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知识讲解
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民事、刑 事法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 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
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 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 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 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案例描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9月,某市一所中学教师李某因涉嫌虐待学生被当地教育局调查。
经查,李某在任教期间,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甚至殴打学生。
此外,李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进行索贿、受贿。
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纷纷要求李某辞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案件处理过程1. 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联名向当地教育局提交了举报材料,要求查处李某的违法行为。
2. 当地教育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3. 经过调查,当地教育局认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某行政处分,并将其解聘。
4. 同时,当地教育局对学校领导进行问责,要求其加强对教师的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5. 学生家长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认为当地教育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一)国家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本案中,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教师的行为规范,对教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当地教育局作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体现了国家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学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对教师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领导对李某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学校在处理此事过程中,积极配合当地教育局进行调查,并接受问责,体现了学校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三)教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教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
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2)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为:①结构相关。
是指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②数量相当。
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
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例如,《教师法》在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
③功能互补。
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
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
④价值主从。
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上体现出的原则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因此,在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上,应当是权利本位的,应更注重权利的实现与研究。
教育法学——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生的主要内容•学生的概念•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学生的法律地位的分析生的概念学生在学校读书的人,也泛指向其他人学习知识、技能的人。
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人。
生的概念学生一般指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的受教育者。
登记注册、个人档案、在教育机构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规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体教育部门建立了具体的教育法律,围绕教育机构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学习者身份构成的社会群体。
法律意义生的概念教育法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出发,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重要的角色,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没有了学生也就没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教育活动。
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与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特主体权利义务的多样性接受学校教育的时间不断延长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的层次、类别年龄、身份一方面,受教育者作为特定的社会群体,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不同年龄、身份的学生以及接受不同类别教育的学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又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差异性。
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特主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教育活动是涉及多个主体的社会活动。
受教育者作为教育活动主体之一,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
生的法律地位的分析学生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其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权力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行为违法时的责任承担。
生的法律地位的分析学生与政府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
二者属于典型的隶属关系。
表现为二者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他一服从为基本原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案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3篇)
第1篇在教育领域,法律关系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具。
以下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因家庭原因,长期旷课。
学校发现后,多次与小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但家长以工作忙为由,未采取有效措施。
在学期末,小明因旷课过多,学校决定给予其留级处理。
家长不服,认为学校做法不合理,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二、案例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有义务对小明进行教育,而小明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
(2)教育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本案例中,学校对小明进行留级处理,是为了加强对其的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
2. 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与家长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教育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2)法律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在本案例中,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旷课,学校有权要求家长配合教育。
3. 学生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小明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家长有义务保障其接受教育。
(2)法律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旷课、辍学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职业道德、时事政治、政治理论、专业基础、说课稿集、教资面试、综合素质、教案模板、考试题库、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professional ethics, current affairs and politics, political theory, professional foundation, lecture collections, teaching interviews, comprehensive qualities, lesson plan templates, exam question banks, other materials, etc.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so stay tuned!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我们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法理部分会经常涉及到的内容,今天就带大家简单梳理一下这部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教育法律权利
1. 行为权 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 要求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保证权利人 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做出积极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课堂讨论 学生与教师、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出租”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3.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能够参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各种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教育法律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
(四) 教育法律关系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不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要反映教育自 身的规律和实际发展状况。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关系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 4.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及相互关系
3.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表明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变化的三种基本情况: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
比如,因委托培养合同的签订产生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
比如,学校与企业间的委托培养学生因原委托企业破产而改变委托方。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比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的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
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四、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但真正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条件的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依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法律事实与个人意志的关系,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
(一)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个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比如,儿童达到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年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等,会导致一系列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教育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活动,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产生的客观活动。
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其表现形式分别是作为和不作为。
如高考舞弊,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聘任教师,父母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是作为行为;而校舍失修倒塌伤人,明知某种事物或活动可能对学生产生伤害但却不采取预防或制止措施等,是不作为行为。
五、习题巩固最后,我们利用两个试题来检测一下大家的掌握情况。
1.小茗同学因父母工作调动,需从A校转学到B校。
对于A校来说,这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
A.产生B.建立C.变更D.消灭1.【答案】D。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
其职责包括制定教育政策、规划教育发展、监督教育活动等。
例如,教育部以及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它们通过发布教育法规、规章和行政命令等方式,对教育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主体之一。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等。
其他教育机构,如培训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等,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是教师。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教育教学、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等义务。
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生的成长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四是学生。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和受益者。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同时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五是家长及其他监护人。
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在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依法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同时也要配合学校和教师,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这些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相互作用,形成了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评析:
(2)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管理 和制裁非法办学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 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县教育局对李某非法办学行使了 行政处罚权 。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 的权利和义务
本科教师教育课程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讲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性质 1.公共性 2.专业性 3.职务性
(二)教师权利的内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黑龙 江教师诉教育教学权损害案)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高丽娅诉著作权损害案)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北大甘朱事件)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的内容、湖南缺班事件)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 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上海教师诉进修培训 权损害案)
