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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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开庭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开庭地点:XXXX人民法院(或XXXX)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窜、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

(四)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五)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有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

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记员: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人员起立(在合议庭成员入席后宣布)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XX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一案(或依法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一案,因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适用新刑事(公诉)审判方式。新刑事(公诉)审判方式,是指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突出控、辩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围绕被告人有罪无罪、重罪轻罪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罪责过错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法官指导下,通过控、辩抗争及当事人诉讼言词对抗,实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调解”、“当庭裁判”,当庭解决刑事诉讼争的审判活动的方式。希望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新刑事(公诉)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提被告人到庭。

(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面查明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籍贯、职业、文化程序、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何种处分、什么时间处分的?)

被告人: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种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被告人:

审判长:是否已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的日期?

被告人:(共同犯罪略)

审判长:是否收到民事起诉状(指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收到的日期?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由慈利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共同犯罪略);法定代理人XXX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XXX代理诉讼;证人XXX、XXX,鉴定人XXX、XXX,翻译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二)被害人、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人等发问的权利;

(三)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被害人、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的权利;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六)在判决宣告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的权利;

(七)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八)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有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对以上申请回避的理由,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一)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就自己主张或反驳的事实当庭兴趣证;

(四)不得领先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五)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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