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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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反对商业的法律规定(3篇)

缅甸反对商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缅甸,位于东南亚地区,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

然而,在缅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反对商业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企业的权益。

本文将从缅甸反对商业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其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影响。

二、背景1. 缅甸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缅甸独立前,该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控制。

这一时期,商业活动受到限制,私营企业的发展受到压制。

2. 政府对商业活动的担忧缅甸政府担心商业活动可能导致外国资本对国家经济的主导,影响国家主权。

此外,政府还担心商业活动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加剧贫富差距。

3. 民族主义情绪的影响缅甸民族主义情绪强烈,政府为了维护民族利益,限制商业活动,防止外国资本渗透。

三、主要内容1. 《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是缅甸反对商业的主要法律之一。

该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缅甸投资需经过政府审批,且投资领域受到限制。

此外,该法还规定,外国投资者需与缅甸企业合作,以确保技术转移和就业机会。

2. 《商业法》《商业法》对商业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

该法规定,企业注册需经过政府审批,且企业经营范围受到限制。

此外,该法还对商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如禁止垄断、欺诈等行为。

3. 《税收法》《税收法》对商业活动征收高额税收,以抑制商业发展。

该法规定,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税负较重。

4.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对缅甸外汇市场进行严格管理,限制商业活动。

该法规定,企业外汇收入需兑换成缅币,且兑换比例由政府决定。

5. 《进口法》《进口法》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限制,以保护本国产业。

该法规定,进口商品需经过政府审批,且进口税率较高。

四、影响1. 经济发展受限缅甸反对商业的法律规定,导致商业活动受限,经济发展缓慢。

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本国企业难以发展壮大。

2. 贫富差距加剧商业活动受限,导致缅甸国内市场竞争力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不正当手段,加剧贫富差距。

3. 民族企业生存困难缅甸政府限制商业活动,使一些民族企业难以生存。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1. 引言缅甸自2012年开始实施外国投资法,旨在吸引外国资本,推动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缅甸政府不断完善外国投资法规,并于最近发布了《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缅甸的外国投资环境。

2. 投资准入2.1 投资许可证按照《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缅甸开展投资活动需要先取得投资许可证。

申请投资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注册文件•项目规划书•资金来源证明•投资计划书•预计经营时间•产权证明等投资许可证的申请周期为30天,审批通过后,投资者可以合法落地缅甸开展商业活动。

2.2 投资领域限制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缅甸的所有行业开展投资,但需注意以下限制:•对于特定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等,外国投资者需要与缅甸国内企业合作才能开展投资;•对于敏感行业,如国防、能源、资源等,外国投资者需要特殊许可才能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某些地区或特定区域的投资可能受到限制。

3. 投资保护3.1 法律保护《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其中包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资产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征收、征用和侵占;•确保投资者享有与缅甸国内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争议解决机制,方便外国投资者维护权益。

3.2 国别保护协定缅甸与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进一步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保护。

根据这些协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包括:•免除或减免税收;•保障投资者利润转移和资本回报的自由;•提供纠纷解决的国际机制。

4. 投资激励4.1 税收优惠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或减免税收期限;•减税或免税项目列表;•免税或减免税收对象。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大大降低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4.2 土地使用权缅甸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期限内获得土地使用权,以便建设和运营投资项目。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介绍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是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制订的具体操作规定,旨在吸引外国投资并推动缅甸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背景缅甸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潜力的国家,但长期以来受制于政治和经济问题,外国投资相对较少。

为了改善经济状况,缅甸政府制定了外国投资法,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以吸引外国资本和促进经济发展。

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投资准入和审批程序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国投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获得投资许可证。

具体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在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说明。

2. 投资领域和限制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的领域和限制。

一些关键领域,如银行、保险、电信等,可能设有限制或限制外国投资的条件。

细则中列出了这些领域和具体的限制。

3. 投资合同和保护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缅甸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的内容和保护条款。

根据细则的规定,缅甸政府要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保护措施。

4. 税收和财务事务实施细则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缅甸的税收义务和财务事务处理。

外国投资者需要按照缅甸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并提交相关财务报表。

5. 劳动与就业实施细则中包含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劳动和就业方面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守缅甸的劳动法规,并为缅甸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

影响和意义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将带来以下影响和意义:1. 吸引外国投资通过明确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细则将使外国投资者更容易在缅甸投资和开展业务。

吸引更多外国投资将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财富创造。

2. 促进经济多元化实施细则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的领域和限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多元化。

外国投资将带来新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机制,推动缅甸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

3. 提升投资者保护实施细则强调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保护措施。

缅甸外国投资法

缅甸外国投资法

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加入时间:2022年-7-26 16:57:07 点击数:1727 加入者:admin 当前位置:中缅贸易第一章名称和定义第一条本法称“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中下述名词的定义是:一、“委员会”指的是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二、“政府”指的是缅甸联邦政府;三、“公民”包括客籍公民和本国公民,本词义还包括在国内投资的经济团体;四、“外国人“指的是非本国公民,但包括外国投资的经济团体;五、“企业法人”意指向委员会申报有关投资事项的任何公民或任何外国人;六、“申报”意指企业法人按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的意向性投资申请书及章程草案附本;七、“许可”意指有关申报已经委员会同意;缅甸外国投资法八、“外资”指任何外国人在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中投入的下述资金。

