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冷链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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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冷链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需冷藏药品储存、流通的安全性,使冷链药品在医院的收货、保存、转运、使用期间符合规定的冷藏要求而不“断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冷藏药品的收货与验收

(1)冷藏药品的收货区设置在冷库或冷链操作台上;如设在阴凉库,验收时间应在30分钟内。不得置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他可能会提升周围环境温度的位置。

(2)冷藏药品收货时,应检查药品运输途中的实时温度记录,导出数据并现场打印。索取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如果发现有冻一融循环现象,或者有超温问题,则拒收并退给供应商。

(3)验收合格的药品,应迅速将其转到说明书规定的贮藏环境中。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保存数据,拒绝收药。

(4)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5年以上。

三、冷藏药品的贮藏、养护

(1)冷藏药品贮藏的温度应符合冷藏药品说明书上规定的贮藏温度要求;按冷藏药品的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2)冷藏药品贮藏按照色标进行分区管理,绿色为合格/待出库

区,黄色为待验/待处理区,红色为不合格区。

(3)冷藏药品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行在库养护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应先行隔离,暂停发货,做好记录,及时送检验部门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处理。

(4)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冷藏药品有效期1年以备查,记录至少保留3年。

(5)贮藏冷藏药品的冷库、医用冰箱等硬件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验证。

①温度分布验证:包括连续 24小时温度验证、测最高点和最低点温度。

②保温验证:进行断电和开关门温度验证。在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冷藏药品的贮藏应制定应急预案。

四、冷藏药品的转运

(1)冷藏药品的转运使用有确保冷藏药品温度要求的便携式保温箱,保温箱上应注明贮藏条件、启运时间、保温时限、特殊注意事项或运输警告。

(2)便携式保温箱专用的冰排/冰袋在使用前要提前在-20℃冷冻24小时后使用,禁止与药品直接接触。转运人员出行前应对便携式保温箱的制冷设备、温度记录显示仪进行检查,要确保所有的设施设备正常并符合温度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要及时查看温度记录显示仪,如出现温度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处置。

五、冷藏药品的温度控制和监测

(1)冷藏药品应进行 24小时连续、自动的温度记录和监控,温度记录间隔时间设置不得超过30分钟/次。

(2)冷库内温度自动监测布点应经过验证,符合药品冷藏要求。

(3)自动温度记录设备的温度监测数据可读取存档,记录至少保存3年。

(4)温度报警装置应能在临界状态下报警,应有专人及时处置,并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

(5)制冷设备的启停温度设置:冷处应在3~7℃,冷冻应在-12~-23℃。

(6)应按规定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置等设备进行校验,保持准确完好。

(7)冷藏药品贮藏、运输设施设备应有校准方案、定期维护方案和紧急处理方案,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校准、清洁、管理和维护,并有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8)建立健全冷藏药品贮藏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其运行状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六、冷藏药品的交付使用

(1)冷藏药品经门诊药房交付患者使用时,在药品的外包装上贴有醒目标识,注明2~8℃储藏,提醒患者携带冷链包材,交待患者药品储存的注意事项。

(2)冷藏药品经病房药房交付临床使用时,在药品的外包装上

贴有醒目标识,提示领药人员药品储存的注意事项,并详细阅读说明书。告知医护人员将稀释后未用完的冷链药品贴上时间标签,置于冰箱内,确保不超过 24小时。

七、人员配备要求

(1)应配备与药品冷链管理、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冷藏药品的收货、验收、养护、保管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定期接受冷藏药品的贮藏、运输、突发状况应急处理等业务培训,并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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