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代拟稿)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环保局和省水利厅《关于批准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豫环〔200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我省水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
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区划》的要求。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划》结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三、要切实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当地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
要积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按照《区划》的要求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地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加强《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执法,确保《区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件2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七月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审定:王国平李景明审查:马新春陶冶王全力李秋民韩晓晗编修:潘鸣钟袁彩凤赵吉昌赵颖杨卫忠刘琼主要完成人员(按姓氏笔画):马新春王全力刘琼刘爱华李秋民杨卫忠赵吉昌赵颖陶冶袁彩凤韩晓晗潘鸣钟目录1水环境概况 (8)1.1 水系状况 (9)1.2 水资源概况 (12)1.3 水体水质状况 (12)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15)2.1 区划依据 (15)2.2 区划原则 (16)2.3 区划方法 (17)3 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及分析 (18)3.1 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8)3.2 四大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3.3 流经城市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2)3.4 跨省界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2)3.5 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4)3.6 监控断面情况 (26)4 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与计划 (30)前言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评价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环境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XX省水利厅二〇一四年八月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XX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XX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豫环文[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5日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3年1月起,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省辖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七月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审定:王国平李景明审查:马新春陶冶王全力李秋民韩晓晗编修:潘鸣钟赵吉昌赵颖杨卫忠刘琼主要完成人员(按姓氏笔画):马新春王全力刘琼刘爱华李秋民杨卫忠赵吉昌赵颖陶冶韩晓晗潘鸣钟目录1水环境概况 (6)1.1水系状况 (6)1.2水资源概况 (9)1.3水体水质状况 (9)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12)2.1区划依据 (12)2.2区划原则 (13)2.3区划方法 (14)3 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及分析 (15)3.1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5)3.2四大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6)3.3流经城市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3.4跨省界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3.5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1)3.6监控断面情况 (23)4 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计划 (27)前言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评价水环境质量以及水环境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质量标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管理工作,省政府于1992年6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问题的批复》(豫政〔1992〕15号),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截至1995年4月,18个省辖市均完成了本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10年来,对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功能类别需要调整,部分河流的监控断面需要改变,原有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亟待做合理的调整和优化。
为了加强全省水环境统一规划、评价、管理和考核,做好跨区域、流域的水环境监控和管理工作,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在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充实和提高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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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 年~ 2010 年):全省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自然保护区、大中 型水库等高功能水域,必须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 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全省 49 个重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 逐步达到省政府水环境责任目标的要求。第二阶段(2010 年~ 2015 年):区划 181 个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区划结果划定的水 质目标。
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 12 2.1 区划依据................................................................................................ 12 2.2 区划原则................................................................................................ 13 2.3 区划方法................................................................................................ 14
3 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及分析 .................................. 15 3.1 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5 3.2 四大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6 3.3 流经城市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 3.4 跨省界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 3.5 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1 3.6 监控断面情况........................................................................................ 23
河南省重要河湖水功能区 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河南省重要河湖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河南省重要河湖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实施细则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二?一二年二月目录1 总则 ..................................................................... .........................................................................31.1 目的与意义 ..................................................................... ................................................... 3 1.2 编制依据...................................................................... ...................................................... 3 1.3 工作范围...................................................................... ...................................................... 4 1.4 规划目标...................................................................... (4)1.4.1 水平年 ..................................................................... (4)1.4.2 目标 ..................................................................... .................................................... 4 1.5 工作任务及技术路线 ..................................................................... .. (5)1.5.1 工作任务 ..................................................................... .. (5)1.5.2 技术路线 ..................................................................... .. (5)2 现状评价...................................................................... .. (6)2.1 水功能区水质评价 ..................................................................... (7)2.1.1 工作内容 ..................................................................... .. (7)2.1.2 水功能区水质评价 ..................................................................... . (7)2.1.3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解 ..................................................................... . (7)2.2 水功能区纳污量确定...................................................................... . (8)2.2.1 工作内容 ..................................................................... .. (8)2.2.2 入河排污量调查 ..................................................................... .. (8)3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 ......................................... 9 3.1基本要求...................................................................... . (9)3.1.1计算要求 ..................................................................... (9)3.1.2工作要求 ..................................................................... ............................................. 9 3.2河流纳污能力计算...................................................................... (9)3.2.1计算模型 ..................................................................... (9)3.2.2计算参数 ..................................................................... . (10)3.2.3纳污能力计算 ..................................................................... ................................... 