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总工会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培训资料(13-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即工会经费)(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并非是给企业增加负担。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收缴后的工会经费的60%将返还缴费单位工会。
因此,各科室尤其是一线的管理科、计征科要明确我们地税部门的工作职责,熟悉地税的做法和工作要求,了解工会经费基本的政策和相关知识,做好相关的宣传辅导工作,尤其要做好首次申报缴费的业务指引,确保顺利征管。避免因为缴费单位的不理解而引发征纳双方的矛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缴费咨询
缴费单位对工会经费申报缴款有疑问,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跟经管的税源管理科进行了解。
缴费单位对缴交工会经费计算和相关法规、政策方面有疑问,可通过拨打省总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热线电话咨询了解相关政策。
退费办理
因各种原因造成多缴工会经费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后,由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
催报催缴 各区(市)地税局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本级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各区(市)地税局协助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发[2011]17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发[2011]17号)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省直机关工会:现将《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入缴库业务流程,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地方工会经费分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湘工发[2011]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职责省总工会负责确定省与市州、县市区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确保工会经费缴库、对账业务准确及时进行。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工会经费收缴的相关数据、资料,依法对未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发出催缴通知,定期与同级国库、地方税务机关对账。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国库部门按照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所列预算级次,准确及时地将工会经费汇缴入库,并分别转划到省、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三条账户设置(一)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省分库和中心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省总工会和市州总工会开设过渡性的“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筑府办发[2009]19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9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范围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
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代收标准(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2.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令〔1990〕第1号)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关,总后勤部,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民航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好新《工会法》,现对其中与工会经费有关的几个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拨交工会经费问题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具体拨交手续,按照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总财字[1989]16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2.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
3.关于扣收滞纳金问题。
经与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重申1980年12月31日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缴。
经多次催缴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缴,并按欠缴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二、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三、县以上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支付问题。
2021年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
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
第六条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第七条账户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
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
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
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具体意见如下:一、代征范围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一)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
(三)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
(五)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税务机关要将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津工集团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字〔2014〕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
要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
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全总和市委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 (共5页)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制定本办法:一、代收范围(一)自20xx年7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和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其应缴产业工会的部分仍按原渠道不变。
(三)工会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并按规定统一拨付到地方工会的,税务机关在代收相关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凭拨付工会经费的有关凭据予以抵扣。
二、缴费标准(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基数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计算在内。
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或以其他合理办法测算确定。
三、代收程序(五)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
1、登记。
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在成立工会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操作规程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操作规程(试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操作规程(试行)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地税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四次联席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成都市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成工发[2007]2号)要求,特制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操作规程。
第二章缴费流程第二条:地税部门在办税大厅设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申报窗口,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申报表发放、申报审核、缴款书打印、缴款书收费联回收销号、收费分类汇总,其具体流程如下:(一)每季末次月15日前,缴费单位持《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税大厅)据实申报上季度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经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后打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
不申报或不据实申报缴费单位,按上年度行业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提取基数。
(二)缴费单位在限交日期内持《工会经费专用(筹备金)缴款书》回单位加盖银行印鉴后送达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工会经费专用(筹备金)缴款书》无误后分别将代征应上解各级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43%部分)划入区(市)县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将基层工会经费(57%部分)划入缴费单位工会帐户,或集团工会和行业工会的银行帐户。
限交日期与税款限缴日期一致。
(三)代征未建会单位工会筹备金57%通过缴款书划入成都市总工会帐户(中行),43%划入各区(市)县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待缴费单位工会组织建立以后,由成都市总工会将属于工会组织57%经费划入该缴费单位工会帐户。
(四)没有开设银行帐户的缴费单位工会,代征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区(市)县总工会银行帐户代管,待基层工会开设银行帐户后再给予拨付,43%划入区(市)县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2022年纳税人学习培训课件PPT)
一、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
《关于同意市 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
根据批复市税务局作为工会经费 代收主体,从2008年7月1日起, 代收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征收的法律依据
❖ 国家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委托税务 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 的答复 (工财字[2008]92号)
❖ 市级: 1、地方税务局 总工
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 (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13号) 2、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
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工财〔2008〕4 号)
3、地方税务局总 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心 支行关于通过国库征收工会经 费和工会筹备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 大地税发〔2008〕35 号 )
四、征缴基数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 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 全部职工的界定 所谓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 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全部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 澳、台方职工和外方职工在内。
❖ 工资总额的界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 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 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 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 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补贴的范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 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 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 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 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 房贴、水电贴等。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
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200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发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
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问题解答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的精神,在克拉玛依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32号)的文件,从2009年10月起,在我区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解答:※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华全国总工会,银行•【公布日期】1980.12.31•【文号】•【施行日期】198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为了保障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一九五0年六月颁布的《工会法》中,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行政方面,应按月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
