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是可以双重赔偿的;只要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那么在赔偿时候就可以双重给予;但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还有康复费等以及获得相应赔偿的,那么就不应该在重复给予。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的处理原则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一样吗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
工伤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是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样又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对于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是可以兼得的,对于在赔偿的时候一般都是使用的互补原则,只要不让受害者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两者的赔偿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在工作场所中,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其相似的性质,很容易引发双重赔偿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并分析这种双重赔偿的可能性。
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工伤通常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
而人身损害则更广泛,包括非工作相关的个人伤害,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尽管它们涉及到不同的背景和环境,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寻求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而来。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伤残补助和残疾金等。
在工伤赔偿中,责任主要由雇主承担。
雇主可以购买工伤保险来转嫁一部分风险。
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个部分。
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非财产损失则包括精神痛苦、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关系破裂等。
不同于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强调的是侵权者的过错和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双重赔偿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伤害,他可以同时寻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向雇主申请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然而,双重赔偿并非总是可行的,因为法律通常禁止受害人获得重复的赔偿。
为了解决双重赔偿的问题,法律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方法。
首先,受害人应该从原则上选择一种途径来寻求赔偿。
如果他选择了工伤赔偿,他就不能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其次,如果受害人已经获得了一方面的赔偿,他必须通知另一方并返还这部分赔偿金额。
最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允许双重赔偿,以防止不当的双重赔偿。
交强险工伤双赔是什么
交强险工伤双赔是什么交强险工伤双赔是指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员受伤,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可以同时获得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赔偿。
这种双重赔偿对于受伤员工来说,无疑是一种重大的保障和利好。
但是,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双重赔偿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交强险工伤双赔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
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工伤保险则是指对于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和疾病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和赔偿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保险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就可以同时向交强险和工伤保险进行申请赔偿。
这样一来,受伤员工可以获得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赔偿,同时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和赔偿待遇,这就是交强险工伤双赔的基本原理。
然而,交强险工伤双赔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赔偿金额的重复问题。
受伤员工可以通过双重赔偿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这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经济压力。
其次是双重赔偿可能会引发保险欺诈和虚假索赔的风险,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于双重赔偿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针对交强险工伤双赔的问题和风险,一些地方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和管理措施。
比如,对于双重赔偿的赔偿金额进行限制,对于双重赔偿的审核和管理进行加强等。
这些措施旨在平衡受伤员工的权益和企业、保险公司的利益,避免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总的来说,交强险工伤双赔对于受伤员工来说是一种重大的保障和利好,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和医疗待遇。
但是,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双重赔偿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压力。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于双重赔偿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以避免双重赔偿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浙江法院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案例
浙江法院关于⼯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案例案情:2012年9⽉26⽇,程某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赖某驾驶的货车发⽣碰撞,经抢救⽆效死亡。
交警认定,双⽅均负同等责任。
同年11⽉,程某母亲余某将赖某告上海宁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赖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丧葬费、误⼯费、精神损害抚慰⾦共计35.4万余元。
2013年3⽉8⽇,余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程某的单位杭州某公司⽀付⼀次性⼯亡补助⾦、丧葬费和⼀次性供养亲属抚恤⾦。
同年12⽉,仲裁委裁决,杭州公司⽀付余某丧葬补助⾦1.6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8.2万余元,⼀次性⼯亡补助⾦43.6万余元。
裁决后,杭州公司不服⽓,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委是双重赔补裁决,有违《⼯伤保险条例》的宗旨———保障救治和补偿,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于⼯伤职⼯的实际损失,且双重赔补不符合民事侵权责任“⼀事不两赔”原则。
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诉请。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因第三⼈侵权造成⼈⾝伤害,同时构成⼯伤,职⼯获得侵权赔偿后,还能不能另⾏主张⼯伤保险待遇? ⾸先,⼯伤保险赔偿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伤保险条例》,⽽⼈⾝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前者属于公法范畴,后者属于私法范畴,受害⼈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因此不存在请求权竞合。
其次,省⼈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职⼯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职⼯获得第三⼈侵权赔偿后,其享受⼯伤待遇应当扣除第三⼈⽀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职⼯在停⼯留薪期间发⽣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补助费。
因此,除了上述五项费⽤外,其他费⽤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
可以肯定的是,符合相关标准的是可以进行工伤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和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规定进行计算赔偿。
生活中,我们面对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都有一定的了解,不少人,特别是经历过交通事故或者工伤的人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是很了解的。
但是,不少人面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伤害的时候,涉及到双重赔偿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疑惑。
我能进行双重赔偿吗?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
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
下面就是关于双重赔偿的相关依据:首先来看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单位,个体上商户,都是工伤保险的范畴之一,用人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我们日常中所包含的五险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费用。
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
此时针对的部门是指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工伤的保险关系,或者是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用的,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所说明的补偿依法补偿。
劳动者在进行领取相应的赔偿金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对于工伤赔偿存在异议的时候,此时已经涉及到劳动争议事件之中了,不能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的相关解释,可以发现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其赔偿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进行承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赔偿。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理论与实践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如此。
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双赔的规定,那么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下文由法律交通事故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1、上海市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不能主张双赔。
2、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多少文档一: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一: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碰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责任方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的内容。
二:交通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认定1. 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碰撞、相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2. 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是指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实,确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1. 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权益。
2.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损失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1. 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向责任方追求侵权赔偿的权益。