―外汇;―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因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专有技术;―上述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润,可作为再投资的资金;九、“投资者”意指经允许投资的个体或经济团体。

十、“银行”是指国家的任何银行。

第二章有关经营项目第三条本法由委员会按照政府的规定适时制定出可行的经济项目。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外国投资必须本着下述原则进行:一、促进和扩大商品出口;二、开发需耗巨资的自然资源;缅甸外国投资法三、发展高科技技术;四、有助于需要较大资金的生产和服务业的开展;五、创造更多的劳动和就业机会;六、开发节能产品;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外国投资可实行下列任何组织形式:一、外国人可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二、外国人可与本国公民合资经营;第六条一、按照第五条规定在组建中:1、可实行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或成立有限股份公司;2、如果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不得少于总资金的35%。

二、在如上所述组建中,或开展业务或业务终止时的清理都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法律。

第五章委员会的成立第七条政府将设立委员会。

缅甸投资法规定

缅甸投资法规定

新外国投资法规定
1、在获得缅甸投资管理委员会(MIC)批准后,外国企业可在缅甸独资,最低投资额由MIC确定。

2、外国企业可与当地企业、政府或机构组建合资公司,投资比例由投资双方共同确认。

3、外国企业不可在缅甸边境线15公里内进行投资,缅政府划定的经济特区除外。

4、在11个领域对外商投资进行限制或禁止,如果外国企业拟从事限制或禁止领域的投资,需对国家和人民有利并经政府批准。

5、限制外国企业投资缅甸本国公民有能力从事的生产或服务业,如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6、外国企业在缅投资,从投产或启用之年起,可享受5年免税待遇,比原有政策延长两年。

对于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商业税可适当减免。

7、外国企业在缅投资可向缅政府或政府许可的组织机构租用土地,租赁期50年,可申请2次续租,每次10年。

8、外资企业应优先录用缅甸公民。

在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域,外资企业在开始运营的头两年雇佣缅甸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5%,随后的两年不低于50%,第五年和第六年不低于75%。

9、外资企业有责任对缅甸技术工人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技术水平。

10、允许外国企业在获得批准后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给其他外国人或缅甸公民。

11、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净利润通过授权的本地银行按照与市场汇率相当的指定汇率汇出缅甸。

12、法律将保证不对外资企业进行国有化。

缅甸投资法(2016)

缅甸投资法(2016)

2017年3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3 2017 (总第207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7缅甸投资法(2016)(联邦议会2016年第40号法令)2016年10月18日(缅历1378年7月17日)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称与释义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中包含的词语及其定义为:(一)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国家总统:指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国家总统。

(三)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四)部委:指联邦政府计划与财政部。

(五)委员会:指根据本法组建的缅甸投资委员会。

(六)委员:指包括缅甸投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内的委员会成员。

(七)委员会办公室:指负责处理缅甸投资委员会的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办公室。

(八)秘书:指负责委员会办公室事务的缅甸投资委员会秘书。

(九)建议书:指投资者因需获得投资委员会对从事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项目的许可令,按照规定的样式附上所需的合同、协议材料后提交的申请书。

(十)批准令:指委员会批准投资者递交的投资建议书的命令。

(十一)许可申请书:指投资者为获得本法第十二章土地使用权与第十八章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免税权与税收优惠权的许可,按照规定的样式附上所需的材料后提交的申请书。

(十二)许可令:指委员会批准投资者递交的许可申请书的命令。

(十三)国民:指公民、客籍公民或归化公民。

本词语包括仅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

(十四)缅甸国民投资者:指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国民。

本词语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组建并注册的缅甸公司、代表处与其他经济团体。

(十五)外国投资者:指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非国民。

本词语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组建并注册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其他经济团体与根据其他国家所颁布的法律组建的经济团体。

(十六)投资者:指依法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缅甸国民或外国投资者。

(十七)投资:指投资者依照本法规定所有的或持有的物资。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为履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第三十二条所赋予的职权,缅甸联邦政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名称及定义第一条本细则名称为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词语与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中的词语有同样的含意,此外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法律:是指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2、格式:是指本细则的附件格式;3、成员:是指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或委员。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席计划财政部部长;2、委员商务部部长;3、委员第一工业部部长;4、委员第二工业部部长;5、委员能源部部长;6、委员农林部部长;7、委员交通运输部部长;8、委员矿产部部长;9、委员建筑工部部长;10、委员畜牧水产部部长;11、委员合作社部部长。

第四条委员会秘书长由委员会主席任命。

第三章能够经营的经济项目第五条应在事先征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制定公布允许外国投资的经济项目,并对就此提出的咨询做出解释。

