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与领队的区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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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按规定参加导
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
2、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经旅行社委派。
3、导游业
务活动内容:向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1、按工作区域划分: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景区景点导游人员。
2、按语种划分:中文导游(包括普通话、方言、少数民
族语导游),外文导游(常用语种主要包括英语、法语、韩语、日语、俄语、德语)非通用语种主要包括两个语种群:一为欧洲语系,主要包括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捷克语、阿尔巴尼亚语、波兰语、塞尔维亚语等;一为亚非语系,主要包括阿拉伯语、朝鲜语、印尼语、越南语、马来语、缅甸语、泰国语、僧迦罗语、豪萨语、斯瓦希里语等。
3、按技术等级
划分: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
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
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
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员。
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⑵临时导游证
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
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分类区别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主要如下:
①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即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而临
时导游证的持有者是没有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
②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
即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无语种语言能力的限制,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可以是具有特定语
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必须
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否则便不具备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
③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是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
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④有效期限不同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既可以是数天,也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但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展期。
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亦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而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亦即由国家旅游局规定。
应当明确的是,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
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并不意味着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必须由国务院旅游
部门制作,而是可以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旅游
行政部门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制作并颁发。
管理办法
导游证管理办法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
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
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
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
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 )、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
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
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 D”和8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
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
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
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
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
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
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
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
游证申请书;(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
导游证");(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
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
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
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
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
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
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
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
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
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 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
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
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
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
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
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导游证知识
1、申请导游证的前提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
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3)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4)品行端正。
2、申请领取导游证应提供的材料(1)«导游
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2)劳动合同或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4、其他相关规定(1)发证期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
(2)使用范围:〈〈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3)导游证的遗失、补发:发现导游证
遗失,持证人必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①导游证遗失,失主必须立即报告所属
旅行社,递交遗失原委的书面材料,请旅行社开具遗失证明。
②失主持遗失证明以及
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发手续。
③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或省级日报登载〈〈证件遗失
作废证明》一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及上述证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④在申请补办
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4)导游证损坏,导游人员按规定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换发新证。
导游证相关介绍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
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
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正式导游证,
亦即导游证。
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
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的导游证。
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
临时导游证,它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
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
领取的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导游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导游证的前提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管理
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3)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4)品行端正。
一、领队证的概念
出境旅游的领队,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领队人员管理
办法》规定,取得出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 ),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编辑本段二、领队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1、申请领队证的条件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国公民;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被取消领队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证登记。
2、申请领队证的程序
(1)递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2)申请程序: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
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的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要依法发放领队证。
3、报考领队证所需条件
必须拥有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身体健康;与具备出境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考试科目:主要客源国概况;领队业务;口试。
考试程序:1、国家旅游局下发考试通知和名额;2、各地旅游局制定实施办法并通知具备出境组
团资格的旅行社和相关单位;3、具备出境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组织报名,交将符合报考
条件的人员上报各地旅游局;4、各地旅游局审查报名人员后组织培训学习;5、考试;6、根据考试成绩颁发领队证。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
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 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
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
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 务与职责。
对
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 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并提交
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 申请领队证人员业
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 的正
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 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 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
三年。
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 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
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
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 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 或审查不严,或对 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 3万元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 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
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 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 换发
领队证。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
觉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
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
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1、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简称组团社)内的人员;
2、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
3、政治觉悟高,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或投诉记录和事故者;
4、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报名时间报名一般在每年的8 — 9月份进行。
三、报名所需资料
1、〈〈出境旅游领队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复印件,四张免冠一寸彩照。
四、培训
培训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政策法规》、〈〈领队业务》、〈〈目的地国家知识》。
经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第二阶段的培训。
第二阶段为英语培训,培训内容:〈〈领队英语》。
五、考试
1、考试科目:第一阶段为〈〈政策法规》、〈〈领队业务》、〈〈目的地国家知识》第二阶段为〈〈英语》
2、A、持有英语六级证书需参加英语培训和英语口试(英语笔试可免考);B、持有目的地
国家语言导游员资格证书者需参加英语培训,外语可免试;C、持有非目的地国家语言导
游员资格证书者需参加英语培训和考试;D、其它科目须全考。
六、发证经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旅游局颁发领队资格证书。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
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