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合集下载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是否 需以被代 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 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行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
义实施代理 行为,也可以以 得权利、设 定义务,其行为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实 施 代 理 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为,行为结果对被代理人 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商行为代理
民事代理
代理的来源 被委托人的委托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
代理
被代 理人的身 商人
公民、法人

Hale Waihona Puke 代理的权限 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行为
意的范围内 ,可以直接实施 无效
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由此
产生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
人承担责任。
代理 行为是否 有偿代理
有偿代理、无偿代理
有偿

论商事代理的界定与制度构建

论商事代理的界定与制度构建

托人的名义 , 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 , 并从中 获取佣金 的经营活动。I s i s 什么是商事代理?长期以来 , 学界将商事代理 理解为商事代理行为 。其实不然 , “ 商事代理” 在法 律层面具有三种含义。第一层含义 :商事代理合 同, ’ 一方当事人同意 以自营中间人之身份持续地 代表另一当事人谈判或签订合 同,而委托同意就 商事代理人之行为支付报酬之合同。 法论集, 2 0 0 7 E 6 1 第二层含义 , 商事代理还是一种商行为 , 商事代理 行为相对民事代理行为而存在 ,是代理行为 的一 种 。第三层含义 , 它又可指商事代理制度 , 即作为 商事 法 中重要组 成部分 的其一项重要 制度—— “ 商 事代 理法 ” 。同 因此 ,商事代理的概念 比商事代理行为的概 念更为宽泛。商事代理包括商事代理行为 , 商事代 理行为是商事代理在商行为方面的定义 。而商事 代理不仅仅指商事代理行为 ,它还包括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的界定 合 同、 商事代理关系和商事代理制度等。而且 , 它 ( 一)商事代理 们并不孤立存在 , 商事代理行为是商事代理合同、 目 前, 学界对商事代理定义混乱 , 有学者认为 商事代理关系和商事代理制度的基础。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 是指商事代理人 以营利为 目的, 接受被 是是以商事代理行为基础的, 由商事代理行为 、 商 代理 人 委 托而 为 的 , 效 果最 终 归属 于被 代 理人 的 , 事代理关系、 商事代理关系各主体 , 商事代理合 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 3 ] 也 有学者将商事代理区分 和商事代理制度等构成的有机理论体系。 为广 、 狭两义。狭义的商事代理强调商人充当代理 ( 二 )商事代 理的 内涵 人 ,是指 由商法所称的代理商而为的代理行为或 从上述学者有关商事代理的定义 中概括出商 代理关系。 广义的商事代理 , 是指具有商事法律意 事代理的内涵: 营利、 营业 、 商人。 但是 , 笔者认为应 以营利为 目的“ 的代理都纳入到商事代理制度 义的一切代理 ; … 还有有学者定义商事代理为代 当将“ 的调整范围 , 而不 以代理关系当事人 的条件来判 断 。 理 商非 受 雇佣 合 同的约 束 ,以 自己 的名 义或 以委