第四章申报第六条法人呈报的申请必须包括:1、法人姓名、国籍、地址、经营场所、经济团体所在地、经营项目;2、如果合营,合资者的情况可按第一款所述的内容填报;3、与第一款或第二款相关的证件;4、法人与合资者的企业及资金证件;5、投资加工业或服务的条例;6、计划在国内投资的组织形式;7、如果成立股份企业,应包括股份合同草案,各股东投入的股金比例和数额,利润分成的比例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8、如果成立有限公司,应包括公司的合同草案,组织法草案,公司的公认资本,股份种类,人股者投入的股份数额;9、筹建投资组织人员的姓名、国籍、地址、职务;10、投资团体的资金总额,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比例;投入国内的外资总额,各种外资的数额和计划投入的时间;11、计划投资的期限、建设工期;12、拟在国内某地区或几个地区进行投资;13、用于生产、销售方面的技术知识和制度;14、所需能源种类和数量;15、建设施工期间企业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原材料及有关物资的数量和价格;16、所需各种场地和面积;17、企业的年产量和产值及服务业的规模和产值;18、经营过程中年需外汇和预计创汇额;19、每年向国外销售的商品数量及销售额;20、需从国内外招聘职员的数量、职别和期限;21、经济核算情况。

缅甸投资法

缅甸投资法

缅甸投资法
缅甸投资法是指缅甸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缅甸的投资活动。

该法规包括《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公司法》、《缅甸合同法》等。

缅甸外国投资法于2012年通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投资领域和优惠条件。

其中包括100%外资持股、自由转移资金、优惠税收政策等。

此外,缅甸政府还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效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缅甸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在缅甸的注册、设立、经营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外国公司可以在缅甸成立全资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美元。

缅甸还设有特别经济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优惠政策。

缅甸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签订、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与缅甸企业或政府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该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缅甸投资法的出台和完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优惠政策,同时也提高了缅甸的营商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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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投资合作指南(2024)(一)2024

缅甸投资合作指南(2024)(一)2024

缅甸投资合作指南(2024)(一)引言概述缅甸作为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潜在的投资机会。

本文档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关缅甸投资环境和合作机会的指南。

通过详细介绍缅甸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以及投资前景和潜在风险,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缅甸,并为他们在缅甸投资合作提供有益的建议。

正文一、政治与法律环境1. 缅甸的政治制度与治理机构概述2. 缅甸的法律体系与商业法规概述3. 缅甸的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 缅甸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商标注册5. 缅甸的反腐败和合规要求二、经济环境与行业概况1. 缅甸的宏观经济概况和发展趋势2. 缅甸的主要产业和经济增长驱动力3. 缅甸的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环境4. 缅甸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开采5. 缅甸的农业和渔业发展潜力三、投资机会与合作领域1. 缅甸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2. 缅甸的制造业和轻工业潜在合作机会3. 缅甸的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市场4. 缅甸的旅游业和酒店业发展前景5. 缅甸的农业现代化和食品加工业机会四、投资风险与挑战1. 缅甸的政治不稳定和地区冲突风险2. 缅甸的法律和合同执行风险3. 缅甸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供给挑战4. 缅甸的基础设施和物流瓶颈5. 缅甸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要求五、投资建议和总结1. 在缅甸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2. 寻找合适的本地合作伙伴和咨询服务3. 理解缅甸的文化和商业习俗4. 提高在缅甸的政府关系和公共关系5. 长期战略规划和投资回报预期总结通过对缅甸投资合作的指南,我们深入分析了缅甸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揭示了投资机会和合作领域,并提出了投资风险和挑战。

投资者应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积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理解缅甸的文化和商业习俗,同时注重与政府和公众的良好关系。

只有长期战略规划和合理预期的投资回报,才能在缅甸的投资合作中取得成功。

缅甸投资政策

缅甸投资政策

缅甸投资贸易政策缅甸外国投资法简介缅甸联邦政府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四项目标,其中一项就是“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发展本国经济”。

为实现这一目标,缅甸政府早在1988年11月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

尽管该法已颁布10多年,但很多到缅甸搞投资或做贸易的中资公司人员并不了解,盲目到缅甸投资,以至于走了很多弯路,甚至上当受骗,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使国内公司对缅甸外国投资法有所了解,避免在缅投资风险,现将该法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一、外国投资法的宗旨通过引进外国投资,使缅甸本国经济团体或民族企业家在和外国投资者合作过程中均获得应有的利润。

缅甸是一块风水宝地,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矿产资源丰富。

缅甸政府给予公民开采并且充分使用这些丰富资源的权利。

同时,也鼓励缅甸公民成立出口企业,增加对外出口,并以此带动民族经济的发展。

通过与外资合作,为缅甸公民增加就业机会,同时经过在国内和国外培训培养出更多的知识技术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外国投资法的组成外国投资法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百分之百资金由外国人投入,第二部分是外国人与缅甸公民合资。

