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税务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赌协议税务处理

wenhlin (Open)

4/4/2012

税务律师视角:定向增发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的实证分析

(2012-02-20 22:30:51)

李利威中华会计视野论坛

“对赌协议”属于舶来品,其英文本是个很柔和的名字“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估值调整机制),想来做翻译的那位哥们儿性格很开朗且具喜感,于是翻译

成了这个比较劲爆的“对赌协议”,有点儿血腥,有点儿刺激。对赌协议在西方投资界已

经成为比较成熟的东东,但在中国依然属于新生事物。对赌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股

权对赌、现金对赌、优先权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等,上市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收购股权

中的货币业绩补偿条款属于其中比较简单的一种,视野坛子里曾对该业绩补偿款的税务处

理有过轰轰烈烈的大讨论,诸多税务精英各抒己见,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个帖子

算是对各种观点的总结,顺带着从另外一个视角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愿与各家观点的交

流与碰撞中,共同收获、成长,感谢视野平台,感谢视野同仁,祝各位新春快乐、龙年吉

祥如意。

一、视野论坛诸家观点汇总

税版讨论对赌协议的主帖和回帖众多,总结起来共有五种观点:

1、捐赠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捐赠。接受方应将该款项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

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如为企业,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为个人,不存在退税。

2、违约金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

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实为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履行保证赔偿责任。该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该种观点认为,接受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

5、衍生工具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约定实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权。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可简化处理,接受方作为投资收益,支付方作为投资损失,根据财损25号公告清单申报扣除。

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各种观点汇总

接受方支付方

企业个人

捐赠说作为收入,当期交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不退税

违约说作为收入,当期交税作为当期费用,允许扣除不退税

担保说作为收入,当期交税作为担保损失,判断扣除不退税

价款调整说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当期不交税,待投资转让

时交税冲减以前年度投资收益,

可以退税

可以退税

金融工具说作为投资收益,当期交税作为投资损失,允许扣除不退税

6、总结

五种方式中,捐赠说对纳税人最为不利。违约说和金融工具说两者虽是处理不同,但最终结果却殊途同归。价款调整说是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一种处理方式。价款调整说最充满魅力之处在于当支付方为个人时,该业绩补偿款涉及个税可办理退税。

二、税务律师taxlawyerli观点

法律上同意第四种合同价款调整说对业绩补偿款法律性质的认定。会计上赞同第五种观点,财务处理上将业绩补偿确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看跌期权。税法上,个人认为第四种和第五种

均有道理,立法者可以从征管、财政、纳税人权益保护等角度进行权衡,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从法律性质上,股权收购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在期权未能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获得

一席之地的大背景下,个人认为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判定业绩补偿条款的法

律性质。《合同法》总则第五章合同变更中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合同。”合同法总的立法理念为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包括合同各要素的变更,该业绩补偿条款可以视为附条件的合同价款变更。

关于“捐赠说”,个人不认同。关于赠与合同,《合同法》有一章节中专门对其进行了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而业绩补偿条款显然不具有该法律特质。

业绩补偿与股权收购,两者的关系并非相依相偎的两个独立生命力,而是你中有我、我中

有你,浑然相融的一个整体,业绩补偿条款离开股权收购即枯竭死亡,是无法独立存活的。所以,割裂股权收购和业绩补偿是不可取的。

关于“违约说”。个人也不认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由此可见,违约责任的存在是有前提的,即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而在定向增发收购股权过程中,合同各方均未出现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情形的。而且恰恰相反,业绩补偿的兑现恰恰是合同条款得到了良好履行。

关于“担保说”。个人不认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业绩补偿过程中,只存在两方,即收购方和被收购方,

并不存在三方,而且业绩补偿条款也并非书面的保证合同。

2、从会计处理角度,taxlawyerli对于金融工具还仅限于cpa考试财务管理教材中期权的学习,研究不深入,但查阅了一些资料,将对赌协议视为看跌期权进行会计处理确实是一

种主流意见,因此对jszgq的观点深以为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