(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高教法55条)
(3)充分发展权
发展自主权
教育事务参与权
公正评价权
2.基于消费者的法律权利 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 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 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
师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
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 育服务。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1.学生的权利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教育法42条)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高教法56条)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高教法57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42条)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
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可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
学前教育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关系三要素
学前教育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关系三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
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
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动产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教育法律关系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教育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关系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学教师李某,因与学生小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打了小王一个耳光。
小王父母得知后,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小王的精神损失费。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中,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李某:某小学教师,作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小王:某小学学生,作为受害者,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3)某小学: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在李某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 法律关系客体本案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小王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法律关系内容(1)李某的权利与义务:李某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小王的权利与义务:小王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在本案中,小王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某小学的权利与义务:某小学有权对李某进行管理,确保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在本案中,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李某应赔偿小王的精神损失费。
(2)某小学应对李某进行处分,以警示其他教职工。
(3)某小学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关系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教育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例(3篇)
第1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指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包括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分析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案例一:教师与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小张受伤,小张的父母将李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案例分析:1. 主体分析:- 原告:小张及其父母。
- 被告:李某(教师)、学校。
2. 权利与义务分析:- 原告的权利:-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的权利。
-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 被告的义务:- 学校有义务对教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师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教师有义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学生与教育机构之间的退费纠纷案情简介:某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时承诺,学员如因故无法继续学习,可以全额退费。
然而,在学员小王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习时,培训机构却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退费。
案例分析:1. 主体分析:- 原告:小王。
- 被告:教育培训机构。
2. 权利与义务分析:- 原告的权利:-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额退费的请求权。
- 被告的义务:-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退费。
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014教育法学简答题
1. 简述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2. 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3.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
(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4.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
(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①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类。
② 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
教师
三、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职业许可) 1.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 度,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 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2.种类:幼儿园到高等学校教师(6种) 3.条件:中国公民;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 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
1.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 监督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 复议权。
第二节
学校
一、概述 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 组织地对人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其有不同于企业的设置 目的、经费来源和调节手段。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相对人(被管理的主体)
第四节
学生
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一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二是基于 教师的权利。 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一是人格上是平等的;二是教师应当尊 重学生的个性;三是学生有权要求教师 在学业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内容
• 教育行政机关
• 学校 • 教师
• 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的授权组织两种。(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
教育案例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摘要:教育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因教育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从教育案例的背景出发,分析了教育案例中常见的法律关系类型,探讨了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并提出了处理教育法律关系的建议。
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能,涉及众多法律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学生、家长、学校等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
教育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对教育案例中法律关系的分析,为教育法律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二、教育案例中常见的法律关系类型1.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师与学生的人身权关系: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指导和帮助,同时,学生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身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2)教师与学生的财产权关系: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学校、教师应当保障学生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有、处置学生的财产。
(3)教师与学生的知识产权关系:学生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论文等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1)家长与学校的监护关系:家长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家长的监护权。
在教育活动中,学校、教师应当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2)家长与学校的合同关系:家长与学校之间可能存在合同关系,如入学协议、课外辅导协议等。
在教育活动中,学校、教师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
3. 学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政府的行政管理关系:政府作为教育行政主体,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
在教育活动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行政监督。
(2)学校与政府的财政支持关系:政府为学校提供财政支持,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在教育活动中,学校应当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教育质量。
4.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教师的劳动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教师享有劳动权利,学校承担劳动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教育行政机关本文所论及的行政主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又可称为公共行政。
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可以根据主管部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
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约束。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这既是学校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来讲,又是学校应尽的一项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学校的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以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主和部门的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可以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它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利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有权拒绝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强行占用学校场地、教室,随意要求学校停课参加社会或其它活动,以行政命令要求学校向学生家长催粮要款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享有我国现行其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
法律的这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指遵守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要特别注意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有密切联系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走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办学道路,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教育、培养学生;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自身不得侵犯教师、学生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校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
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
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高等学校以及一部分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幼儿园一般由县、市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则多半没有统一规定,由教育机构自己确定。
6)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对于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监督等职权行为,以及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关系1、教师的法律地位分析我国《教师法》第三条对“教师”的基本性质与任务作了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据此理解,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2、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
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可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性、学业成绩、身体状况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并有利于教育学生的评价。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3、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笃行道德的好公民。
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注意以自身形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人格、学习等起到良好的教育影响作用。
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
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更应给予学生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同时,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教师自然更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
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在一定程度上说,教师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四、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体现了都是职业性和专业性的根本要求。
教师资格是国家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