在缅外合资中外国资金最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

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结构、项目运作、帐目结算等须按缅甸有关现行法律执行。

为此,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

该委员会受理有助缅甸经济发展且无悖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

项目投资的负责人无论是缅甸公民或是外国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接受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

如审查合格,委员会向项目负责人发放许可证书。

三、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1、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3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2、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减免其所得税;3、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旧后征税;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对其利润税减半征收;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6、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连续2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当年起连续3年准予结转和抵消;9、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10、企业建成后头3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收。

缅甸外国投资法

缅甸外国投资法

缅甸外国投资法(2012年11月2日)第一章称谓及注释一、本法名称“外国投资法”二、称谓注释(一)国家。

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委员会。

指依本法成立的缅甸投资委员会。

(三)联邦政府。

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机构。

(四)国民。

指本土居民及客居居民,包括国内资本组建的经济组织。

(五)外国人。

指非本国公民,包括外资组建的经济组织。

(六)发起人。

指向委员会提出投资的国民或外国人。

(七)倡议书。

指投资发起人为取得投资许可向委员会提交的合同草案、资金证明及公司证明资料。

(八)许可。

指委员会根据倡议书出具的许可令。

(九)外资。

指外国人根据许可进行的如下投资事项:1.外币。

2.机械设备、零配件、耗材及项目所需的境内没有的物资。

3.执照、专利、工业设计、商标、专营权等知识类可估价事项。

4.专业技术。

5.使用上述事项的增值部分或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资金。

(十)投资人。

指依据许可进行投资的个体或经济组织。

(十一)银行。

指经联邦政府批准的境内某银行。

(十二)投资。

指在缅境内投资人依本法掌管、具所有权的如下事项:1.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可抵押物品。

2.公司股票、证券及贷款凭证。

3.可估价资金合同。

4.现有法律规范的知识类成果。

5.依法或按合同进行的自然资源勘探及生产。

(十三)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

指向国家交付规定租金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

第二章相关项目三、相关项目须为联邦政府事先同意,并经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四、以下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一)影响民族传统及习俗的项目。

(二)影响民众健康的项目。

(三)影响破坏自然环境及生态链的项目。

(四)输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项目。

(五)国际公约限制的、生产或使用有害化学品的项目。

(六)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制造业及服务业。

(七)输入国外不成熟或未经授权使用的技术、药品及用具的项目。

(八)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农业及种植业项目。

(九)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畜牧业项目。

(十)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海洋捕鱼项目。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013年1月31日)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经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颁布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名称和释义第一条本法称为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指所包含的词语应与外国投资法所包含的词语释义相同,此外下述词语的含意如释义:第一款部指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

第二款委员会办公室指承担和执行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办公事务的指导投资和公司的司、局。

第三款司(局)长指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的司(局)长。

第四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格式。

第五款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示表格。

第六款 BOT指项目建设、运营和在合同期满时项目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

第七款 BTO指项目建设、竣工时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和项目运营。

第八款基本物资指土地、建筑、运载工具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物资。

本词语还包括股份和承诺协议之外与此相同的协议文件。

第二章有关经济项目第三条委员会要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发布命令确定与外国投资法相关的经济项目。

在确定是时下述各项为基础:第一款能够为国民增加就业机会使用劳力的项目;第二款能够提高产品价值的生产项目;第三款投资额巨大的项目;第四款应用高科技的项目;第五款国民能廉价食、用的生产和服务项目;第六款有助于国民提高生活水平的项目。

第四条委员会在确定经济项目时要分别确定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并呈报联邦政府内阁批准。

第五条在得到联邦政府内阁批准后,委员会要颁布“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投资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命令。

第六条委员会可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适时修改颁布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确定的项目。

第七条国民从事的生产项目和服务项目如图表一做出规定。

第八条国民从事的农业和速生、慢生种植业项目如图表二做出规定。

第九条国民从事的养殖业项目如图表三做出规定。

缅甸公民投资法简介

缅甸公民投资法简介

缅甸公民投资法简介2003-06-03 16:10缅甸联邦政府为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制定了4项经济发展目标,即:以农业为基础促进其它经济全面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发展经济;把主宰全民族经济的能力掌握在国家和人民手中。

因此,为了充分发掘蕴藏在民众的经济潜力,鼓励公民积极向经济领域投资并且使缅甸公民在投资过程中有法可依,于1994年3月3日颁布了《缅甸公民投资法》。

现将该法基本内容介绍如下:一、缅甸公民投资法的宗旨通过颁布该法律,鼓励缅甸公民向经济领域投资,推动有利于国家的产业和服务业向前发展;充分利用缅甸丰富的水、土、林、矿等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建立和完善进口替代产业,扩大商品出口;发展科技,增加劳动就业机会,发展私营和合作社经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缅甸公民可投资的行业种类和范围根据缅甸公民投资法赋予的权利,缅甸公民可以在以下经济领域投资:农业、畜牧水产业、林业、矿业和工业。

