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作者:————————————————————————————————日期: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法律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前言: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和全面探索的时期,两性关系和婚姻家庭领域期待解决的问题成堆。
婚姻家庭法是观察和理解社会的基本视角之一。
婚姻家庭法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婚姻利益、配偶权与夫妻忠实、同性恋与同性结合等问题。
所以我国也相应增设了新婚姻法,同时对我国各种制度和制约有力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一、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
对于这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
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
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
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3)禁止家庭暴力。
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
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婚姻 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往往涉及到家庭继承问题。因此,在处理婚姻和家庭继承
纠纷时,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区别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而 家庭继承法主要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此外,两者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VS
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继承权并不会因离婚 而消失。根据家庭继承法,离婚双方仍有 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但需注意遗嘱继承和 法定继承的不同规定。
案例二: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婚姻中,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需遵循 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若涉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应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进行法律选择 。
财产约定与继承的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能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如果双方约定了特定财产的 归属,那么在继承时,这些财产可能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一些 约定还可能涉及到对继承份额的调整或特殊安排。
03
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保障
法定继承中婚姻关系的保护
配偶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被继承人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体现了家庭继承法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
婚姻作用
婚姻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婚姻关 系,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 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 和谐与进步。
家庭继承法的定义与作用
家庭继承法定义
家庭继承法是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1.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家庭法包含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1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年满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或死亡实现。
1.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信任,共同决定家庭大事、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在感情、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
1.3 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前各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的财产归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来决定。
1.4 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利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及教育费用。
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指依法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体系。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其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2.1 继承顺序与份额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和份额。
继承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份额主要是指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比例,根据继承人的关系远近和继承人的数量进行分配。
2.2 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利包括财产继承权和相应的管理和支配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与性质1.2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1.3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4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婚姻成立与效力2.1 婚姻的成立条件2.2 婚姻的成立程序2.3 婚姻的效力2.4 婚姻的撤销与解除第三章:夫妻关系与家庭关系3.1 夫妻关系的定义与性质3.2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3 家庭关系的调整3.4 家庭暴力与婚姻关系破裂第四章:离婚制度4.1 离婚的定义与条件4.2 离婚的程序与方式4.3 离婚的法律后果4.4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第五章:继承法概述5.1 继承的定义与性质5.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3 继承的开始与接受5.4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第六章:法定继承人6.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6.2 子女的法定继承权6.3 配偶的法定继承权6.4 父母的法定继承权第七章:遗嘱继承与遗嘱效力7.1 遗嘱的定义与性质7.2 遗嘱的有效条件7.3 遗嘱的订立、变更与撤销7.4 遗嘱的执行与遗嘱争议的解决第八章:遗产的分割与处理8.1 遗产分割的原则与方式8.2 遗产分割的程序与期限8.3 遗产处理中的优先购买权与分割份额确定8.4 遗产分割中的特殊问题与案例分析第九章: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适用9.1 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与继承领域的适用9.2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9.3 涉外婚姻家庭与继承案件的司法协助与承认与执行9.4 常见国际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10.1 婚姻家庭法典型案例分析10.2 继承法典型案例分析10.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0.4 优秀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选编与分析第十一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11.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概述11.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11.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司法实践中的创新与挑战11.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评析与司法建议第十二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社会作用与影响12.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维护家庭关系中的作用12.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保护继承人权益中的作用12.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对社会的积极影响12.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挑战第十三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13.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的必要性13.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3.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国际发展趋势13.4 我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未来发展预测第十四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教育与培训14.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育的重要性14.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育的主要内容14.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培训的方式与方法14.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育的有效实施与评估第十五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咨询服务与法律援助15.1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咨询服务的意义与作用15.2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咨询服务的内容与流程15.3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15.4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援助的实施与效果评估重点和难点解析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与性质、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以及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法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讨论,让学生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2.2 教学内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2.