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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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正文:

----------------------------------------------------------------------------------------------------------------------------------------------------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2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调整、职责分工、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的示定计量检定机械构。

第四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坚持面向科研、试验、生产、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批准的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管理一级站。有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部门计量站。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从事军工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二级以上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划,分别管理。

第七条建立和调整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八条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部门计量站,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需征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国防系统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负责审批部门统一命名,并颁发印章。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接受国家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国防系统或国家授权的量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测试设备;参加国际、国内比对;进行量值传递;执行本系统内的和授权的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及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承担本专业国防计量测试技术分展战略研究及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

四、研究计量测试理论、方法、技术及其应用,解决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中的计量测试关键技术;

五、承担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成果鉴定、专用测试设备鉴定及技术引进的计量测试任务;承担产品质量检测任务;

六、承担国防计量测试国家军用标准研究、制定和计量检定规程编制任务,并贯彻实施;

七、承担下级国防计量标准器具、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任务,并对下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计量业务进行指导;

八、搜集并研究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组织计量测试技术交流;培训计量人员;

九、承办上级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地区、部门或授权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测试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执行本系统内和授权的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及其检定、测试任务;

三、参与本专业国防计量测试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及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

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

五、承担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成果鉴定、专用测试鉴定及技术引进的计量测试审查工作;承担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作用中的刘量测试任务;

六、承担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制任务;

七、承担下级国防计量标准器具、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任务,并对下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计量业务进行指导;

八、搜集并研究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组织计量测试技术交流;培训计量人员;

九、承办上级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上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保存、使用和维护的计量标准器具和精密测试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执行本单位和授权的强制检定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承担本单位国防计量测试技术发地划编制工作;

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

五、承担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成果鉴定、专用测试设备鉴定及技术引进的计量审查工作;承担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中的计量测试任务;

六、承担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制任务;

七、承担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综合管理任务;宣传、普及计量知识;

八、承办上级国防计理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上隶属其主管部门,计量业务接受其计量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十五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建设和计量工作计划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建设和计划的组部分。其所需课题研究、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基本建设等经费应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给予保证。

第十六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按国防科工委的规定经考核认可合格,方可承担国防系统量值传递任务。

第十七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完成好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定期向国防计量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接受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量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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