十年浩劫中,工会组织遭到破坏,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中止执行。
工会“九大”以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财政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联合通知,恢复执行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
据各地反映,恢复拨交工会经费以来,大多数单位能够按规定拨交,但也有少数单位虽经多次催缴仍不按规定拨交。
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拨交工会经费不加督促,甚至进行阻挠。
由于不少地方的工会组织经费收得不好,影响了职工群众正常活动及工会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使国家的规定得到切实执行,保证工会经费按期如数拨交,提出以下意见和办法,并已报经国务院批准,请按照执行。
(一)所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工会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通知的规定,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所属单位拨交工会经费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向其讲明拨交工会经费的意义和规定,并及时催收追缴。
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理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三)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正式决定关闭并已停止生产的企业,除负担基层工会的必要开支外,可免拨工会经费;国家确定的停产企业,确有实际困难,暂时拨不出经费的,应向上一级工会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停交工会经费,停交期间基层工会的必要开支由企业行政解决。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总工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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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缴费管理,筹备金工作管理,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总工会【文 号】【发文日期】2016-04-25【实施时间】2016-04-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工会经费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了保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就《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年4月25日 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和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 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天津市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各级工会组织、税务部门、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及时足额收缴、核算和划拨,要用好用足工会经费,为我市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是指天津市地税部门依据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缴费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缴入对应的收款国库。
各支库统一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库)代收汇缴专户,再由天津市分库划转至天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对缴费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地税部门提供其适用的申报费种及代收比例,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的依法进行催报催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争议以及做好因代收引发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第七条 各级国库负责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的核算工作。
天津市分库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汇总核算和向天津市总工会划转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二章 代收标准 第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铁路、民航、金融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可按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代收应上缴市总工会和所在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其中:民航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铁路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铁路工厂及院校等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2%×10%)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金融系统列入全总批复“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所属单位名单”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3%(2%×15%)代收市总工会和所在区县总工会应留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非以上范围内的铁路、民航、金融单位,均按属地原则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九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乘以3为季度缴费基数。
第三章 代收管理 第十条 宣传培训。
各级工会、地税部门共同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市总工会统一印制宣传手册,通过市总工会网站、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
代收期间,工会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做好代收政策解释工作。
地税部门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网站等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
各缴费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同级行政、上级主管工会审核确认后,报送到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进行归纳、整理、录入及审核后,提交到市总工会进行终审。
终审后的信息由市总工会提交到市地税局,作为代收依据。
第十二条 催报催缴。
代收期开始前,地税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提醒缴费单位按期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期结束后及时向市总工会提供未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相关信息。
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核实情况依法催缴,采取多种方式向缴费单位送达《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见附件4),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各相关单位认真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见附件5),做好缴费单位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核定工作。
第十三条 缓期缴纳。
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办理缓期缴纳手续,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缓期缴纳申请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缓期缴纳申请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上报至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上报到市总工会审核批复。
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批准缓缴的,免缴滞纳金。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收到基层单位的缓缴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同意缓缴的上报市总工会,不同意缓缴的,须在“缓期缴纳申请表”中注明原因,并通知缓缴申请单位。
市总工会收到缓缴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批复,审核未通过的,由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第十四条 单位核销。
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组织向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经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报市总工会核销,由市总工会通知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市总工会及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应按月将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并装订成册列入档案管理。
第四章 账户设置和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 账户设置。
天津市总工会和天津市分库分别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开立用于工会经费收纳和归集的账户。
天津市分库在“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立“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汇缴专户”,该专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缴业务。
市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从国库“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汇缴专户”的转入、汇集及结算,可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误征退付业务,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天津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报天津市分库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科目。
各区县地税机关和国库部门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级次为市级,其项级科目如下: 1900101—工会经费; 1900102—工会建会筹备金; 1900103—工会经费(筹备金)滞纳金。
第十八条 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天津市总工会核定的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信息,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十九条 申报方式。
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时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见附件2)。
缴费单位通过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领取。
第二十条 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依据不同的申报方式,分别采用电子缴费和自缴核销两种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的金融保险、连锁企业,凡是汇总缴纳的需要附明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子缴费分为实时扣费和银行端查询缴费两种方式。
实时扣费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缴费单位,具体流程参照实时扣税业务。
银行端查询缴费适用于缴费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缴费单位凭地税部门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简称《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办理缴费业务,承办银行通过TIPS系统扣费并为缴费单位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单位财务记账凭证。
具体流程参照银行端查询缴费业务。
第二十二条 自缴核销。
对于不能使用电子扣费的缴费单位,持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自行到其开户银行转账或缴纳现金。
第二十三条 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均可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章 核算与对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库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库核算,统一纳入国库业务处理范围。
各区县国库对电子缴费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业务比照电子缴税的业务处理,对自缴核销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业务比照自缴核销的缴税业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国库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对报解生成的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与应上解预算内收入一并上划天津市分库。
天津市分库每日收到各区县国库上划的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资金后,进行汇总账务处理,通过“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汇缴专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款项划转至天津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