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第三章:婚姻成立的条件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的条件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3.2 教学内容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3.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成立的条件,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成立条件的实际应用第四章:婚姻关系的变化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的变化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4.2 教学内容婚姻关系的变化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4.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关系的变化,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关系变化的实际应用第五章:继承法概述5.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2 教学内容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继承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继承法的作用和意义通过讨论,让学生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六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6.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6.2 教学内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6.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具体规定和应用第七章:遗产的分配7.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7.2 教学内容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7.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遗产分配的实际应用第八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8.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8.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8.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范围,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适用条件第九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9.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9.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9.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争议解决方式,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争议解决的程序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10.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10.2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10.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通过讨论,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改革与发展的意义重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一方死亡后,对方及其亲属的继承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他们共同努力打拼,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不幸的是,小明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
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小红作为小明的妻子,有权继承小明的一部分财产。
而如果小明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小红将继承小明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将归小明的父母继承。
如果小明在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那么根据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案例二,配偶对婚前财产的继承。
小李和小王结婚前,小王已经有了一定的财产。
在婚后的生活中,小王又通过自己的努力积累了更多的财产。
不幸的是,小王在一次意外中去世。
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小李作为小王的配偶,有权继承小王的一部分财产。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小王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小李只能继承小王在婚后所积累的财产。
而小王的婚前财产,将根据法律规定归小王的父母继承。
案例三,子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
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子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例如,小张和小李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共同努力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不幸的是,小张在一次意外中去世。
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小张的子女有权继承小张的一部分财产。
而如果小张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小张的财产将由小李和子女共同继承。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家庭继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意制定遗嘱,明确财产的继承意愿,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加深对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理解,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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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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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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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16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类型和特征。
2. 使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
4. 使学生理解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遗产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
5. 培养学生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类型和特征2.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3.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4. 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遗产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5. 继承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相关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实际案例,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4. 问答法:回答学生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问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知识点。
四、教学准备1. 教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材2. 案例资料: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实际案例3. 教学PPT:制作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相关PPT,辅助教学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提问情况,检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案例的分析能力,检验学生的理解程度。
3. 期末考试:设置有关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题目,检验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六、教学内容6. 婚姻家庭的成立与无效6.1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6.2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6.3 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程序7.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7.1 夫妻财产制7.2 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7.3 婚姻家庭债务的清偿8.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益8.1 配偶权8.2 子女权益的保护8.3 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的防治9. 离婚制度9.1 离婚的原因和程序9.2 离婚后的权益处理9.3 离婚对子女权益的影响及措施10. 继承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10.1 继承权的主体与丧失10.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10.3 遗产的分配原则与方法七、教学方法6. 采用讲授法结合实例解析婚姻家庭的成立条件与程序,通过问答法澄清学生的疑问。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案例1: 配偶继承权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
在李先生去世后,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张女士有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她有权继承遗产的一半,而另一半将由李先生的子女继承。