2. 侵权赔偿标准侵权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受害人的损失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五: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责任方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
具体的双重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损失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计算表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碰撞、侧翻等意外事件。
2. 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实,确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
3. 工伤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权益。
4. 侵权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享有向责任方追求侵权赔偿的权益。
文档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要求社会保险的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双重赔偿标准的内容。
二:工伤事故的定义与责任认定1. 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劳动者受伤、生病或者死亡的事件。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一、医疗费用在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作受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以及其他相关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是为了治疗工伤所必需的,应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二、伤残赔偿金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身体伤残时,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三、误工费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但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四、护理费用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需要雇佣护工或家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获得护理费用赔偿。
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但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五、交通费用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交通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转院费用、家属陪同产生的交通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需要住院接受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助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七、营养费用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身体严重虚弱,需要加强营养所产生的营养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营养费用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八、抚恤金对于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赔偿。
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九、丧葬补助金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需要进行丧葬所产生的丧葬补助金,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金额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是指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的一种赔偿方式。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由雇主缴纳费用保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然而,由于雇主的过失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即双重赔偿。
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只向雇主索赔的话,有时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因为雇主的赔偿额度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而通过向第三方索赔,受害人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为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金额。
双重赔偿制度还可以倒逼雇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由于受到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影响,雇主在生产过程中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这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举措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赔偿责任的界定问题。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
这可能会导致赔偿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雇主和第三方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可能会产生争议。
如果雇主和第三方都认为对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进一步延长赔偿时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明确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执行细则,包括定义第三方的范围、界定其赔偿责任的标准和程序等,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赔偿的不确定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水平。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良性运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
工伤的双重赔偿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工伤双重赔偿范围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_1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因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 受害人王均学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
2001年12月因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受害人王ZZ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
2001年12月,贺山驾驶鲁L-02304农用运输车沿日照市海曲西路路段,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王ZZ相撞,致王ZZ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贺山、王ZZ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因王ZZ死亡造成的总额为82 219.02元,按照责任5:5的分成,原告获得赔偿款41 109.51元。
2002年1月,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3月,德利橡胶厂与王ZZ之妻丁贵祥达成协议一份:德利橡胶厂将赔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18 274.56元全部付给丁贵祥,另给付现金1 000元作为死亡补偿,此后双方全部了结。
2004年4月,劳动和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ZZ因工死亡。
对此认定,德利橡胶厂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后原告提出申诉,要求被告支付王ZZ的工亡待遇189 000元。
2005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4 5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 000元,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相应赔偿数额后,余款为17 840元; 2、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崔氏供养亲属抚恤金2 700元;3、驳回原告其他申诉请求。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王桂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德利橡胶厂系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被告是该厂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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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我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
可以。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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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范本一:背景介绍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自身翻滚、撞击障碍物等情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同时,交通事故也可能导致工伤的发生,即劳动者在车祸中受伤。
为了合理有效地进行赔偿,制定了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二: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概述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
根据不同情况,双重赔偿标准将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金额进行合理的配比,确保受伤劳动者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1. 工伤保险赔偿:a)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来承担。
具体赔偿额度根据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而定,但一般不超过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度。
b) 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将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以弥补因伤产生的收入损失。
具体比例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c)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情况,工伤保险将根据伤残程度提供相应的补助金,以帮助劳动者维持生活。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2.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a) 交通事故保险是指由车辆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
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保险将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以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四:附件: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申请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在中国,工伤保险是一项由雇主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等。
2. 交通事故保险:交通事故保险是指由车辆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
车辆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可以承担劳动者受伤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案例老王夫妻离异,一子10岁与其一起生活,家有老母65岁,供职于某公司。
2004年5月2日,老王在下班途中被出租汽车司机陈某撞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老王为五级伤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老王的受伤为工伤。
老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司机陈某赔偿老王医药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误工费1万元、其子抚养费2万元、抚养其母生活费3.75万元、护理费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计28.75万元,该判决已执行。
