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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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的《中小学会计制度》、《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举办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和“非盈利性”服务理念,规范管理,精细服务,改善营养,确保安全,惠民利民。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到期后应及时收回,由学校自主经营。
对少数食堂规模较大、就餐人数较多、学生管理力度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高中、职业学校食堂,可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管理,引进管理单位须按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
第五条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需设立后勤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组成,简称食堂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配备专、兼职会计、出纳、采购、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七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级以上干部分管食堂工作,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
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食堂膳管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学校必须专门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食堂财务人员,在业务上必须接受行政财务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也可由学校行政财务人员兼任。
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会计必须依据《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并设置“总分类账”、“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固定资产备查账”等账簿进行核算。
每月5日前向食堂主管、财务室、校长报送上月“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
每学期期末应对食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会计依法履行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并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行政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出纳必须依据《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登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
每笔现金的收取,出纳员必须开具三联单并盖“现金收讫”章,如有错误要作废需三联齐全。
收款收据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由伙食会计到学校财务室领取。
开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财务室核实注销。
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等要追查当事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付款时,出纳根据会计审核填制的凭证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所有现金清查的长款归公,记作营业外收入,短款赔偿。
第十条保管员对本单位所有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保证食堂日常运作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
对购进货物开四联入库单,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会计记账联,一联为保管联,一联作为结算联给供应商,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
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7天向会计送一次出库单。
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并于当月26日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
对仓库物资库存数量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
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第十一条采购员最高借款不得超过当天所需采购原材料金额的总和。
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双人轮流采购,在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时,须有轮值的中层值班人员陪同。
采购当时须开具采购清单,当时不能开具的,回食堂交货后次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为保障学校食堂物资的安全性,原则上要求食堂主要原材料要通过大型超市的物资配送中心购入,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的,学校要加强对食堂财务监督管理,参与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确保饭菜价格、质量、数量基本稳定。
食堂饭菜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征得学校同意,不得随意乱涨价。
学校既不要过多干预经营者的经营,又要有效地对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学校、学生和经营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应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必须经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发票须有经手人和学校保管员验收签章。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食堂财务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证质量、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食堂账只核算为伙食发生的有关收支事项,非伙食收支事项不得进入食堂账核算。
学校食堂现金每日库存不得超过备用金。
除满足正常开支外的多余现金转存食堂账户统一管理,大额现金存取银行时须有专人同行。
支付超过1000元应通过银行转账。
不能以白条抵库,不能私设小金库。
不得挪用现金和将现金私自借给他人,现金如有遗漏、假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预支现金后,须及时冲账。
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六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其他收入。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
学校不得将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并于每月底结算。
学生病事假连续超过三天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
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
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教职工(含临时人员)在食堂用餐,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按月交入食堂账户,不得以其他方式抵冲;其交纳标准不得低于学生的伙食费。
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校根据就餐成本制定,不得盈利。
由于中小学食堂经营的目的是为师生生活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应力求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证师生生活的平衡性。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食堂支出主要包括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
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伙食原辅材料支出、公用支出、其他材料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食堂为提供后勤服务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包括服务人员费用、零星维修购置支出等其他杂项支出。
食堂账户不得开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
食堂支出的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饭菜票、卡券的保管和出售必须由专人分别负责,不得一人兼做。
饭菜票、卡券的进出必须手续清楚。
食堂必须建立仓库账,进库物资应填写四联入库单,出库物资应填写三联出库单,经食堂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方可出库。
实物采购单由采购员签名,经保管员(或证明人)验收货物核准后签名,购物资的发票或自制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字,再经食堂负责人和总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并由校长批准后报支,最后由会计审核制作记账凭证,交出纳付款并登记日记账。
每月25日清查存货,会计协助监督进行,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
会计和保管员应根据盘货清单分别记账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盘点存货,如出现短缺或溢余,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经食堂负责人和总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后,交由会计作相关账务处理。
食堂固定资产由会计造册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食堂相关使用人负责实物保管。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区教育局负责对区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
负责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开展对学校后勤的审计工作。
学校定期组织教(职)代会对食堂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示。
学校食堂膳委会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
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严格控制盈利,坚持保本经营。
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严格成本核算,实行微利经营,利润控制在5%以内。
学校食堂财务要一月一核算,成本利润一月一张榜。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
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纪处理。
附件:1、食堂每日菜谱公示表
2、食堂每月收支盈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