浅谈中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思考

浅谈中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思考

3 ・ 2
作 者 简 介 : 利 (9 6 ) , 王金 18 一 男 汉族 , 中共 党 员 , 复旦 大 学 法 学 院 在 读 研 究 生 , 业 方 向 : 际 法 ; 佳 (9 5 ) 女 , 族 , 专 国 李 18 一 , 汉 中共 党 员 , 旦 大 学 法学 院 在 读 研 究 生 , 业 方 向 : 际法 。 复 专 国
第l 2期 ( 总第 4 8期 )
No 2 e eal,o 4 .1 G n r v. 8
哲 理
Phl s p y io o h
21 0 0年第 l 2期
Ⅳ D.1 01 22 0
浅谈 中 国商事 代理 制度 的缺 陷及 立法 思考
王金利 李佳
( 旦 大学 上 海 20 3 ) 复 04 8
( ) 元结 构 和 二 元 结构 的博 弈 三 一
( ) 名 主 义与 非 显 名 主 义 的博 弈 一 显
( ) 名主义。此观点认 为 , 谓 的商 事代理是 指 1显 所 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 目的 , 在代理权 限 内代理商 事主体 实施商事行为 , 法律后果直接 由被代 理人承担 的一种特 殊商行为。显名主义属于大陆法系 中典 型的直接代理 , 强调代理 必须 以本人 即被代理人 的名 义进行 。 ( ) 显 名 主 义 : 观 点 认 为 , 谓 商 事 代 理 是 指 代 2非 此 所 理人 在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 理人 的名义 与第三人 从事 商 事行 为, 而行为后果直接 由被代 理人承担 。非显名 主义 更看重代理权 的实质 , 这一观点 与英美 法系 国家 代理权 制度的基本理 念相似 , “ 即 一个人在 法律上 被视为 另一 实, 中的民法也不能 涵养 日益增长 的市场经济交易 的 其 特别是代理部分 , 如前所述 , 已不能统领说事代理。 个人 的代表 , 可以以成立合 同或处 置财 产的方式 影响委 需要 , 托人 与外人 的法律地位” 。 2 立法应从 中国的实 际 出发 。面对 中国商事 领域 . 普通缺乏诚信的社 会现实 , 合我 国的 国际, 结 有必 要将 ( ) 二 区别 论 与 等 同 论 的博 弈 诚信原则落实到法 条之 中, 炼出相 应的标 准和罚 则 , 提 () 1 区别论 : 大陆法上的代理年度建立在把委托与代 以法律的强制手段维护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 于不诚信 的 对 理严格区分开来的基础上。这就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存 商事行为进行必要 的惩罚 。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1)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即行权时限化,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 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2)交易定型化,商法在商行为方面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 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使法律行为标准 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程序。 ①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 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 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②交易客体定型化,主要是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 ③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 便于使用和流通。 (3)权利的证券化,是指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则通过一定 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 程序。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 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演进
古代商法 现代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成文法 法典化 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
①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 ②1914年起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 事单行法 ③1950年代新中国发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④1979年代以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主体的分类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不论是否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 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其核准的营业 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的商人。

【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2)保障交易快捷(3)维护交易安全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2)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2)调整手段不同;(3)追求的利益不同.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1)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2)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3)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1)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2)保护的权益不同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1)有商法上的资格(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是营业性的(3)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商法知识梳理

商法知识梳理

商法概述1、简单描述什么是商法(并与民法区别)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3)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

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4)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性质与特征不同。

民法纯属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

民法一般属国家法,具有国有法属性。

商法具有国际趋同性,广义的商法包括国际商法。

2、列举商法基本渊源1)制定法2)判例法(英美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3、画出立法架构图4、简单描述商法的特征(能与经济法、刑法、民法区别)1)本质上属于私法,又有公法性倾向2)属于国内法范畴,又体现国际性3)是实体法,又具有较强程序性4)冲突性&协调性5)技术性突出,也存在伦理性6)稳定性&进步性5、列举商法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3)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6、列举商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析案例中存在哪个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主体——就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练一练

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美国B公司的 业务往来。7月1日,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 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 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 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 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 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丙、丁、戊公 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之效 力?


• (一)两者有何区别?
• • • •
1、从代理产生的根据看 2、从代理人实施代理的目的看 3、从代理关系的主体及资格要求看 4、从代理行为的名义看
•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1、独家代理: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代理人对某类商品或业务有专营权的代理。
2、总代理:在确定的地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面业务活动的代理。
• • • •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①本人(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③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 ④主要标的物灭失。
•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本人
第 三 人 代理人
案例分析 •
克里斯坦诉弗拉特利 1985年
原告是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1979年夏季,原告 代表该事务所与被告在波士顿的财产管理人吉布斯接洽, 以便租到一套办公用房。吉布斯让原告看了一套面积为 1500英尺的房间,原告表示满意。1979年9月,在双方 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原告向吉布斯递交了一份表示愿承租 该房间的信件,以便让后者转交给被告。 • 被告在复信中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由波士顿格里特不动产 委员会推荐的格式租约。其中大部分栏目已经填好。该文 件规定的租期为7年,每年的租金为13500美元。该文件 中,开始租用那套房间的日期的栏目是空着的。 吉布斯告诉原告。一旦原告在该文件上签字,双方 就成交了。

