员工情况:包括员工规模、员工素质、人力资源管理等。
7、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满意度等。
8、资质证书及荣誉: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荣誉证书、行业评价等。
三、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需要由专门人员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准确、完整、真实性。
物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审核、管理、更新以及对外公示等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应与企业各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企业信息资料,以及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联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涉及物业企业本身、业主、政府部门等多方面。
物业企业本身应主动利用信用档案,查阅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便不断提高企业对外形象和服务质量。
业主可以通过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对于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起到很大的帮助。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A级: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
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
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管理部门评价表)
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发生一次扣5分
16
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
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
扣10分
17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未单独列账、定期公示
未单独列账扣1分,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扣10分
18
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发生一项扣10分
7
民防、防雷等未定期检测的
发生一项扣2分
8
物业用房使用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引发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发生一次扣0.3分
9
服务不良行为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导致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
发生1次扣5分
10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承诺整改到位
发生1次扣0.3分
11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电梯
发生1次扣2分
12
因物业企业原因,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
发生一次扣0.3分
13
装修管理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台账,导致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的违
发生一次扣10分
19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违规或违约使用
违规或违约使用发生一次扣10分
20
项目经理不良行为
聘用不符合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发生1人扣0.3分
21பைடு நூலகம்
聘用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项目经理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XX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州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企业信用评价以独立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评定。
外地入临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州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项目经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价,在本州管理多个项目的,统一纳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由企业负责统一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经核查属实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州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州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及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情况,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物业行业信用信息。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县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等工作,实施(或发起)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协助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相关行为的信息。
第五条州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良性发展及项目经理队伍建设,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定期公布。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每年2月至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省级认定机关可以委托市级认定机关对其辖区内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年审。第十七条 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不合格的,公告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向认定机关申请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随时撤销其称号:(一)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有合同欺诈行为的;(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四)企业被吊销的;(五)因其他原因,已不再具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第二十条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第二十一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后仍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机关要有计划地进行相关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其合同信用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关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对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表彰鼓励。第二十四条 认定机关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随时记录备查。
《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为什么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一是国家和省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的部署。
2015年9月,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要求加强物业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18年9月,修改后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是住建部、省住建厅对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的要求。
2017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要求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017年,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鲁建物字〔2017〕16号),2019年该文件到期后,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19〕4号),对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作出了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活动涉及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纠纷投诉居高不下,为促进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有效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信用信息包括哪几类?《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三类。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水平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以下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1. 企业注册信息:评价标准包括企业的法律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2. 企业资质认证: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如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期限是评价的要素之一。
3. 信用历史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历史记录,包括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违法违规行为、欠款行为、纠纷投诉等。
信用历史记录的清白度和维护信用的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4. 企业声誉和口碑:评价企业的声誉和口碑,包括客户满意度、投诉率、服务质量评价等。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5. 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的资金状况和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
企业的经营健康状况和财务稳定性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6. 合同履约能力:评价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回款情况等。
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7. 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意识,包括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环境保护政策等。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保护意识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8. 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评价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包括是否参加诚信评价,是否履行承诺等。
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和行为是评价的重要指标。
以上是一份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标准,通过评价指标的综合考量,可以客观评估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和优质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和要素对企业进行评估,从而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以下将继续介绍标准的相关内容。
9. 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价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客户反馈等方式进行收集。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档案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评价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评价内容物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二)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三)服务质量:包括物业服务项目的管理质量、服务态度、收费标准及透明度等。
(四)业主满意度:通过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可程度。
(五)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情况。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物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AAA为最高等级,C为最低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确定。
第五条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专业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信用评价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应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材料:企业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三)现场评审: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核实企业提供的材料及信用评价得分。
(四)公布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
(五)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每两年更新一次,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奖励与激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激励措施。
(二)约束与惩罚: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取消资质等。
(三)信息公示: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鲁建招字[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招字[201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诚信体系,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249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招标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19〕4号),我厅建成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并已完成与有关市自有系统的对接工作。
根据前期省物业信用系统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物业信用系统使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19〕4号)有关规定,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划外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其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未在我省开展过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不参加信用信息管理。
二、烟台、潍坊、济宁、威海、聊城等5个市使用本市自有系统,并通过自有系统与省物业信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其他市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
注册地在以上5个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有系统归集企业全部的信用信息,查询打印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
注册地在其他市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参加信用信息管理。
省物业信用系统登陆网址http://117.73.252.135:801,或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子栏,查找省物业信用系统登陆页面。
三、使用自有系统的市,要做好与省物业信用系统的技术对接等工作。
自有系统应实现省物业信用系统要求的各项功能,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相关审核结果及时推送至省物业信用系统,并接收由省物业信用系统生成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供物业服务企业查询使用。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发布日期:2017-12-20 访问次数:42017年10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鲁建物字〔2017〕16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已在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SDPR-2017-0160012。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目前,大部分地市都依托资质管理,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把信用情况作为资质管理、招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1月份、9月份,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一级资质认定,同时明确要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
”并特别强调:“审批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强化,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物业行业关系民生,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作用突出。
资质管理取消后,出台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和评级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鉴于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2017年10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鲁建物字〔2017〕16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已在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SDPR-2017-0160012。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目前,大部分地市都依托资质管理,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把信用情况作为资质管理、招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1月份、9月份,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一级资质认定,同时明确要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综合监管。
”并特别强调:“审批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强化,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要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物业行业关系民生,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方面作用突出。
资质管理取消后,出台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和评级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鉴于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入档、第四章信用评级、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第六章附则。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级;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管理。
省外入鲁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有关工作。
(二)关于《办法》的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评级等工作。
(三)关于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的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
省物业信用系统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录入、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四)关于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入档。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
和负面信息三类。
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行业协会提供的自律信息、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等。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陆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填报,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
优良信息录入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归档。
负面信息录入由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负面信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
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五)关于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计算按照信息叠加、企业自评、属地核定、系统生成步骤进行。
每年1月份进行信息叠加、2月份开展企业自评,3月份完成属地核定。
根据核定的企业信用得分,系统自动生成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
省物业信用系统运行完善后,信息推送和叠加、企业自评、属地核定等可随时进行,由系统自动生成实时信用得分和等级。
计分计算周期暂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条件成熟后,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不再设计算周期,由省物业信用系统自动生成实时的企业信用得分和等级。
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D级。
具体标准如下: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级。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D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项目)。
(六)关于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
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信用评分、评级工作,形成本地区全行业信用情况综合报告。
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参考;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先树优的考评内容;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关于《办法》实施期限。
《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