农业领域包括沙滩作物种植加工和多年生作物种植加工。

畜牧水产业包括畜牧、畜产品加工、鱼虾和其它水产养殖、加工。

此外还有饲料和兽医药生产。

林业包括国家允许的木、竹、藤种植和其它林产品加工生产。

矿业包括国家允许的矿井采探、加工和矿产品生产加工,以及工业所需的非矿产品勘探开采、生产加工,各种岩石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还有国家允许的宝石勘探和开采、加工,珍珠养殖加工。

工业包括豆类生产加工,奶和奶制品生产,盐及其产品生产,卷烟、香烟生产,酒和果汁饮料生产,纺织,麻及其产品生产加工,纸浆、纸生产及印刷,书籍出版,文具、化学制品、橡胶及其仿制品生产加工,塑料、矿石、矿产品、非矿产品生产,机械及其零配件、电子产品、国家批准的无线电器材、电话等通讯器材及零配件。

三、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有权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在土地、房屋、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方面提供的帮助。

同时还有权获得有关政府部门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

投资者有权对经济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落实,或者认为委员会的命令或决定需要修改,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向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修改建议。

缅甸投资

缅甸投资

∙你好,欢迎你来到阿里学院∙请登录∙免费注册∙学院首页∙我的学习∙我的分享∙帮助搜索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经营管理外贸专区正文出口缅甸,是否只能做L/C?最近更新: 2011-06-04 | 浏览次数: 61 次| 尝试成功人数: 0客户跟我说缅甸政府规定只能做L/C,情况是否真的是这样?缅甸《外国投资法》介绍1998年11月30日和12月7日,缅甸先后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并一直沿用至今。

上述法规的原则和目的是,欢迎和鼓励外国企业到缅甸来投资办厂,利用外资来促进和扩大商品出口,开发需要大量投资的自然资源,帮助需要大量资金的生产和服务行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造一些能源消耗低的经济项目,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下面是《外国投资法》中的主要条例内容:1.外商经贸投资形式:①外商的经贸形式既可以是100%独资,也可以是合资或成立有限股份公司。

②如果采取合资方式,其合资对象可以是政府下属的公司或私营企业,但外资不得少于投资总金额的35%。

2.保险:经许可建立的经济组织,必须向缅甸保险公司实行各类投保。

3.员工招聘:经许可建立的经济组织,必须优先招聘缅甸本国公民;如确属需要,也可招聘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

4.税收优惠:①任何从事商品生产和服务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可连续3年免交企业所得税,而且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

如果3年后未获准延期,则应按照固定的统一税率30%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出口加工型的企业,该税率可降至15%。

对于国家有贡献的企业,政府还可依据其投资效益的高低继续适当减免税收。

②在建的工程项目和企业运营期间如确需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等,可减免进口关税或其他国内税种,或两税同时减免。

③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减免进口税或其他国内税种,或两税同时减免。

④缅甸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照规定的原值比例,从企业的利润扣除机器设备、厂房、企业设施折旧后进行征税。

如何在缅甸投资

如何在缅甸投资

如何在缅甸投资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如何在缅甸投资一、外国投资方针政策1、政策:(l)、采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2)、鼓励私人投资和创办企业;(3)、为开展对外贸易和吸引外来投资,实行经济开放政策32、投资目标政策:(l)、促进和扩大出口.、(2)、开发需耗巨资的自然资源;(3)、获取高新技术;(4)、支持和帮助需引进大量资金的生产和服务性项目;(5)、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6)、开发节能产品;(7〉、促进区域发展;二、外资的涵义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中,下述投入均称为外资:1、外汇:美元、日元、英镑等国际货币;2、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实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33、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4、专有技术;5、上述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益用于再生产;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1988年缅甸军政府上台後,为吸引外资、鼓励私人发展经济,分别颁布了两部法律,即1988年11月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1994年4月颁布的《缅甸公民投资法》四、管理机构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MIC)由18位部长组成、副总理任主席。

"和发会"主席府部长任秘书长,并任命联合秘书负责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事务;《缅甸外国投资法》和《缅甸公民投资法》有关条款均由该委员会具体批准实施或执行。

五、批准程序1、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要求,向MIC提交申请表(FORMl),申请表应含以下文件:(1〉、企业财务状况表(近几年帐务审计情况〉;(2〉、开户银行推荐信;(3〉、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吨'(4)、根据合作性质,准备必需的协议草案,如:(A)、合资协议;或(B)、租凭协议;或(C)、独资项目协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签字);(5〉、若该项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应提交按《缅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备忘录》或《公司章程》;(6)、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第十章26款规提交税务减免申请函2、由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对所提交项目建议书进行详细研究。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缅甸联邦国政府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2013/11号公告(2013年1月31日)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56条a款授权,经联邦政府同意,现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第一章词语解释1、本法称作“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本法中的词语与“外国投资法”中的词语意义相一致,此外,下列词语含有如下意义:a 部是指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b委员会办公室是指担负缅甸投资委员会机关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c 局长是指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局长;d 式样是指本法规定的式样;e 表格是指本法公布的表格;f BOT 是指建设、运营和合同期满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g BTO是指建设、竣工后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和运营;h 基础物资是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材料。

