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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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特制定《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重点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被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直接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被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为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项目,并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评审标准为: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有很显著的作用,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社会公益项目,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从事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项目,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技术创新;

(四)科学化管理项目,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二条没有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逐级申报,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推荐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受理。

第十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公示,即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事前应当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单位公示。对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第十五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六条申报和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完成鉴定、评价、登记等手续,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内。

第十九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或者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将申报材料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给予推荐。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章机构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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