12 3.3湖库纳污能力计算...................................................................... . (13)3.3.1计算模型及参数 ..................................................................... . (13)3.3.2纳污能力计算 ..................................................................... .. (14)4 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分解技术方案 ..................................................................... .. (14)4.1基本要求...................................................................... .. (15)4.1.1定义 ..................................................................... ................................................... 15 4.2限制排污总量确定...................................................................... . (15)4.2.1有入河排污资料 ..................................................................... . (15)4.2.2无污染物入河量 ..................................................................... . (16)4.2.3 其他情况 ..................................................................... .......................................... 16 4.3限制排污总量分解方案...................................................................... .. (17)4.3.1按照空间分解控制方案 ..................................................................... . (17)4.3.2按照时间节点分阶段控制方案 ..................................................................... . (17)5 实施意见...................................................................... . (17)5.1 组织分工...................................................................... .................................................... 18 5.2 进度安排...................................................................... . (18)1 总则1.1 目的与意义中共中央2011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功能区的管辖、规划、管理、保护和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划定水质保护和利用的基本管理单元,是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
根据水流动形式与特征,在水文动态或水结构相对稳定的区域内确定。
第四条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基础之上,依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水功能区管理范围应当包括涉及水流域、水产业,以及水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1. 划定水功能区范围和等级;3. 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4. 确定水资源利用方式;5. 制定并实施水环境保护措施;6. 宣传欧洲水土保持华盛顿公约等国际合作事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水功能区管理机制第七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第八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有科学、公正、合理的组成,每个部门均应有专业人员。
第九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该成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并及时公开考核结果。
第十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管措施主要包括:1. 加强水环境保护,尤其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指标;2.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4. 建立水功能区综合利用体系;5. 鼓励企业在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上自发行动;6. 加大水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和公示曝光力度。
第五章基本原则第十二条水功能区管理基本原则包括:1. 科学的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原则;2. 整体保护原则;3. 精细管理原则;4. 可行性先导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以违法处理。
河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河南省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其中淮河流域面积 8.83 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 52.8%;黄河流域面积 3.62 万平方公里, 占全省总面积的 21.7%;海河流域面积 1.53 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 9.2%;长江流域面积 2.72 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 16.3%。
3 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及分析 .................................. 15 3.1 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5 3.2 四大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6 3.3 流经城市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 3.4 跨省界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19 3.5 高功能水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21 3.6 监控断面情况........................................................................................ 2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资源,促进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协调;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02.78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6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6%以上。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界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表水体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豫水保〔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保〔2019〕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状态进行核实,更新项目开工、完工、验收、报备等状况,建立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台账,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豫财环资〔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7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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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
河南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河南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河南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河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
水功能区监测包含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的确定。
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包含水质类别评价、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等。
第十二条监测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1、每个水功能区划应布设独立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不能与其它水功能区重复。
2、保护区、保留区监测断面原则上保持现有断面。
3、缓冲区监测断面由流域机构确定。
4、只有单一功能的饮用水源区或工业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在取水口处分别布设1个监测断面。
5、同时具有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多个功能的水功能区划,以区间内用水功能要求最高者为主,在该取水口位置布设监测断面。
6、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应在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渔业用水区内有国家、省级重要经济和保护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的,应根据区界内水质状况增设监测断面。
7、排污控制区、过渡区应在入河排污口下游或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
8、跨地市的水功能区划,应在市界处布设监测断面。
9、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尽量结合水文测流
断面与历史水质监测断面,兼顾交通、采样方便。
第十三条出具水质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必须具备计量认证证书,必须接受水利部组织的质量管理监督考评和省水利厅的监测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监测项目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开展,监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硒、硫化物、阴离子洗涤剂、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及水源地特定项目。
第十五条监测频次和时间: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为12次/年,其他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至少6次/年,监测时间为每月上旬。
第十六条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执行,可根据需要选取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或全因子(所有监测项目)进行评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要求及考核指标需要,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重点检查、实地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含监督管理规定、水质监测计划、水质达标评价报告、有关站点检测记录、达标评价结果的运用、监测设施建设、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等。
第十八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必须首先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进行选定,但必须涵盖上级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水功能区监测范围应明确给出水功能区名称、起始断面、终止断面、水质监测断面等。
第二十条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确定后,按照年度水功能区达标率要求,计算年度需达标的水功能区个数。
结合水功能区水质现状情况,以保持现状达标水功能区达标、水质相对较好的水功能区优先达标为原则,选定年度需达标的水功能区。
第二十一条在选定需达标的水功能区时,应考虑各级行政区水功能区的达标率现状,采取切实有力的应对措施,逐步提高达标率水平。
第二十二条水功能区缺少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监测质量不能满足相关规定要求时,评价为不达标。
第二十三条水利厅每年10月份制定并下达下一年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每月发布上一月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通报,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评分结果报送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下称考核办)。
第二十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省水利厅下达的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工作计划,并将水功能区监测数据及评价结果按时上报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省水环境监测中心汇总后报省考核办。
省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政府及其环保、水利部门通报水功能区达标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