本词语中还包括除股份和担保书以外的类似合同文书。

第二章有关经济企业3、委员会依照外国投资法经联邦政府同意,可以公告形式批准相关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为国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用工项目;b为国家出口商品增值项目;c投资额度巨大的项目;d使用高科技的项目;e面向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和服务项目;f有助于提高国民生活的项目。

4、委员会在审批认定项目过程中,对不允许在国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公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和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上报联邦政府审批。

5、在获得联邦政府批准时,委员会对不准在国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国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以及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6、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对批准的项目可适时修改后予以公布。

7、表格1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做了规定。

8表格2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种植业和长期种植业做了规定。

9、表格3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业做了规定。

10、表格4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领海区域捕捞业做了规定。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

缅甸外国投资法(2012年联邦议会法字21号)2012年11月2日第一章词语解释1、本法为“外国投资法”。

2、本法中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a 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b 委员会指依据本法组成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

c 联邦政府机构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d 国民包括客籍公民或准公民。

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

e 外国人指非国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外国人组成的经济团体。

f 项目建议人是指向委员会提出有关投资建议的国民或外国人。

g 项目建议是指项目建议人为了获得投资批准向委员会递交的规定申请和合同草案、资金证明、有关公司证明材料。

h 批准令是指委员会同意申请而发布的批准令。

I 外国资金是指外国人根据批准令在经济项目中投入的下列资金:(1)外币;(2)设备、机器、机器部件、机器配件、包括工具在内的项目需要的在国内购买不到的物资;(3)执照、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商标、版权等有价知识产品;(4)熟练技术;(5)将上述资金增值部分和股份利润分成用于再投资。

j 投资者是指根据批准令投资的人士或经济团体。

k 投资是指在本国范围内投资者掌控的各种物资。

在本词语中还包括下述内容:(1)依照法律对可移动物资、不可移动物资和其他物资的典当权;(2)公司的股份、股票、金融债券和贷款证明;(3)有关金融方面的有价契约、权利;(4)根据现行法律有关知识产品的权利;(5)包括对自然资源勘探和开采权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或契约赋予的权利。

l有租地权者或土地使用权者是指向国家交纳规定土地租金后获得的在规定时间内的土地租用或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有关经济项目3、本法与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公布的经济项目有关。

4、以下投资项目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a 在国内有害于国民传统文化和风俗的项目;b 有害人民健康的项目;c 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规律的项目;d 给国家带来有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质的项目;e生产国际公约认定的有害化学品的工厂或使用化学品企业;f 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g 国外正在试验的、或尚未确定可以使用的技术、药品、用品和可转移的企业;h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或多年生种植业项目;I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项目;j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海洋域捕渔业;k 除联邦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以外、国界和与其他国家边界相连的边境线开始至10英里以内设立的外国投资项目。

缅甸投资法(2016)

缅甸投资法(2016)

缅甸投资法(2016)
吴迪;林诗婷
【期刊名称】《南洋资料译丛》
【年(卷),期】2017(000)003
【总页数】16页(P10-25)
【作者】吴迪;林诗婷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广西民族大学东南亚语言文化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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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投资、担保等法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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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投资、担保等法律简介一、与投资有关的法律1、关于投资领域限制及相关审批机关。

1989年《国有经济企业法》(State-owned Economic Enterprises Law of 1989)具体规定了只允许政府开展的12种经济行为,包括勘探、采矿、出售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邮政和通信服务、航空运输、金属矿的勘探开采及出口、电力生产服务等。

但是,如果是为了国家利益的目的,政府可以在个案基础上,经过通知程序,特别允许某些与政府合资的企业从事该等受限制的经济行为,或者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允许某些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开展该等业务。

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资本在生产性企业中的资本不得低于50万美元,在服务性企业中的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根据开展上述业务的不同,政府、缅甸投资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都是必需的。

成立公司或者注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如果是与政府合资成立的则必须符合1950年《特别公司法案》(Special Company Act of 1950)规定,其他形式的则必须符合《缅甸公司法》规定。