浅析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浅析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浅析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愈加详细,商事代理现象大量存在,并不断更新发展。

笔者应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阐述的方法进行了研究,探讨了我国商事立法中关于商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商事代理;民事代理;行纪;完善一、商事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一)商事代理的概念商事代理,通常是指代理商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1]各国商事法中,一般将商事代理分为两类,包括通过职员形成的代理和通过代理商形成的代理。

笔者认为,通过职员形成代理的代理人属于商事辅助人,应受雇佣关系调整,德、日、法也在其商法典中修改了相关方面的内容。

故本文所指商事代理,仅指代理商所为之商事代理。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事代理主体商事代理人应具有商能力。

商事代理与一般自然人不同,是一种特殊的商人范畴,以商事代理为职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营业能力。

2.商事代理以被代理人明确委托为代理权的来源。

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由本人向代理商授权,商事代理行为才能形成。

代理商代理本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本人。

3.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具有营利性。

代理商受本人的委托而产生代理关系,为代理行为,本人须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因为代理商职业决定了代理商的行为必须具有营业性,也正是因为具有营业性,才能保证代理商为本人的事情而全力以赴,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4.商事代理无需显名。

代理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但是当商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时,为隐名代理,第三人无法判断,此时行为所生效力不归属于本人,而直接归属于商事代理人。

5.商事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商所为之行为,因其并未显名,所以所生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代理商只是代为从事营业活动。

二、商事代理和相关概念的对比(一)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对比1.产生的依据不同。

商事代理只能基于本人的委托而产生,而民事代理则可以基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而产生。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之区分——兼谈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之区分——兼谈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维普资讯
第 3 卷 第 5 2 期
Vo. 2 No 5 13 .
西南师范大学学 报( 文社会科学版 ) 人
J u n lo o t we tChn r lUnv riy ( ma iisa d S ca ce c sEdto ) o r a fS u h s iaNo ma iest Hu nte n o ilS in e iin
计 上对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有所完善 。
关键 词 : 商事代理 ; 民事代理 ; ; 区分 制度建构
中图分 类号 :93 D 2
文 720)5 2— 6 0 0
法定代理除外) 的最初产生, 也是随着社会经济 商事代理普遍存在于经济生活中, 是商品经济社会不 代理制度( 商品交换规模的不断扩大, 人们为了获得更大的经 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 商事代理是 的发展, 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我们民商法学人不能回避的重 济利益, 突破“ 债不能自为” 原则的结果。可见, 经济利益是 要课题。特别是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商事代理的专门 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动力, 而这恰恰是商事活动的特点。我 立法的背景下, 对商事代理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来看 。虽然在我国, 民商合

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已经成为学界的
利性性质。因而, 笔者认为, 所谓民事代理是发生于民事主 主流思想。但是对于民法与商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并无 体之间, 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争议, 这一点也为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确认, 主要的原因 的代理; 而商事代理则是以营利为目的, 表现为商事法律行 在于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 内容上有明显 的差异 为的代理。那么, 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关系如何, 二者有无 性, 除此之外, 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显著不同以及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某种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悉并不 加反对,可推定其有代理权。
❖ (4)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如合伙合同关系)而发生。
默示授权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与明示授权具有同等效力: (1)要建立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如委托合同 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 (2)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或商业之常规。 (3)是善意地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2英美法国家关于代理权产生方式的规定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追认的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委托授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默示授权
❖ 被代理虽未对被代理人明示授权,但其行 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或者: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基于某些 公认的准则而推定其为授权的意思表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法定代理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长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 1.大陆法 ❖ 2.英美法 ❖ 3.中国法

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一、《民法通则》89条第4款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物权法》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关系?答:联系:(1)两法条中都规定了留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区别:(2)《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当这两部法所涉及的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性时,应当适用新法;(3)从《民通》89条4款来看,《民通》强调的是合同之债,而《物权法》231条中的债权则扩大了《民通》上仅指合同之债的规定,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

