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易习惯影响下的要约和要约邀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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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习惯影响下的要约和要约邀请

周侃磊09国贸(2)09201244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中所订立的合同也是越来越多。其实我们一直法律生活所包围着,每一个小小的行为都时不时的设立,变更了一定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往往需要一种凭证去规定法律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这个时候合同的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但是上层建筑永远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的,虽然关于合同的订立法律上有明文的规定,但是人们一定会遵循这个规则吗?不见得。所以探究国内贸易中的交易习惯对合同有多么大的影响也显得很重要。

合同要成立离不开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构成要件1。承诺就是要在一定期限内对要约上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示或者默示的答复。所以承诺在任何一个经济制度下都表现的差不多,不是我们今天探究的主题。我们今天主要来看看我国贸易中的交易习惯,对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到底产成了那些影响2。要了解影响就必须先知道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和当今的交易习惯。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有具体的内容,往往也要规定标的物的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等等内容要求比较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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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桢:《英美契约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陈自强:《民法讲义》,法律出版社

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3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4。由此可见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而你对着要约邀请作出承诺是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5、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

二.社会上的交易习惯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市场交易习惯不一样是可以理解的,这是由于那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水平所决定的。这不是我们可以控制的所以只能根据不同的交易习惯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一定的变化。我们先来看看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要约邀请,看看每天都会发到我的信箱里的肯德基优惠券吧,这就是一种要约邀请6因为它没有写明具体的标的数量,所以这不是一份要约,而习惯你对这份要约邀请作出承诺也是没有用的。要约邀请仅仅起到通知的作用。交易有些是在人民日常生活中日积月累慢慢养成的。就好比,公车进站停在你面前就是一种要约,你上车就是一种承诺。再比如出租车,学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等候客户,衡量目前交易习惯,应该理解为要约邀请。而顾客招手或者明确表示乘坐为要约,出租车载客为承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排队等候顾客或在路上招揽顾客上车为要约,乘客上车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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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

4partridge1968 转自杨峥《英美契约论》

5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基本理论》(总第1册),台北三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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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北三书局

现在的中小型企业贷款越来越困难,常常导致资金非常的紧张,但是没有资金也不能不做生意,所以在现在要约的订立中往往都写明先交货然后在一定期限内付款。这样就给了这些企业一定的时间去回拢资金。这就是由于现在特殊的交易习惯对要约的影响。例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1)第16条7。出租车开启空车标识后,遇到乘客招手示意,拒不载客的,构成拒载,须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也不能违背法律对于要约的规定,虽然现实生活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出租车拒载的情况是非常多的。

让我们来看个案例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8,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这就说明在我国的交易习惯中形式变更的情况是非常多的,这个案例就说明我们以后再给其他公司发要约的时候要更加的谨慎。不仅要把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写的明白还要规定好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让双方更加明白自己的权力与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9。

我国的市场还在不断的进步之中,往往按照交易习惯擅自更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情况还有很多很多,但是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对经济干预。现在的情况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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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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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强《民法讲义,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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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易习惯在有些时候已经对法律规定作了修改,有些是在便利了交易。可是有些改变看似是方便了,可是降低了法律对交易的保护10。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2.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3.杨桢《英美契约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台北三民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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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第216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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