至于债权人,如果是强制出售拍卖该项目或相关公司,那么为外国贷款人设立担保则需要获得政府、缅甸投资委员会、相关政府机构、中央银行/财政税收部的许可同意。

在缅甸有不同的政府部委、部门以及在各相关部委下设的国—1 —有经济组织对某些特定项目领域享有管辖权。

根据项目领域的不同,获得相关部委批准的要求也不同,此外在必要时还要获得政府或者缅甸投资委员会的事先许可或批准。

这些相关政府机构或部门如下: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以及其下属各机构,比如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yanma Oil and Gas Enterprise),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矿业部(Ministry of Mines)及其下属各机构和部门,包括第一采矿公司,第二采矿公司,第三采矿公司(No 1,2, and 3 Mining Enterprise),地址调查与矿业开采司(Department of Geological Survey and Mineral Exploration),以及矿业司(Department of Mines)等,其管辖权在矿产领域;第一电力部(Ministry of Electricity NO. 1)以及其下属机构,包括与水电电厂有关的水电建设司(Hydroelectric Power Implementation Department);通信邮政电报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Post and Telegraphs)及其下属机构,比如缅甸邮政通信公司(Myanma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管辖权在通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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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委员会自主行使其职权和职责。 第 24 条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开展促进联邦投资的活动; (b) 作为协调投资者和有意向的投资者的主要部门; (c) 为投资者和其投资提供便利; (d) 就联邦部委和各省邦政府为发展负责任的商业而采纳和实施的经济目标,提
供投资政策意见; (e) 向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政策指引和指令; (f) 每三个月向总统和政府就委员会的活动和职能进行汇报; (g) 通过政府每年向国家议会 (Pyidaungsu Hluttaw) 报告委员会已批准投资项
目的完成情况和执行进度; (h) 为各省邦(包含内比都)的经济发展与内比都委员会和各省邦政府进行协调,
依据投资类别、自然资源情况及就业机会,划分政府投资批准权限; (i) 为便利和促进国内外投资,向政府提供建议; (j) 对投资者私自加工、转换或隐匿自然资源和文物的行为,依相关法律、程序
和规定追究责任; (k) 审查投资者是否遵守依照本法制定的细则、法规、通知、命令、指令、程序
述决定。 第 33 条 就涉及专业技术的事项,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的专家与会。 第 34 条 委员会应当允许投资者和其辅助人与会说明和参与讨论。 第 35 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于最近一次常务会议提交和报告其特别活动,以获得批准执行该特
别活动 。
第8章 提交投资申请
第 36 条 投资者应当向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在取得投资许可后投资下列细则规定的产业; (a) 国家战略必要的投资项目; (b) 资本密集的大型投资项目; (c) 可能对环境和本地社群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d) 使用国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项目;及 (e) 政府指定要求向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的投资项目。
(n) 缅甸国民投资者,指在联邦境内投资的国民。本定义亦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成 立并注册的缅甸公司、分公司和其他企业。
(o) 外国投资者,指在联邦境内投资的非国民投资者。本定义亦包括根据缅甸公司 法成立并注册的外国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企业以及依其他国家法律成立的企 业。
(p) 投资者,指根据本法在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缅甸国民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 (q) 投资,指投资者根据本法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本定义亦包括第 40 条规定的投
第3章 适用范围
第 4 条 本法适用在本法生效之日,所有联邦境内既存或之后产生的新投资项目。本法不适 用本法生效日前的投资争议和已获投资许可但停止营运的投资项目。
第 5 条 除本法第 21 章(例外)和第 22 章(国家安全例外)外,本法亦适用于政府部门和 政府组织实施的投资措施。
第4章 委员会组成
受委任成员应当仅履行委任书中所规定的职责。授权书可以随时通过书面方式废 止。
第5章 辞职、解职和补缺
第 14 条 委员会主席于任期内自愿辞去职务,应当向政府递交辞职信,经总统批准后辞职。 第 15 条 除委员会主席之外的委员辞职,应当向委员会主席申请,于政府批准后辞职。 第 16 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政府可以解除委员会委员职务:
履行主席职能。 第 18 条 除辞职或被解职外,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和职能直至新委员到任。 第 19 条 除第 9 条所规定的任期外,依第 17 条补缺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任期,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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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补职缺的剩余任期。 第 20 条 秘书长负责执行委员会相关日常事务,并履行委员会各项事务的行政和管理职能。 第 21 条 若委员会委员对递交委员会的投资申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其应明确披露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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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 第 8 条 非公务员的委员会委员有权享受部委提供的薪资和津贴。 第 9 条 除秘书长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一致。秘书长为公务员,其任期依公务
员法规范。 第 10 条 委员会委员不得连任超过 2 届。 第 11 条 政府应当自其履新之日起 2 个月内重新筹组委员会。 第 12 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并履行委员会指定的职责。 第 13 条 委员会主席可以书面授权方式,将委员会的职责委任于任何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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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提交投资认可申请
第 37 条 除第 36 条规定的投资外的其他投资,投资者无需向委员会提交投资申请。但是,投 资者为享受本法第 12 章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第 75、77 和 78 条所列的税收减免优惠, 应以规定的表单向委员会提交认可申请。
第 38 条 提交投资认可申请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类别,将相关组织核发的所有批准、 许可或其他类似文件一并附上。
该利益。该披露申报应当记载于委员会会议记录。并且该委员不得参与委员会就 该投资申请有关的决定、活动和讨论。 第 22 条 若委员会委员对递交委员会的认可申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其应明确披露和申报 该利益。该揭露申报应当记载于委员会办公室。并且该委员不得参与委员会就该 认可申请有关的决定、活动和讨论。