2、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区别?答:(1)来源不同。

民法上的留置权产生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的商习惯。

(2)是否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直接关系。

民事留置权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即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是同债权有直接关系的物;商事留置权基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安全的要求,仅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即在商人之间,因其双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在未获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因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商事行为而被自己合法占有的归债务人所有的物品或有价证券。

(3)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效力不同。

商事留置的效力除了民事留置的全部效力之外,还包括对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权和债务人宣告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而民事留置权则不具有对抗破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物权法》为什么扩大了《民通》的范围?二、《民法通则》89条1款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自我同一性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自我同一性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自我同一性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自我同一性”这一概念,并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详细的辨析。

我们将首先定义并解释自我同一性的核心含义,然后探讨它在个体发展、心理健康以及社会文化环境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紧接着,我们将对与自我同一性紧密相关的概念,如自我认知、自我概念、自我认同等进行逐一分析,并阐述它们之间的异同点。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结合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观点,以期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视角来理解自我同一性及其相关概念。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期望能够帮助读者更清晰地认识自我同一性在个体成长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并为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自我同一性的内涵与特征自我同一性,这一概念在心理学领域,尤其是青少年心理学和人格心理学中占据重要地位。

它描述的是个体在时间跨度内对自我认知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涉及到个体如何理解自己,以及如何在不同的生活阶段和情境中保持自我认知的稳定和连贯。

自我同一性的内涵可以从多个层面来理解。

它是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即个体如何定义自己,包括自己的价值观、信念、兴趣、目标等。

这种认同不仅仅是简单的自我描述,而是涉及到个体对自我价值和存在意义的深层次理解。

自我同一性还涉及到个体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的感知。

这意味着个体需要能够将自己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境下的行为和体验整合起来,形成一个连贯的自我叙事。

自我同一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它具有动态性。

自我同一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个体的成长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和调整的。

个体在不同的生命阶段和情境中,对自我同一性的理解和感知也会有所不同。

自我同一性具有主观性。

它是个体对自我认知的主观体验和感受,受到个体的文化背景、社会环境、个人经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不同的个体可能会有不同的自我同一性体验和感知。

自我同一性还具有建设性。

它是个体对自我认知的积极建构和塑造,个体通过不断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调整,不断完善和丰富自我同一性的内涵和特征。

商法简答

商法简答

1.简述商法的特征①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②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③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④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①强化商事组织②保障交易快捷③维护交易安全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①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②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③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①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②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①调整范围不同;②调整手段不同;(③追求的利益不同.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①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②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③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①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②保护的权益不同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①有商法上的资格②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③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是以营利为目的的②是营业性的③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第七章商事代理【导语】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一般是从主体角度规制商事代理,称之为代理商。

然而,从商事行为的角度看,商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制度而具有区别于民事代理的特征。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事代理普遍存在。

因而,商法中对商事代理制度的研究有很高的制度价值。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均未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鉴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缺失,本章将研究重点放在对国外商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与分析上。

学习本章,应注意对概念的把握和理解,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着重其与民事代理和其它中间制度的区别,掌握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特别制度规定。

第一节商事代理概述一、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

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商品交易频繁,商业活动复杂,这就使代理制度最终形成并得到充分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商事代理制度由于满足了经济活动中节省交易成本和方便快捷的需要,在现代商品社会发展更为迅速,成为许多国家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中,立法上对于代理有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分别在其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确立起了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十三编“委托”中的1984-2010条对民事代理做了规定;而其《商法典》在商人编中对商事代理做了规定,并于1958年12月25日专门颁布了第58-1345号《关于商事代理人的法令》,1991年6月25日又颁布了第91-593号《关于商业代理人与其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日本民法典》在债编中以委任合同的形式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日本商法典》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代理商。

英美普通法国家虽没有严格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但代理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

英国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专门的《商事代理法》。

1971年又专门制定了《代理权利法》。

美国1953年8月6日专门制定了《商法典修订法》(商业代理法),美国法学会在1957年专门起草了《代理法重述》。

论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构建摘要:我国现行代理制度的规定没有区别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只是将代理制度作为意思表示形成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行为与合同效力角度加以规制。