因此,遗产将被平均分配给张女士和他们的儿子。
案例2: 配偶优先继承权
王先生和杨女士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孩子。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并拥有相当大的财产。
在王先生去世后,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杨女士有权继承王先生的全部遗产。
尽管他们有孩子,但根据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具有优先继承权。
只有在杨女士放弃继承权或去世后,孩子才能继承遗产。
案例3: 无婚姻关系继承权
张先生和赵先生是同性伴侣,他们没有注册结婚,但在法律上被承认为事实婚姻。
在张先生去世后,赵先生想要继承他的遗产。
根据当地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赵先生作为张先生的事实婚姻伴侣,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
然而,在某些地方,同性伴侣可能面临法律上的限制,因此赵先生可能只能继承一小部分或没有继承权。
这种情况可能会因地区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婚姻继承家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继承和家庭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涉及到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在我国,婚姻继承家庭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婚姻、继承和家庭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婚姻继承家庭的法律规定。
二、婚姻法律规定1. 婚姻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婚姻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2. 婚姻登记程序(1)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的,发给结婚证。
3. 婚姻无效与撤销(1)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2)婚姻撤销的情形:受胁迫结婚、被欺骗而结婚。
4. 婚姻财产制度(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夫妻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4)夫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5)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6)赡养:夫妻一方因疾病、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有赡养义务。
三、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继承人按照法定比例继承遗产;(2)遗嘱继承:继承人按照遗嘱指定的比例或份额继承遗产;(3)遗赠:被继承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 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构建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领域。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继承法则为家庭的持续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两个主题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规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结构多样化,传统的结婚模式逐渐被新兴的婚姻形式所替代。
例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合法化,这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权利。
此外,单身和离婚率的上升也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婚姻法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现实进行修订。
加强法律对同性婚姻的保护,加强对单身人士和离婚家庭成员的支持是当前婚姻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遗产分配和继承权的法律。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的合法继承和传承。
在传统观念中,继承权通常由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所确定,即以血缘为基础的继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血缘关系的继承问题,例如养子女、继子女等。
为了确保继承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需要秉持一个原则,即注重遗产的真实意图和继承人的真实需求。
在立法上,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非血缘关系的继承范围,并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进建议1. 引入平等和多元性原则。
婚姻法应包容不同性取向的人们,保障他们平等的婚姻权利。
继承法也应注重非血缘关系的继承,允许养子女、继子女等合法继承遗产。
2. 拓宽离婚救济和保障机制。
建立更加灵活和公正的离婚救济机制,为受到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幸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应加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监督和调解。
3. 加强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广大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家庭教育与婚姻中的沟通与冲突解决能力。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课后答案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了解)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1、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要的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种概念是广义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 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其中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 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另一种概念是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 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有的学者则对婚姻作广义的 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其实,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群婚 和对偶婚亦不妨称为婚姻,当时已有一系列的婚姻禁例使其与其他的 两性关系相区别。但是,从原始群体到氏族公社,作为经济共同体的 家庭是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群婚制下的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以及 对偶家庭等,只是对家庭一词的借用,而非家庭一词的本义。恩格斯 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在不同的意义上 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这可能与其利用摩尔根提供的历史资料有关。 但是,从这一著作的名称不难看出,家庭的起源显然是指与一夫一妻 制相适应的个体家庭的产生。这种家庭同私有制、国家一样,都是从 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变革过程中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 是社会肌体中的细胞组织。本书对婚姻家庭基本上持狭义说,只是在 涉及原始社会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时,为了方便起见,才在 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表现在:亲属制度中封建或宗教的残余进一步被清除,婚 姻家庭的世俗化、私权化更加彻底;法律保护的重心开始 先个人与社会双重本位倾斜,极端的个人本位原则发生了 动摇;男女平等的范围日益扩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独 立地位和权益得到立法上的重视,夫妻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的平等化明显增强;亲子之间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淡化, “亲权”的人身性质有所削弱,子女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重 视,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基本上从法律中消除,强化了父 母和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给予与婚生子女同等保护的法律意 识;从限制离婚主义走向自由离婚主义,诉讼离婚逐步从 过错有责原则,转变为概括式破裂主义离婚原则,法律对 离婚持更加宽容的态度,是否允许离婚不再作为对婚姻中 有过错行为的惩罚手段;针对人工生殖技术从医学实验走 向临床所产生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立法上开 始作出与婚姻家庭法有关的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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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xmufamilylaw2011@密码:123456•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和家庭的界定•(一)婚姻的界定•各种学说:P3-4•契约说•伦理说(黑格尔,婚姻为合法的伦理的爱)•共同生活说•性欲说•社会制度说•我国现阶段的界定: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1、自愿的结合•2、男女两性的结合•3、以建立夫妻身份,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4、合法性•(二)家庭的界定•家庭是人类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它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共同体。
•1、生活共同体•2、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3、成员相互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家庭的职能: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人口再生产职能;消费职能;教育职能;情感交流、扶助职能•婚姻与家庭的关系•1、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2、范围不同•二、婚姻家庭关系•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一、摩尔根一恩格斯的观点:•1、无任何限制的杂交阶段,•2、群婚制: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3、对偶婚制•4、一夫一妻制•王铭铭:《裂缝间的桥——解读摩尔根〈古代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二、现代学者的批评•乱伦禁忌自始存在。
