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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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执行建设部《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按变形测量二级技术要求施测。(注:《规程》第2.0.5条规定,一级沉降观测点高差中误差≦0.15mm,二级沉降观测点高差中误差≦0.50mm,考虑施工现场仪器等级,按二级沉降观测要求施测)
(一)点位的布设
点位布置详见沉降观测点位布设表。
利用已知水准点或沉降已稳定的建筑物突出部位建点。现场4个首级水准点作为工作基点。观测点布置在建筑物大角和外檐间隔15m左右位置。
(二)沉降观测技术要求
1、每季度对基准点和工作基点联测一次,冬雨季期间每月联测一次。依据联测结果对工作基点高程进行修正。
2、沉降观测在基础柱拆模后进行,观测时间间隔随施工加荷情况而定,每层至少观测一次,装饰阶段和装修完各观测一次,无论何种原因最大观测间隔不能超过两个月。
3、沉降观测按定人、定仪器、定线路的三定原则进行。
4、荷载突然变化或连续降雨期间增加观测次数,发现超出设计要求的不均匀沉降现象,立即进行逐日观测。
5、沉降观测过程及时记录和整理观测数据,绘制沉降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