关于商事代理的属性,众说纷纭,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代理商;区别论;等同论一、商事代理概述商事代理是商业贸易的重要制度,根据法学家的考证,商事代理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随着海上贸易的兴盛发展起来的,属于商人法。

20世纪末以来,在私法国际统一化的趋势下,国际商会等机构制定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都对代理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制。

例如《国际私法关系中的代理法统一公约》《国际买卖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我国现行代理制度的规定没有区别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只是将代理制度作为意思表示形成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行为与合同效力角度加以规制。

《民法通则》第63-70条,《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第402条和第403条,都对代理作了规定。

二、商事代理的理论基础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建立在把委任(mandate,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authority,即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严格区分开来的基础上。

其中委任是调整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授权调整的是代理人和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本人对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这就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区别论”(the theory off separation),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并不必然产生代理关系,只有基于委托人授权使受托人具有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代理人资格时,被代理人(委托人)、代理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才构成代理关系。

委任的效力只及于本人与代理人,因授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则及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并对被代理人、第三人产生直接法律效力,而被代理人(本人)在委任合同中对代理人之代理权作限制的,原则上对相对交易的第三人无拘束力,被代理人不得以委任合同设定权限为抗辩事由而减轻其应负的责任。

本科商法试题及答案

本科商法试题及答案

本科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商法调整的是()。

A. 经济关系B. 财产关系C. 社会关系D. 商事关系答案:D2.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自由原则B. 平等原则C. 公平原则D. 保密原则答案:D3. 以下哪项不是商法的特征()。

A. 公法性B. 营利性C. 技术性D. 国际性答案:A4. 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

A. 登记B. 批准C. 备案D. 授权答案:A5. 商事代理中,代理人以()的名义进行活动。

A. 自己B. 被代理人C. 第三方D. 任意人答案:B6. 商事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

A. 法定程序B. 任意程序C. 法定或任意程序D. 无程序要求答案:C7. 商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 违法行为B. 损害事实C. 因果关系D. 过错责任答案:D8.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

A. 程序不同B. 法律适用不同C. 仲裁员与法官不同D. 仲裁是自愿的,诉讼是强制的答案:D9.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包括()。

A. 对外效力B. 对内效力C. 绝对效力D. 相对效力答案:C10. 商法上的代理与民法上的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

A. 代理权限不同B. 代理目的不同C. 代理方式不同D. 代理效力不同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 商事组织关系B. 商事交易关系C. 民事关系D. 行政关系E. 商事管理关系答案:ABE12. 商法的渊源包括()。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司法解释E. 商业习惯答案:ABDE13. 商事主体包括()。

A. 个人独资企业B. 合伙企业C. 公司D. 国家机关E. 个体工商户答案:ABCE14. 商事行为的特点包括()。

A. 营利性B. 合法性C. 技术性D. 书面性E. 连续性答案:ACE15. 商事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论述)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论述)

商法复习材料简答题:1、简述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简述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1]商人性:要取得代理商资格,须取得商人资格。

[2]职业性:营业活动具有持续性而非一次性。

[3]独立性: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权利/主体/身份/责任。

[4]灵活性:形式上多种多样,适应商事活动的复杂性。

[5]连续性:不受代理商企业主的死亡而终止。

[6]无严格的人身属性: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3、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点:[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地位的非法人性。

[3]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具体体现在财务制度上。

[4]责任的无限性。

4、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

它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基本原则包括:[1]备置要求不同:前者是必备性的,后者是任意性的;[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要式法律文件,后者是不要式文件;[3]法律效力不同:前者效力对象广、效力时间长,后者则不是。

5、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同时订立数额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超额保险;[2]同一保险事故;[3]同一保险利益;[4]同一保险期间,并不要求全部重复,且是否重复,关键是看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5]数额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

6、商法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公司登记中的公示;[2]强制主义,保险利益规定;[3]外观主义,票据行为解释的外观原则;[4]严格责任主义,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7、商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商事主体地位。