现老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所在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万元,合计10万元;老王又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的规定支付医药费5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万元。
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认为应实行“待遇补差”办法,但如何计算各有各的说法。
问题:(1)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考虑老王的民事赔偿直接按《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2)如果实行“待遇补差”,应如何计算?前引案例由不同的人(包括仲裁员和法官)处理,结果不一定相同,其所涉及的问题是在第三人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在向第三人获得赔偿后可否再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即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问题。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侵害人要求赔偿外,还可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该问题涉及工伤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平观念的贯彻,意义重大,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条例》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是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而不管民事赔偿,还是先由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作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条例》也未作规定;如果实行“待遇补差”,应如何计算更是未作规定,前引案例就提出了这个问题。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工人受伤或者死亡,同时符合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双重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
具体规定如下:一、双重赔偿责任的确定1. 工伤认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各种意外事故和职业病。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证明事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2. 交通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之间碰撞、追尾、侧翻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必须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方。
3. 双重赔偿责任确定:如果一个事故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又符合交通事故认定标准,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主要覆盖医疗费、伤残津贴和生死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主要覆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二、双重赔偿金额计算方式1. 医疗费用: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可以同时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和交通事故赔偿,但是双重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
2. 误工费用:工伤保险对受伤人员的误工费用进行补偿,交通事故赔偿也对误工费用进行补偿。
两者之间如果有重复部分,应按照较高的补偿标准进行发放。
3. 伤残津贴和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对伤残的受伤人员发放伤残津贴,交通事故赔偿对受伤人员进行残疾赔偿。
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补偿,并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发放。
4. 生死抚恤金:工伤保险对受伤人员的家属发放生死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也对受伤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恤金。
双方赔偿的金额根据受伤人员的死亡程度和责任方的不同进行计算。
三、赔偿申请和处理流程1. 工伤保险申请: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将工伤保险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由其负责审核和审批。
2.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将交通事故赔偿申请材料提交给事故责任方所在地的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由其负责办理赔偿事宜。
双重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实施双重赔偿制度。
本文将从双重赔偿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双重赔偿的概念双重赔偿,是指侵权人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这种赔偿方式具有惩罚性,旨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同时提高侵权成本,以警示其他潜在的侵权行为。
三、双重赔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侵权行为及其赔偿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重赔偿的适用范围1.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2. 经营者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3.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4.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五、双重赔偿的标准1. 消费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2. 消费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3. 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
根据上述标准,人民法院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六、双重赔偿的实施过程1. 消费者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获得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对于职工而言,公司都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但是一些单位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交通事故赔偿,即使符合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也无需赔偿。
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不一样的赔偿项目,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同时获得。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两者获得侵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等相对独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按照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同时受到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将可以获得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这就是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受害人受到了劳动能力的损害,导致不能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因此,受害人不仅需要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来弥补经济损失,还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来对其进行长期的护理和康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的标准如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并支付。
工伤保险金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和保险年限来计算,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由交通事故责任方先支付的赔偿金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的工伤保险金。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赔偿和保障。
赔偿金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工伤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长期护理和康复费用。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受害人可以得到更好的康复和照料,并重返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
总结来说,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伤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受害人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从而帮助其度过困难时期,并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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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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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一、案情介绍
韩某是某公司的驾驶员,2004年7月31日在前往南京联系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4年10月20日死亡。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交通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与韩某的亲属就交通事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按协议共计需向韩某的亲属赔偿380000元。
事故处理后,韩某的亲属多次要求韩某所属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对韩某之死给予工伤补偿,同时向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5年2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韩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之后,韩某亲属以韩某身前所在公司作为被申诉人,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韩某死后的工伤补偿问题申请仲裁。
2005年6月2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韩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进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情况下,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原则处理。
被诉人有关申诉人重复享受工伤待遇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的意见,本委予以支持”2005年7月,韩某亲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亲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抚恤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之亲属韩某系我公司员工。
韩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间因工死亡之事属实。
但韩某是死于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其亲属从交
通肇事者处可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380000元,我公司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工伤事故的相应补助金。
二、法律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
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韩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韩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有: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侵权责任与
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易言之,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