•一夫一妻制家庭存在于各种社会类型。
•现代科学未提供证明人类从前存在过血缘家庭。
•否定母系社会的存在或限定其存在的范围。
•普那路亚家庭(亚血缘群婚制家庭)的真伪问题。
•三、当代婚姻家庭与法律的新发展•反家庭暴力•无过错离婚•非婚同居制度化•同性结合合法化•平等生育权•儿童权利保护•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特征:对象的广泛性;伦理性;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关系•2、家庭关系•从内容上又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主体不同;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提;性质不同;受亲伦理的影响不同•三、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3、地方立法•4、司法解释和批复•5、国际条约•四、婚姻家庭法的地位•1、编制体例•2、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适用•一、效力范围•1、对人效力•2、时间效力•3、空间效力•二、社会救助•1、社会救助的主要方式•2、社会救助存在的困难•三、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1949年以后)•一、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伊始问世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1、任务:废除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的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2、主要内容•3、作用:对于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1980年《婚姻法》•(一)立法背景•文化大革命”期间,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对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消极影响,对法制包括婚姻家庭法制造成严重破坏。
•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都处于瘫痪状态,人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出现了许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乱象。
•已经基本上被破除的陈规陋俗,又重新抬头,乘机蔓延,过去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面临着可能丧失的危险。
•(二)主要内容•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1、增加了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对家庭关系的调整•4、离婚条件的修改和增补•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三)主要缺陷•1、亲属关系通则立法的不足•2、结婚制度立法的不足•3、夫妻关系法的不足•4、离婚法的不足•5、亲子法的不足•6、监护制度立法的不足•7、扶养制度的不足•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一)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和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1980年《婚姻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
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
•(二)过程•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将修法一事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婚姻法的修正草案曾全文公布,交付全民讨论,这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的一次重要的实践。
•(三)基本思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更全面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1、符合宪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
•3、具有可操作性。
•4、一定的前瞻性,反映时代精神。
•(四)修正的主要内容•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维护一夫一妻制。
•2、尊重和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人权,为弱者提供更多的救济和保护。
•3、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4、列举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增补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完善夫妻财产制。
•5、增补判决准予离婚的具体法定事由,增强操作性。
•6、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配偶。
•7、新设了财产补偿请求权制度,以体现公平原则。
•8、增设探望权制度,以利未成年子女成长。
•第三章亲属关系•第一节亲属概述•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1、以婚姻、血缘或收养、抚养关系为主要纽带。
•2、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二、亲属的范围•1、限定主义:直接规定亲属的范围。
•2、不限定主义:仅对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作列举性规定范围。
•三、亲属的类别•(一)我国古代法的分类•1.宗亲。
指的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
•(1)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叔、兄弟。
•(2)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
•(3)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女儿、姐妹、姑。
•2、外亲: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1)以母亲血缘所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姨、姨表兄弟姐妹。
•(2)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所生后代。
如女婿、姑父、外甥子女•3、妻亲:以妻子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如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
•(二)现代各国法律的分类•1.配偶。
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
(德国、瑞士不承认配偶是亲属。
)•2、血亲:互相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我国拟制血亲仅限于以下两种: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案例:1987年2月,姚某和陈某结婚,次年7月生一男孩儿小陈。
1992年5月陈某不幸车祸身亡。
1994年姚某带儿子小陈嫁给了田某。
随后小陈即由田某和姚某二人共同抚养直到小陈成年。
2007年9月姚某因病离开人世。
姚某去世后,田某与小陈的父子关系日渐恶化,几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
田某遂于2008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小陈的继父子关系,并要求小陈返还其先前抚养小陈所支出的抚养费8万元。
•3、姻亲•指的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相互联系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1)血亲的配偶。
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
•(2)配偶的血亲。
如公婆、岳父母。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连襟、妯娌。
•(4)血亲配偶的血亲。
如继兄弟姐妹、亲家。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1、直系亲•(1)直系血亲。
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包括拟制血亲)•(2)直系姻亲。
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1)旁系血亲。
它指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出于同源的血亲。
如兄弟姐妹。
•(2)旁系姻亲。
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二)父系亲、母系亲•1、父系亲。
以父亲的血缘联系为中介。
如祖父母、伯叔、姑。
•2、母系亲。
以母亲的血缘联系为中介。
如外祖父母、舅、姨。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四)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辈份又称为行辈,是指亲属之间的世代第次。
一世代为一辈分。
•1、长辈亲(尊亲属)•2、晚辈亲(卑亲属)•3、同辈亲•二、亲等•(一)我国古代的服制•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亲•(二)罗马法亲等制•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一世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最近的同源之人,再由同源之人往下数至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数相加。
•3、姻亲亲等的计算。
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配偶与对方的血亲等数为依据。
•(三)寺院法亲等制•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最近的同源之人,再由同源之人往下数至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相同取一边,不同取大的一边。
•3、姻亲以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配偶与对方亲等数为依据。
•(四)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
•1、代的计算•(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2、“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是指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三节亲属关系•一、亲属关系的产生和消灭•(一)配偶的发生和终止•1、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2、配偶关系的消灭:•(1)因配偶一方死亡。
•(2)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二)自然自亲的发生和终止•1、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2、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P59 •(三)拟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1、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
•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消灭。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发生和消灭•发生:•(1)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
•(2)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消灭:•(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