其特点:[1]是共同经营体---区别于商个人。

[2]是非法人企业---区别于商法人。

[3]依商事法设立---区别民事合伙。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考研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考研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考研真题1999经济法卷一、概念比拟。

〔简述概念并简单比拟,每题6分,共30分〕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2、破产财产、破产债权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二、简答题。

〔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简述我国股票上市的条件。

3、根据我国竞争法简述对倾销行为的认定。

三、论述题。

〔每题20分,共40分〕1、保护弱者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及在经济法中的表达。

2、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及其作用。

民商示根底卷一、区别以下各组概念。

〔每题5分,共20分〕1、要物行为〔又称实践行为〕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2、非法占有与不当得利3、非法人团体与合伙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简答题。

〔每题8分,共32分〕1、简述定金的概念与特征。

2、试比拟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异同。

3、简述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异同。

三、论述题。

〔每题15分,共30分〕1、为什么说物权是支配权.2、试论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2000经济法卷一、解释以下名词,并指出相互联系或区别。

〔每题5分,共30分〕1、历史学派与社会市场经济理论2、垄断与限制竞争3、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4、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5、幕交易和操纵市场6、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二、简答题。

〔每题10分,共40分〕1、简要分析我国证券法中对"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企业经营、企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机构分别设立〞的规定。

2、在市场竞争中制作、散发与竞争者根本雷同但不完全一样的广告宣传资料的推销自己同类产品或效劳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为什么.3、试析环境民事责任的特点。

4、简述我国中央银行法通过哪些主要制度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资产负债比例制度〞实施监视管理。

商法总论复习题

商法总论复习题

商法总论练习题(2014)商法概述1、(多选)商法具有哪些特征()A、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B、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C、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D、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2、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的内容()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B、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C、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D、公示主义原则3、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内容()A、强制主义B、外观主义C、严格责任主义D、短期消灭时效主义4、下面哪一项不属于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内容()A、交易定型化规则B、权利的证券化C、行为的要式性D、行为效力扩张主义5、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的内容()A、平等交易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情事变更原则D、有限责任原则6、下面哪一个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分立体制()A、日本B、瑞士C、泰国D、前苏联7、下面哪一个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合一体制()A、泰国B、法国C、德国D、日本8、下面有关商法的叙述,错误的是()A、商法是倡导营利的发展法B、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商法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D、商法是最具开放性质的国际法9、(多选)从涉及商法制度体系的解构和整合,可将商法分为()A、形式商法B、实质商法C、商人人格法D、商人行为法10、(多选)商法的对象包括哪些()A、商人的活动规律B、商人人格创制关系C、商事营业实施关系D、商事经济关系答案:1、ABCD 2、D 3、D 4、D 5、D 6、A 7、A 8、D 9、CD 10、BC商事主体1、下面有关商事主体的叙述,错误的是()A、权利能力是商事主体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为非必备要件B、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C、商事主体资格须依法取得,一般须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可,履行商业登记手续。

D、商事主体类型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立,如有些国家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2、下面哪一个商事主体,不是依照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A、商个人B、商法人C、商合伙D、注册商人3、下面哪一个商事主体,不是依照商事主体是否以履行注册登记为标准进行划分的()A、法定商人B、注册商人C、任意商人D、商合伙4、下面哪一项是商法人不具有的特征()A、法人性B、团体性C、营利性D、责任无限性5、商法人与公益法人,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A、设立的目的不同B、成立的基础不同C、设立准则不同D、法律形式不同6、商个人不具有的特征是()A、商个人具有商人身份后,则不能具有自然人的身份B、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其有通过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C、商个人须以个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D、商个人行为的营利性7、下面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叙述,错误的是()A、国有和集体企业也是单独投资经营的,因此也可视为个人独资企业B、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唯一性C、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8、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合伙和公司等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属性是()A、投资人为自然人B、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唯一性C、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9、下面关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工商户不能起字号,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企业名称B、从业人员或雇工的数量要求不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行为结果对被代理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其行为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
商行为代理
民事代理
代理的的身份
商人
公民、法人
代理的权限
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实施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行为是否有偿
有偿代理
有偿代理、无偿代理
是否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