第6章 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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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条 为履行职责,经政府批准,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7章 召开会议
第 29 条 依以下规定举行会议: (a) 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及 (b) 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 30 条 委员会主席为会议主席。委员会主席缺席时,副主席为会议主席。 第 31 条 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在内的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出席,视为会议有效召开。 第 32 条 委员会决定应由出席委员过半数作出。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反对、否定或修改前
缅甸投资法(2016)1
(国家议会 法律 No. 40/2016) 2nd, Waning of Thadingyut, 1378 M.E.
(2016 年 10 月 18 日)
国家议会在此通过本法
第1章 名称与定义
第 1 条 本法应被称为“缅甸投资法”。 第 2 条 本法所涉表述定义如下:
(a) 联邦,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b) 总统,指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 (c) 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 (d) 部委,指计划财政部。 (e) 委员会,指根据本法组成的缅甸投资委员会。 (f) 委员,指缅甸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 (g) 委员会办公室,指投资和公司管理局下设负责执行委员会行政事务的办公室。 (h) 秘书长,指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工作的缅甸投资委员会秘书长。 (i) 投资申请,指投资人依本法第 36 条,为取得委员会投资许可,按照规定的格式,
1 本简体中文版《缅甸投资法》 依缅甸政府颁布之官方缅文版本翻译。翻译过程对照官方英文版,依循法律逻辑辅并以德信律 师对缅甸法律的理解,力求准确、完整。鉴于法律语言严谨、细致,而各种语言版本之间难免差异,如有疏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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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国民,指国民、因婚姻归化的国民或归化国民。本定义亦包含仅由前述国民组 成的企业。
资。 (r) 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根据本法在联邦境内所作的投资。投资者对该等投资包含
的资产拥有控制、影响和管理的权利。 (s) 外国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在联邦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 (t) 企业,指:i)依现行法律组织或成立的法律实体,包括公司、信托、合伙、个人
独资、合资企业、商业组织或类似组织。ii)依现行法律成立的前述法律实体的 分支机构。 (u) 自由兑换货币 (Freely Usable Currency), 指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章程第 30 条 f 款及其修正案定义,任一于主要外汇市场 广泛汇兑并用作国际交易支付的成员国货币。 (v) 减免优惠,指委员会依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后,根据本法对已取得委 员会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申请授予的所得税、关税和其他国内税收减免优 惠。 (w) 措施,指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或经前述政府部门和组织授权的非政府组织采用 和维持的法律、细则、行政法规、程序、决定和措施。
第 6 条 委员会依以下方式组成: (a) 主席一人,由总统从政府成员中提名人选,由政府任命; (b) 副主席一人,由政府任命; (c) 来自部委、政府部门和政府组织的合适人选,私营领域专家,专业人员或社会 贤达,由政府任命; (d) 秘书长一人,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 7 条 政府应当依据第 6 条,任命包括秘书长在内至少 9 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缅甸投资委
(a) 经法定医学委员会诊断,其健康状况不佳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务; (b) 死亡; (c) 因刑事犯罪受到法院处罚; (d) 经法院宣告破产; (e) 未能适当履行其职责。 第 17 条 政府: (a) 因委员会委员辞职、解职、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出缺,应当根据本法和
其细则补充任命新委员;及 (b) 若委员会主席出缺,可以委任副主席或委员会其他委员在新主席任命前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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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同条款开展其投资。若非,确保其遵守前述规范,并依现行法律对其追 究责任; (l) 复核税收和限制投资的项目,并就复核结果向政府报告;及 (m) 执行政府不时授予的职责。 第 25 条 为依据本法履行职责,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 (a) 经政府批准,颁布划定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投资类别的通知; (b) 经政府批准,划定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投资、资本密集性投资、对自然环境 和地方社群有潜在重大影响的投资类别; (c) 若投资者向委员会递交的投资申请符合国家利益和现行法律要求,则核发投 资许可;若不符合要求,则拒绝投资申请; (d) 若投资者向委员会递交的认可申请完备,则进行必要审查;若该认可申请不 违反现行法令,则核发投资认可; (e) 经审查,核准或拒绝投资者提出延长或修改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期限的申 请; (f) 必要时,要求投资者提交与其投资相关的文件或证据; (g) 若有相当证据证明投资者因提供不实文件而取得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或其 未能遵守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中所列的要求和条件,依法对其采取行动; (h) 依据本法审查并批准投资者的税收减免申请; (i) 经政府批准,划定不能享受税收减轻或税收豁免,或两者均不得享受的投资 类别; (j) 为依据本法履行委员会职责,向政府部门、政府组织和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其 他组织,获取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协助和资讯; (k) 采取必要措施以成功落实本法规定; (l) 依据投资类别,审查和批准适当的施工或准备期限; (m) 在征询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后,依据海关颁布的临时进口程序,审查和批准从 国外临时进口的机械和设备的税收减免申请;及 (n) 为有效落实本法,建立和管理系统,以采取以下措施:如有系统地审查争议、 探寻争议原因以及在进入纷争解决程序前,对损失进行反应、调查和解决。 第 26 条 委员会可以制定和收取含注册费在内的服务费。 第 27 条 为履行职责,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设立下属委员会 (committee) 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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